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社局近日曝光了75家社保違規單位。雖然這只是中國眾多城市中的冰山一角,但是75家單位涉及各行各業,此次企業和員工的“利益博弈”,卻在全國范圍內引起不小的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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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保費率年年提高,企業的用工成本也在逐步增加,高額的社保費用給不少企業帶來沉重的負擔;越來越多的企業想在員工社保上大做文章,通過和員工私下訂立協議,或者和勞動者簽訂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合同,提出給予員工一份可觀的福利補貼,用以抵消社保繳納費用,盡量去節省企業在社保上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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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自己也知道這樣做是違法違規行為,為什么還是能夠成功和勞動者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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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一個巴掌拍不響。一方面,在當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時代,社會保障制度越來越完善,社保繳納金額也越來越多,尤其是在一線城市,生活壓力這么大,而社保占了薪資不小一部分!這個時候,很多員工想如果自己不交社保了,公司折現多給點福利補貼,那自己一個月不僅可以省出一筆不小的開支,而且手頭上的現錢變多了,企業也省錢了。另一方面,現實生活中,一些訂立短期勞動合同的或外地職工,由于擔心賬戶轉移手續煩瑣或不愿意承擔個人繳納部分;有的單位為省錢或省事,在不繳納社會保險上與少數勞動者一拍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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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員工入職后自愿要求公司不為本人在就職期間購買社會保險,并同意接受公司給予的補貼,這樣的承諾或者協議真的合法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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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啊,這個答案是否定的。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沒有任何變通形式,勞動者個人無權自主決定放棄社會保險。下面呢,小保菌就此問題和大伙說說,這樣做到底會有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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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參加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也明確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只有承擔相應的義務才能享受對應地權利。所以,不管用人單位采取什么辦法和借口,也不管與勞動者如何約定協議,只要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都屬于違規違法行為。
對于個人,如果個人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當發生工傷、失業或者醫療時,或者面臨退休后期待遇享受等問題,都會無法及時到位。依法繳納社保是每個職工的權利,也是義務;只有繳納了社保,在發生上述問題的時候,就能夠及時報銷費用和正常享受應有的待遇;私下和企業達成不合法協議,當發生問題時,企業只會選擇逃避責任,而使自己無法享受正常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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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用人單位,如果未依法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將會面臨更多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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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企業和勞動者所謂“特殊”的協議不受勞動法相關法律保護,如果勞動者事后又反悔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繳起始日要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算。如勞動者有確切證據證明當初是因單位脅迫“被自愿”,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勞動者有權隨時提出辭職,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樣無形當中,不僅沒有給企業減輕負擔,反而帶來更多的麻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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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生工傷或者醫療事故,盡管企業和勞動者之間有“特殊”協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即使勞動者確實是自愿放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仍不能豁免工傷、醫療費等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這樣的協議如圖一張白紙,該承擔的責任還是需要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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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和員工私下協議,拒繳社保費用,依據《社會保險法》第84條、第86條等法律規定,即使勞動者保證不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但用人單位仍然面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強制征繳以及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并且還面臨隨時曝光的可能,就如文章首段提到的上海75家單位曝光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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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啊,希望大家不要為了貪小便宜而吃大虧!作為一名勞動者,依法繳納社保,保障自身的利益,做人還是往長遠的方向去看,畢竟未來是自己的嘛;企業呢,也不要去逃避責任,到問題真正發生時,該承擔的還是需要承擔,為什么不在剛開始的時候就一步到位呢?這樣只會影響企業以后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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