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仁良LEGAL
假日結束,我們繼續接受專利入股的話題。在“上篇”、”中篇“中,我們分析了接受以專利技術入股前,應進行的盡職調查;以及接受專利技術入股過程中,應采取的法律措施。在本周的”下篇“中,我們著眼于接受專利入股后,持續的風險防范。
中篇:專利出資中的風險防范措施
1、盡快辦理專利權的權屬轉移手續。
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忽視了這一點,雖簽訂了專利權轉讓合同都簽訂了,但未去辦理登記和公告手續,結果專利權仍持在技術方手中。很多公司引進技術人才,在業務中實施了專利技術,就認為自己已經獲得了技術。但在法律上,公司并沒有獲得該項專利技術的權利。實踐中就出現過,人才離開公司,在是否允許公司繼續使用專利技術的問題上發生糾紛。
2、提供完整的技術資料。
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提供哪些技術資料以及如何提供等事項。 ?
3、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訣竅。
許多技術并不能充分體現在技術資料中,往往還包括某些無形技藝、技巧、訣竅或者最佳方案等。因此合同中也盡可能明確專利權人是否提供,以及提供技術指導的具體方式。 ?
實踐中,大部分接受專利技術入股的合同中,欠缺提交技術資料的清單和進行技術指導的客觀標準。運營一段時間后,公司常常遇到這樣的尷尬情形:關鍵技術環節仍須由專利權人親自參與,一旦技術方離開,業務正常開展就可能產生障礙。
4、簽訂保密協議。
建議能夠與專利權人簽訂競業禁止協議、與直接掌握技術秘密的技術人員簽訂內部保密協議,可以有效避免因人員離職等導致的商業秘密外泄,降低專利權的資本化風險。
5、重視專利入股的驗收
曾經發生過這樣的真實案件,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中,以專利權人沒有提供專利證書為由認定其沒有出資。事實上,專利證書上既沒有記載技術信息,掌握專利證書也不等于擁有專利權,提交專利證書毫無法律意義——這就是專利入股驗收標準缺乏約定的結果。多數當事人不會約定對于專利技術入股的驗收標準,而這本身沒有法定標準。結果往往是,專利權人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公司卻認為出資不到位,由此發生糾紛。
6、約定專利技術價值變動后的利益調整
這一點,我們在”中篇“中也有涉及,”中篇“中更側重關注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約定處理。本篇中,我們更關注實際措施。
如”中篇“中分析,專利技術不同于其他財產,價值變化很大,資產評估只能給出一個相對參考值。在不同的時間和地區,不同的配套條件下,同樣的專利技術,能夠帶來的利潤是非常不同的。歸納起來,造成專利技術價值變動的原因有:(1)市場變化;(2)生產條件變化;(3)出現新技術替代;(4)法律上存在瑕疵。 ?
前兩種原因非專利權人的過錯,不應當由其承擔后果。后兩種原因則需要交易各方事先約定好處理的辦法。特別是法律上的瑕疵,比如以實用新型專利權入股的,當前我國的實用新型專利被宣告無效的比例非常高,一旦被宣告無效以后,該技術信息就進人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無償使用。這時候,技術方的股權如何處理?技術方已經分到的利潤又如何處理?這些都是需要在交易合同中事先約定的內容。
我們分”上、中、下三篇“,從不同角度分析了專利技術入股整個動態過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及相應的措施。總結來看,各方當事人還是應充分關注合作協議的約定,以及專利技術情況的全面盡職調查,盡量通過內容完備的協議,以及詳細的盡調工作,來避免實際合作過程中,相互扯皮的內耗現象。所謂的”標準合同“只能解決一些共性、普遍問題,往往并不具有針對性,而技術入股又是個性極強的交易,極難標準化、統一化;而想當然的簡單查詢,也絕不等于全面的盡調。而從無數的個案看,糾紛往往就發生在這些問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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