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在10月12日下午召開的海南全省公安機關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動員部署會上獲悉,《海南省公安機關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細則(試行)》經省政府同意,于9月26日由省政府辦公廳予以轉發。《細則》的出臺,意味著醞釀兩年多的海南戶籍制度改革的各項新政策將落地生效。10月12日,省公安廳有關負責人為群眾進行戶口遷移等新政策解讀,從11個方面明確和細化落戶條款標準,并對各市縣咨詢的熱門問題進行解讀。
(1)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的落戶限制。對于本省戶籍的居民,除海口、三亞市外,在其它市縣政府駐地鎮或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2)合理確定海口市、三亞市的落戶條件。本省戶籍的居民,在海口市、三亞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合法穩定就業且參加城鎮社會保險滿5年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3)實行省外來瓊務工經商人員積分落戶制度。積分達到落戶分值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申請人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申請落戶。
(4)有效解決戶口遷移中的重點問題。優先解決存量,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城鎮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落戶問題。制定出臺我省急需緊缺人才落戶政策,不斷提高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
注意把握的重點:
海南戶口遷移政策的調整分為省內居民和省外居民。
省內:除海口、三亞兩個地級市外,一律放開落戶限制。
省外:積分落戶。
十一個方面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落戶條款標準
《海南省公安機關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細則》共有40條,在十一個方面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落戶條款標準,使公安機關的實施更具操作性。
1.明確了全省實施統一的“居民戶口”登記制度后,更換《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出具戶口性質證明工作問題。 2.明確了我省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問題以及省外來瓊務工經商積分構成指標。
3.進一步明確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落戶問題。
4.明確了留學回國人員辦理落戶手續問題。
5.明確了我省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和其他急需緊缺人才辦理落戶問題。
6.明確了申請人申請落戶應提交的必備材料、積分審核及各有關部門應當提供的材料。
7.明確了積分達到80分落戶條件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發函有關部門核查申請人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并明確復函的時間。
8.明確了公安派出所或辦證中心受理申請人提交落戶申請應履行的職責、調查時間、審核和審批時限,以及積分達到80分的,在互聯網門戶網站上公布落戶分值等。
9.明確了經批準落戶的人員,分不同情況確定其落戶地址。
10.明確了申領居住證應提供的材料、辦理時限、委辦提供材料、被代辦人員的范圍、辦理暫住登記以及信息采集錄入。
11.明確經省政府批準的園區人員申請落戶仍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開展園區人才服務管理改革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瓊府辦[2015]45號)有關規定辦理。
具體政策解讀六大熱點問題詳細解答
熱點問題一: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后,戶口還有“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之分嗎?
《細則》第二條:全省實施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停止辦理戶口“農轉非”和“非轉農”,戶口登記不再標注戶口性質,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現有《居民戶口簿》不統一更換,居民要求更換的,可予以更換。
熱點問題二:本人是下面市縣的戶口,現在海口或三亞工作、居住、生活,是否可將戶口遷到海口或三亞落戶?如何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細則》第五條:在海口市或三亞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合法穩定就業且參加城鎮社會保險滿5年,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海口市或三亞市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前提:必須是本省居民;落戶自愿的原則。
《細則》第十條:申請在海口市落戶的本省居民,憑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年限證明材料,到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填寫《居民戶口遷移審批表》,提交落戶申請,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熱點問題三:除海口、三亞外,在本省其他市縣落戶有什么規定?
《細則》第四條: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本省居民申請在三沙市、儋州市登記常住戶口,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熱點問題四:外省居民戶口,現在一家人都在海口市(其他市縣)居住、生活,是否可在海口市(其他市縣)落戶?
