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8日,北京市發布《北京市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和《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其中,《北京市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北京網約車對車輛和人員將有明確限制,需為京人京證京車。本文認為,該規定違反上位法的規定,應該改正。
《北京市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中“四、規范發展網約車:(八)規范網約車發展:……網約車車輛應符合載客運輸服務的基本條件。須是本市車輛號牌的5座三廂小客車或7座乘用車……網約車駕駛員應符合網約車駕駛員資質條件。須為本市戶籍、取得本市核發的駕駛證件,……”《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中“第八條:在本市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本市戶籍;(二)取得本市核發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第九條:在本市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本市號牌車輛,滿足本市公布實施的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在車輛檢驗有效期內,沒有未處理完畢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記錄;……”以上規定可以簡單的歸納為開網約車需要“京人、京證、京車”。
本文認為:北京市出臺相關規定應該符合《立法法》的要求,根據《立法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北京市有關網約車的規定屬于地方性法規、規章,不能違反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的規定。
我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上述《北京市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相關條款的規定,非常明確的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甚至對本地區的個人也通過駕駛證、車牌進行了區分。這種區分對待明確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的規定。
我國《反壟斷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其中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三)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上述《北京市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相關條款的規定,屬于對本地和外地的網約車市場的參與者實施區別對待的行為,用行政許可的方式來限制非京人、京證、京車的人參與競爭,其規定屬于排除、限制競爭內容,違反了《反壟斷法》的上述規定和相關精神。
我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比绻覀冋J為網約車司機也是勞動者的話,非“京人、京證、京牌”的網約車司機與京人、京證、京牌的網約車司機一樣擁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北京市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相關條款的規定明確排除了非“京人、京證、京牌”的網約車司機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因而也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
綜上,《北京市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中有關“京人、京證、京牌”的規定違反了上位法,應該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