來源:仁良LEGAL
最近,遇到一家準備成立的公司,擬定的注冊資本也過千萬了,而且公司以上市為目標,因此創始人征詢我們,公司形式是不是直接設立股份公司?——對于這個問題,實際可以分解為:普通的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各有什么特點?初創型的公司以哪種形式更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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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分析一下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各自顯著的特點。
需要說明的是,某一項特點本身都是客觀的,無所謂優勢、劣勢,所謂的優越性或弊端,都是針對公司不同的需求而言的。具體如下:
(一) 有限公司顯著特點:
1、公司運營成本低,機構設置少,較為靈活;
2、股權向非股東轉讓,需經法定程序(法條見下)。
這點就有利有弊:對于轉讓方而言,有限公司的股權對外轉讓時,極為不自由;但對于公司的其他股東而言,這樣又有利于公司結構的穩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股改時,需要進行審計、評估等,產生一定的時間和資金成本。
(二) 股份公司顯著特點:
1、 股份轉讓自由。股東轉讓股份,無需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也沒有優先購買權。
相比有限公司而言,股份轉讓上顯然更為自由;但同時,當公司經營不順或團隊出現不穩定,也容易導致第三方的進入。
2、不存在股改的問題,節約了相關成本,同時完全規避了有限公司股改過程中“凈資產折股”的出資問題;
3、機構設置復雜:至少需要5名董事,3名監事;董事會、監事會一年需開會2次,股東大會至少一年一次;相關的會議成本、規范管理成本都比有限公司高;,
此外,有一些特別規定,例如公司成立一年內股份不得轉讓,董事、監事、高管任職期間股份轉讓有限制等。
其次,涉及股改時,有限公司將面臨的問題。
? ? ? (一) 什么叫“股改”?
所謂“股改”,即股份制改造,也即公司形式從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公司的過程。我們現在所說的IPO(首次公開募股)或新三板掛牌都是以股份公司形式為前提,這是因為,依據前述分析,有限公司無法做到股份自由轉讓和股東人數無上限。
而在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公司的時候,實際上是以有限公司的凈資產折算為一個新的股份公司的出資實現的。
(二) 有限公司“凈資產折股”時的問題
所謂“凈資產”,是屬企業所有、可以自由支配的資產,即所有者權益,是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后,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其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一般由實收資本或者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構成。
所謂“凈資產折股”,是在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公司時,往往以公司凈資產整體折股,或是以凈資產中一部分折股,剩余部分納入資本公積。
有限公司在股改的“凈資產折股”過程中,常常會遇到的問題就是“出資不實”。
多數企業早期的會計水平不夠規范,導致所謂“凈資產”的數字數值并不準確。最常見的是,多數企業由于各種原因,并不考慮一系列的減值項目(例如存貨跌價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等)。但這就將造成資產偏高,凈資產偏高就會導致股改時的“出資不實”。對于準備登陸資本市場的企業來說,這將是一件極其頭疼的事。IPO和新三板掛牌,都對股改過程中的凈資產折股出資相當關注,出現“出資不實”,通常會被要求現金補足。所謂“補足”,也就是股東所繳納的款項,只是對出資不足的填補,并不作為股東的出資,不會產生相應的股權收益。這對于股東而言,是極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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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我國公司法主要確定的兩種企業形式。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人合,強調股東之間的合作和共同利益;股份公司的主要特征是資合,強調的是股東利益最大化。因此前者在制度設計上主要針對中小企業,后者主要針對較大的企業,或直接以登錄資本市場為目標的公司。
于股份公司而言,設立時以現金出資,可以完美規避凈資產出資問題;同時,股份轉讓的便利性,既是優點又是缺點。但由于其運行體系相對龐大,且對于規范管理有較高的要求,例如需要定期召開會議并向工商部門報備,較為繁瑣。因此,如果創業公司有較為成熟的人員配備和資金實力,可以直接成立股份公司。但如果企業處于真正的初創期,建議還是采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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