《細則》第六條:本省實行省外來瓊務工經商人員積分落戶制度。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有序引導的原則,在來瓊務工經商且已辦理《居住證》或者《暫住證》的省外人員中實施積分落戶制度。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4項指標組成。
落戶分值為80分。達到落戶分值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申請人工作地或者實際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申請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1)基礎指標。包含5項:就業年限、住房、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居住年限、年齡。3個10分兩個20分。就業年限積分:在瓊合法穩定就業累計滿5年的,積10分;累計超過5年的,從第6年起,每年積1分。累計不超過20分。(優先解決存量,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
住房積分:本人或者配偶在瓊擁有合法產權住房的,積20分;本人在瓊租住合法產權公有住房或者合法產權私有住房的,積10分
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積分:在瓊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累計滿5年的,積10分;累計超過5年的,從第6年起,每年積1分。累計不超過20分。
居住年限積分。在瓊連續居住滿5年的,積10分;超過5年的,從第6年起,每年積1分。累計不超過20分。年齡積分:年滿18周歲至40周歲的,積20分,41周歲至50周歲的,積15分,51周歲至60周歲的,積10分,61周歲以上的,本項不積分。
(2)加分指標及分值。加分指標最高分值為30分。
獲得國家級獎項或者榮譽稱號的,加30分;獲得省部級獎項或者榮譽稱號的,加20分;獲得地市級獎項或者榮譽稱號的,加10分;獲得縣(區)級獎項或者榮譽稱號的,加5分。
注意:沒有投資加分項
(3)減分指標及分值。減分指標共設置2項:提供虛假材料和守法誠信。
凡提供身份、就業、住房、社保、居住年限、表彰獎勵等方面虛假材料的,每項(次)扣減10分。在積分期間有個人信用不良記錄的,每項(次)扣減5分。
(4)一票否決指標。共2項,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記錄的有嚴重刑事犯罪記錄或者積分期間因犯罪獲刑的
注意的問題:
1.首先做好資格審查,看有沒有符合一票否決的兩種情形。
2.做好積分公開工作。《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市縣(區)公安機關對申請人基礎分數加上獎勵分數減去扣減分數達到80分的,應當實時在互聯網門戶網站上公布工作服落戶分值,并及時通知申請人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3.申請人的直系親屬落戶問題。
熱點問題五:本人按照積分落戶條件,已到公安機關提交了相關材料,如何知道是否可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市縣(區)公安機關對申請人基礎分數加上獎勵分數減去扣減分數達到80分的,應當實時在互聯網門戶網站上公布其落戶分值,并及時通知申請人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熱點問題六:我是2015年高校畢業生,現在海口市自己創業成立了一家公司,是否可以在海口市落戶?
戶籍制度改革在全面調整放寬對本省居民和省外居民的遷移政策的同時,對于高校畢業生和各類人才的落戶也作了明確規定。我省總的指導思想是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和人才落戶海南。
有關規定:共四條。高校畢業生(第七條),留學歸國人員(第八條),本省引進高層人才(第九條),經省政府批準的園區人員申請落戶(第三十八條)。
《細則》第七條:高校畢業生落戶規定:
(一)應屆高校畢業生。可憑《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其本人與我省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或者勞動(聘用)合同、本人居民身份證,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申請辦理落戶手續。所有合法企業都可以。
(二)非應屆高校畢業生。自2003年起的非應屆高校畢業生,可憑與我省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本人居民身份證,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申請辦理落戶手續。本省高考生未落實工作單位或者落實工作單位后又失業,已隨父母一直共同生活居住生活且未婚或者離婚的,可隨父母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三)2014年以后(含2014年)畢業且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可憑《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營業執照》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到創業地所在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其他人才落戶規定:
1.留學回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規范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號)辦理落戶手續。(補充)享受落戶政策:可在原戶口注銷地或就業地落戶政策。
一是對于回國后欲在原戶口注銷地恢復戶口的留學人員,轄區派出所可以憑回國留學人員最后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依據原戶口注銷登記直接辦理恢復戶口手續;理由正當,需要在本市、縣內其他派出所轄區登記戶口的,落戶地派出所可以憑回國留學人員最后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及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證明中應載明戶口注銷前戶口登記的詳細內容),辦理落戶手續。在具體程序上,對于已在當地取得具有產權住房的,可在原住房所在轄區派出所恢復戶口;對于沒有產權住房的,可以根據其本人在當地按直系親屬、旁系親屬、朋友以及原工作單位的先后次序,憑有關當事人或單位出具的同意該申請人遷入本戶的書面證(聲)明材料以及申請人的相關材料恢復戶口;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其憑上述證明在當地保存其檔案的人才中心落戶。
