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的序幕悄然拉開,成千上萬的考生不約而同地投入了新一輪司法考試的備戰。如果把司法考試的難度比喻為“蜀道難,難于上青天”,恐怕有些言過其實,但是司法考試的上萬個法條的確讓不少人望而生畏。記得我剛開始備考時對法條同樣心存“敬畏”。這里我想結合自己的切身感受,談一談決定司法考試備考中法條的學習,希望能對備考2017年司法考試的朋友們有所幫助。
1、司法考試的特點:司法考試主要是針對法律實務人員,如律師、法官、檢察官,因此主要以法條為主,而不是學理的探討;
2、教材與法條的關系:司法考試以法條為主,但是對于司法考試中一些內容,如法理學等理論性的考點,要看書本上的內容,對于法科的學生來講,掌握法學的一些基本理論,對于復習司法考試,特別是復習法條是有幫助的。因此可以在前期重點復習法學知識,打好基礎,后期重點復習法律條文,加強記憶。但始終應堅持把兩者結合起來學習,要相互聯系,融匯貫通。當初在朋友的推薦下,通過qq800086007報了獨角獸司考網校的全程班,老師密切結合法條講解知識點,讓我對于知識的掌握既全面,有深刻,效果相當不錯。大家不妨聯系一下聽聽看吧!
3、復習法條的要點:掌握關鍵詞,比如舉《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為例,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然后大家看下面這道題:
(單選)下列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的陳述正確的是:A、行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B、行為人有意思表示;C、行為內容不違法或者不違反社會公德;D、行為形式必須為書面形式。

答案應該選A,如果我沒有在上面列出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大家很可能會選錯,原因在于對法條不熟悉。我們所說的對法條熟悉,并不是要求去死記硬背法條,而且這也是沒有用的,只有劃出法條的關鍵詞,仔細分析才能深刻地理解法條,像上面舉例的法條,我們分析如下: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不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而不是僅有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里面要注意“或者”而不是“和”,在該條規定里,“或者”與“和”并無多大區別,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法條里,要注意兩個詞匯的用法,有時是很不同的。類似的內容,在自己看書的時候往往會忽視,但經過獨角獸司考網校老師輕輕一點,那層窗戶紙便透了。呵呵!在看老師的視頻課件時,獨角獸司考網校的同步字幕幫了我很大忙,遇到聽的不是特別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看字幕,省事更方便,學習效率明顯提高了。
再比如,《合同法》第2條規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同樣作下面的例題:
甲以信件方式向陳某發出要約:“陳某:需型號家具一套,價格5000元,本要約一個月內有效。甲,2010年5月1日”。甲于2010年5月1日將信件發出,5月13日送達陳某辦公室,適逢陳某不在,直至5月15日陳某才拆閱信件。問,如陳某欲為承諾,承諾到達的截至日期為: A.5月1日 B.5月10日 C.5月13日 D.5月15日。
上面的題目應該選那一項呢?應該是A,為什么呢?我們回頭再看一下這個法條就很容易得出答案,這個法條看上去有些復雜,但是仔細分析并不難,承諾期限分三種情形,一是要約信件或電報載明日期的;二是要約信件或電報未載明日期的;三是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對法條的掌握應該抓住關鍵詞,仔細分析,這樣我們對法條的復習才能事半功倍。這也是我們進行其他學習的一種重要的方法。
“苦心人,天不負”,只要我們敢于迎難而上,拿下2017年司法考試何難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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