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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有房地產行業的朋友咨詢我們,當物業登記在公司名下時,買方購買時采取哪種方式更為有利——是直接購買物業,還是收購持有物業的公司的股權?
除了一些限制情況,一般而言這兩種方式都是可行的,但當然,從交易流程到交易成本,是截然不同的。本文作一些簡單的分析,以給大家提供一些思路。
一、
選擇“購買資產”的方式
這是大家最為熟悉,也相對簡便的方式。在這種方式下,大家更為關注的是出售方的稅收。以下是我們查閱到的作為出售方的公司的大致稅收規定,供參考,但實際交易時仍請以咨詢稅務部門意見為準。
1. 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稅率一般為25%;非居民企業,稅率通常為10%。
2. 增值稅及其附加:按約12.1%的稅率或約5.5%的征收率征收。
3. 土地增值稅:根據增值額確定,稅率約為30-60%。
4. 房產稅:各地執行標準不完全統一。
5. 印花稅:萬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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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選擇“股權收購”的方式
(一)從稅收的角度。下面是我們查閱到的作為出售方的公司的大致稅收規定,仍請參考,實際交易時請以咨詢稅務部門意見為準。
相比“購買資產”方式,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單純從稅種上看,”股權收購“的方式似乎有利。但其實需要綜合多種因素判斷,例如:稅前抵扣或出售方的盈利情況等。
(二)所需辦理手續。對于“股權收購”而言,除需要在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外,可能還涉及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批或評估手續。
例如:收購方如果是境外投資者,則可能涉及商務或外經貿管理部門的審批;另外如果收購方為境外投資者,或收購對象為內資國有股權的,還涉及評估程序。
(三)購買對象不同,需要調查的內容、可能承擔風險也不同。
由于“股權收購”方式的對象為股權,因此對收購方而言,可能會間接承擔被收購公司的債務,尤其是成立及經營時間已較長的公司,這種潛在債務風險更大。
因此,在“股權收購”方式下,必須委托專業人士對被收購公司進行下述方面的調查,稱之為“盡職調查”。包括:被收購公司的歷史沿革、資質證照、對外投資情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分支機構、財務狀況、重大業務合同、公司資產、知識產權、保險、環保、勞動及社保、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等。主要的目的就是為核查所收購股權上有無債務負擔,并作出相應妥善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收購方是外資,不論哪種方式,都有一系列的限制,例如只能購買自用物業、采用股權收購方式的交易方式,價格須經評估,且須以自有資金一次性支付等。
所以,兩種方案的稅收成本可能有所不同,但究竟哪種更優越,要根據實際情況,個案詳細確認。而且,選擇哪種方式,不要僅依據稅收成本一項標準,需要綜合考慮程序的復雜性和承擔風險的可能性。若選擇“股權收購“方式,務必要進行詳盡的盡職調查,找出風險點,并作出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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