二是對于回國后欲在原籍戶口所在地落戶的留學人員,各地公安機關應準予其憑最后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申報恢復戶口,原籍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經核實后為其辦理落戶手續。
三是對于回國后欲在就業地落戶的留學人員,公安機關應準予其憑最后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就業單位以及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證明,辦理在當地的落戶手續。
四是公安機關在受理留學人員回國恢復戶口或落戶申請時,如發現申請人原戶口注銷記錄或申報的戶口登記項目的內容與其回國所持護照以及其他相關證件(明)內容不一致、需要進行更正的,應本著便民利民的原則,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程序規定,及時一并予以辦理。
2.本省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和其他急需緊缺人才落戶,按本省有關政策規定辦理。2015年7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海南省引進高層次人才實施辦法》規定: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一般應取得博士學位,年齡不超過55周歲,無不良職業道德記錄,引進后每年在省內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特殊人才可適當放寬條件。享受落戶政策:引進的中國籍人才,可不受出國前戶籍所在地限制,選擇在我省任一城市落戶,其家屬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隨遷。
3.省人社廳起草的《海南省引進人才落戶實施辦法》正在征求意見中。引進人才是省委、省政府為了實施人才強省戰略,從本省以外引進具有一定知識或技能的各類人才。已省政府出臺文件為準!
4.經省政府批準的園區(澄邁老城開發區生態軟件園、樂東香蕉產業產學研示范園區等)申請落戶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開展園區人才服務管理改革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瓊府辦[2015]有關規定辦理)。(補充)享受落戶政策:
被試點園區用人單位合法聘用,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申請辦理落戶的,當地公安機關應予以辦理:
(一)具有大專學歷,且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人員;
(二)獲得本科以上學位,年齡45周歲以下的人員;
(三)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技師以上職業資格之一、年齡45周歲以下的人員;
(四)經認定為高層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戶口可選擇在海口市、澄邁縣落戶,由所在市縣公安局按以下三種情況辦理:一是有合法固定住所(擁有房屋所有權)的落戶申請人,在實際居住地辦理戶口登記;二是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在單位集體戶落戶;三是無合法固定住所且單位未設立集體戶的,在轄區派出所設立的社區集體戶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設立的集體戶落戶。
各市縣咨詢熱門問題解答
昌江:
問1:海南省公安機關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細則第七條:應屆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或勞動(聘用)合同的可以遷移戶口,用人單位中還包括經工商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招用雇工,是否意味著全面放開所在大中專畢業生遷移戶口的權限?
答:全面放開。
問2、2003年起的非應屆高校畢業生,落實工作單位后又失業,已隨父母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且未婚或離婚的,可隨父母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未婚證明民政部門不予出具,應該由哪個單位或部門出具此證明?落實工作單位后又失業,由單位開具離職證明是否可以代替《失業證》?
答:有本人提交未婚生育說明,對情況可疑的可發函核實。
問3、細則第二十五條中的社會組織是否可以列明具體的機構。第二、第三產業包括的范圍有哪些?
答:社會組織分為三類即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第一產業是指農、林、牧、漁業。第二產業是指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第三產業是指除第一、第二產業以外的其他行業。
澄邁:
問1、第四條本省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是否包括農村地區?比如在農村有宅基地證等合法住所證件的是否同樣可以自由遷移?
答:不包括農村。農村戶口遷移按照原規定辦理。
問2、第七條第(二)點是不是可以理解為:只要是2003年畢業的高校畢業生,無論戶口在省內還是省外,只要有勞動合同就可以在海南落戶,這樣會不會縱容簽定虛假合同遷戶口?能否加一個繳納社保的限制?后面的一種情形中的“未婚”以何種形式確認?個人聲明還是什么單位的證明?“失業”以何種形式確認?是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就失業登記證?能否加一個在當地無房產的證明?
答:放寬高校畢業生落戶是國務院提出的明確要求。不需在設門檻。
樂東:
問1、第二十五條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執照等。 “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應如何理解與認定?是否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即可還是需要人勞部門認定(蓋章)?
