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被稱為“互金監管年”相繼出臺了十幾條政策,其中: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也有相應的法律條文。有句話叫做“法無禁止即可為”,但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我們是萬萬不能觸碰的,今天這篇文章針對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進行梳理,看看有哪些雷區是萬萬不能踩的。
雷區:?
1.未經相關部門批準,不得將私募發行的多類金融產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眾銷售。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本質屬性執行相應的監管規定。銷售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準,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不得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
2.金融機構不得依托互聯網通過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嵌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應綜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透過表面判定業務本質屬性、監管職責和應遵循的行為規則與監管要求。
3.同一集團內取得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的,不得違反關聯交易等相關業務規范。按照與傳統金融企業一致的監管規則,要求集團建立“防火墻”制度,遵循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規定,切實防范風險交叉傳染。
下面主要針對以下兩個方面來講述,重點查處的問題:
1、具有資產管理相關業務資質,但開展業務不規范的各類互聯網企業
2、跨界開展資產管理等金融業務的各類互聯網企業

一、具有資產管理相關業務資質,但開展業務不規范的各類互聯網企業,重點查處以下問題:
首先要明確一個問題:這里的“資產管理業務資質”根據發行人是否受監管,明確分為: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專戶、基金子公司、信托計劃、保險資管、私募基金。但問題是既具備資管資質又屬于互聯網企業的并不多。所以整個第一大塊的查處對象相當模糊,下面的分析僅僅根據寬泛的資管牌照機構的線上業務進行分析。
1.將線下私募發行的金融產品通過線上向非特定公眾銷售,或者向特定對象銷售但突破法定人數限制。
具體來說,對于跨界的互聯網資管產品,未經相關部門批準,不得將私募發行的各類金融產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眾銷售等。公募/私募的劃分,以及法定人數限制主要針對證監會系統下的所有類型資管產品。信托計劃300萬以下起售金額受50人限制。銀行理財并沒有人數一說,所以基本可以斷定不受該條款限制,即便是私人銀行專屬理財也可以突破200人。
從目前看私募產品從線下轉為線上很容易觸碰的違規點。根據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和私募,兩者最本質的區別是:能否公開宣傳,而對“公開”的實質定義是,宣傳對象是否特定,如果是面向不特定對象,即違反了“非公開”要求。其次,是投資者合計人數上限問題,對于私募投資基金(包括私募證券、私募股權、私募創投、其他私募)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人數上限為200人或50人。對于其他私募資管計劃,契約型計劃的合格投資者上限為200人,而實際上一旦轉為線上公開宣傳后,要突破法定人數上限極為容易,因此如何規范線上私募活動是個難題。
2.通過多類資產管理產品嵌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狹義上看,主要就是互聯網企業獲得的私募基金備案資質,進行嵌套后,不規范行為。
3.未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向不具有風險識別能力的投資者推介產品,或未充分采取技術手段識別客戶身份。
4.開展虛假宣傳和誤導式宣傳,未揭示投資風險或揭示不充分。
5.未采取資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資者資金。
二、跨界開展資產管理等金融業務的各類互聯網企業重點查處以下問題:
1.持牌金融機構委托無代銷業務資質的互聯網企業代銷金融產品。
這里主要涉及兩類產品的代銷:一類是證監會體系下的基金類產品代銷,包括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代銷。公募基金代銷一直管理較為嚴格,由取得公募基金代銷資質的機構代銷,包括第三方獨立代銷機構,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另一類是銀行理財產品和信托產品的銷售,銀行理財代銷。目前法規體系雖然沒有提及是否允許第三方互聯網機構進行代銷,但銀監會的態度非常明確,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能代銷此類金融產品。信托產品,在《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管理辦法》中明確過禁止非金融機構代銷信托產品。
2.未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資質,通過互聯網企業開辦資產管理業務。
資產管理業務資質,大致總結以下幾點:銀行理財、信托計劃、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基金專戶、公募基金、券商資管、保險資管、私募基金。除私募基金以外,其他資產管理都有嚴格金融牌照準入限制,所以相對而言仍然是私募基金更加容易獲得,盡管自從2016年年初開始,基金業協會已經對私募基金備案進行了嚴格管理。那么上述機構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管業務基本上仍然屬于各自金融監管機構管轄范圍。其中最主要的仍然是是否滿足各自監管機構對其中合格投資的要求,是否通過互聯網進行拆分或者變相拆分繞開合格投資者要求。是否進行了風險評估/問卷調查。比如市場比較流行的委投,產品層面是互聯網企業發售,但底層資產全部是金融機構發行的產品,比如信托、銀行理財、私募基金等。但互聯網企業在期限、流動性和合格投資者審查,起售金額等方面完全跳過底層資產對應的合格投資者要求,面向大眾在線銷售(起售金額很低)。
3.具有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綜合經營特征明顯的互聯網企業重點查處各業務板塊之間未建立防火墻制度,未遵循禁止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等方面的監管規定,賬戶管理混亂,客戶資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等問題。最近爆發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如中晉資產的)數百億的集資或不規范運作導致流動性危機或多或少也和多項金融業務交叉,自融及關聯交易存在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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