答:不需要人勞部門認定。
文昌:
問1、“第四條本省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該條只說小城市和建制鎮的落戶情形,沒有提到鄉村戶口如何辦理落戶?
答:此次戶籍制度改革是在原先基礎上作出的部分調整,農村戶口遷移按原規定辦理。
問2、“第七條高校畢業生按照下列規定申請在本省落戶”該條高校專指全日制大專以上?是否包含中專、成人高考或函授大中專?
答:獲得《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的都符合。
問3、“第七條第二款……本省高考生源未落實工作單位或者落實工作單位后又失業,已隨父母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且未婚或者離婚的,可隨父母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如父母戶口在鄉村,高校畢業生可否隨父母落戶在鄉村?
答:可以。
問4、“第十三條……相關部門、單位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查詢函后10個工作日內復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如超過10個工作日,相關部門、單位仍未復函,公安機關如何處理?
答:可不計入辦理時間。
問5、“第十四條《辦理戶口責任書》、《辦理戶口補充材料書》”附件中沒有,樣式是哪種?答:2010年的規范里有。
問6、“第十六條……租賃房屋居住的,可在申請人單位集體戶、當地人才集體戶或者租住地社區集體戶登記戶口。”社區集體戶由誰來當戶主?是否可以給集體戶中每個戶成員打印一本戶口簿?答:由社區指定專人當戶主。可以打印。
三亞:
問1、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是否有時間限定?
答:不限定。
問2、全省范圍內的經商、居住、學習等是否納入申請入戶地的居住年限?
答:全省都可以。
問3、從第6年起、每年積1分,是否是滿1年才算?
答:滿1年。
問4、合法穩定住所,父母產權、小孩居住(申請)是否也可以認定為合法穩定住所?
答:本人或配偶。
問5、細則中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父母隨遷是否有年齡限定?
答:省內無年齡限制,省外父母隨遷按原規范執行。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
附件一:相關名詞解釋
●合法穩定住所。第二十四條: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是指在城鎮范圍內公民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包括商品房、二手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自建房等住房以及用人單位提供的住房,且申請人擁有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或者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
證明合法穩定住所提供文件資料包括:房產證、購房合同及交費(貸款)憑證、房屋租賃合同及當地房管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或者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合法穩定就業。第二十五條: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執照等。
●就業年限。二十七條:就業年限是指申請落戶人員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就業或者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執照的時間。就業年限的計算,以被上述單位錄用(聘用)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錄用文件的時間,或者持有工商執照的時間為準。累計就業年限,是指申請落戶人員在不同單位就業、階段性就業或者從事第二、三產業累計的時間。
●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第二十八條:參加城鎮社會保險是指居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中的兩項以上(含兩項)。累計年限是指居民個人或者所在單位為個人階段性繳納城鎮社會保險累計的時間。
●連續居住年限。第二十九條:連續居住年限是指申請落戶人員在擬落戶地連續居住的時間。
(一)申請人在本細則生效之前在擬落戶地連續居住時間的證明文件包括:公安機關頒發的居住證或者暫住證;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強制隔離戒毒、犯罪羈押的時間證明;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幼兒園、中小學生學籍證明和頒發的普遍高等院校《畢業證書》;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憑證;公司章程;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其就業單位(個人)繳納城鎮社會保險的憑證(就業人員提供);繳納個人所得稅憑證(無業人員提供)等。
(二)本細則生效之后連續居住時間的證明文件資料,以申請人在擬落戶地辦理的居住證或者暫住證為準。已實行居住證制度的地區,連續居住年限以居住證簽注的有效期限計算;有效期滿后未辦理簽注手續的,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計算連續居住年限。尚未實行居住證制度的地區,連續居住年限以暫住證標注的有效期限計算。
●用人單位。第三十六規定: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企業是指我國境內的所有企業,包括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是指經工商登記注冊并招用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附件二:關于證明文件
●配偶、子女、父母關系關系證明。申請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配偶、子女、父母在隨遷的需要提交相關關系的證明材料。第三十四條規定:配偶、子女、父母關系證明是指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DNA親子鑒定證明,以及明確了親屬關系的居民戶口簿、公證機構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居住地住址證明。第三十五條規定:申領居住證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房屋租賃合同、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就業證明。第三十五條規定:包括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就讀證明。第三十五條規定: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附件三:目前細則與10年規范有沖突的地方及修改意見如下:
一、第十四條夫妻互相投靠落戶中農轉非項目
(一)入戶條件:
夫妻互相投靠居住生活滿一年的,可在夫妻一方居住地落戶,被申請人屬于農業戶口人員,可辦理“農轉非”手續;如夫妻一方為非農業戶口,已在農村隨夫妻另一方一起務農滿一年的,經農業戶口夫妻一方的戶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組(經濟社)、居(村)民委員會、鄉鎮(街道)政府同意,可辦理“非轉農”戶口手續。
(二)交驗材料: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結婚證》;
2、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記的被申請人的《暫住人口登記表》或辦理的暫住證。修改為“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記的被申請人的《暫住登記憑證》或辦理的居住證。”
(三)辦理程序:
申請人填寫《公民戶口遷移審批表》,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辦證中心審核后,報市縣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審批辦理入戶手續。
(四)保存材料:
1、夫妻雙方的《結婚證》復印件;
2、被申請人的《暫住人口登記表》或暫住證復印件。
二、第十五條子女投靠父母落戶中農轉非項目、原農業戶口的大中專畢業生辦理非轉農項目:
第十五條子女投靠父母落戶
(一)入戶條件:
未成年人子女已隨父親或母親一起居住生活,可在父親或母親居住地落戶,被申請人屬于農業戶口人員,可辦理“農轉非”戶口手續;我省原農業戶口性質的大中專畢業生,畢業后未落實工作單位,已回農村隨父母一起務農滿一年的,可申請辦理“非轉農”戶口手續。
(二)交驗材料: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或父子(母子)關系證明。
(三)辦理程序:
申請人填寫《公民戶口遷移審批表》,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辦證中心審核后,報市、縣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批準辦理入戶手續。
(四)保存材料:
1、父子(母子)關系證明原件; 2、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
三、第十六條父母投靠子女中農轉非項目
第十六條父母投靠子女落戶
(一)入戶條件:
父親或母親(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已隨成年子女一起居住生活的,可在子女居住地落戶,被申請人屬于農業戶口人員,可辦理“農轉非”手續。
(二)交驗材料: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父子(母子)關系證明。
(三)辦理程序:申請人填寫《公民戶口遷移審批表》,經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辦證中心審核后,報市、縣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批準辦理入戶手續。
(四)保存材料:
父子(母子)關系證明原件。
四、第二十六條企業錄用高校畢業落戶中非應屆畢業生落戶項目:
(一)入戶條件:
企業錄用高校非應屆畢業生可辦理落戶手續。
修改為“2003年起的非應屆高校畢業生,與我省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可辦理落戶手續”
(二)交驗材料:
1、用人單位錄(聘)用手續、《勞動合同書》;
2、畢業生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畢業生的居民身份證、用人單位證明。
(三)辦理程序:申請人持以上材料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辦證中心戶籍民警核準辦理落戶手續。
(四)保存材料:
1、用人單位證明原件;
2、用人單位錄(聘)用手續、《勞動合同書》、畢業生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復印件。
五、第二十七條高校畢業生回原籍落戶
第二十七條高校畢業生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隨父母落戶
(一)入戶條件:
大中專畢業生畢業離校時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隨父母落戶。修改為“本省高考生源未落實工作單位或者落實工作單位后又失業,已隨父母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且未婚或者離婚的,可隨父母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二)交驗材料:
1、畢業生的《畢業證書》;
2、畢業生的居民身份證;
3、父親(母親)居民戶口簿。
(三)辦理程序:
申請人持以上材料到父親(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辦證中心戶籍民警核準辦理入戶手續
(四)保存材料:
1、畢業生的《畢業證書》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父親(母親)居民戶口簿復印件。
文章來源:南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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