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眾籌的政策變化
關于股權眾籌業務到底邊界在哪里,股權眾籌平臺如何合法經營、規范經營,不觸及非法集資、非公開發行證券的紅線呢?在這份通知之前,相關監管部門一直在加強指導和監管。2014年12月1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起草并下發《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把股權眾籌分為公募眾籌和私募股權眾籌,定義合格投資人的門檻、股權眾籌平臺的準入標準等。列出了九條股權眾籌平臺的禁止行為,如不得進行股權代持,不得提供證券的轉讓服務等等。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發布《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意見中指出股權眾籌融資必須在中介機構平臺進行,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披露必要信息,投資者應具備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2015年7月3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中明確私募股權眾籌是場外證券業務,開場私募股權眾籌并接受備案的主體只有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五類。
值得注意的是,8月10日,證券業協會發布《關于調整<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個別條款的通知》,將《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項“私募股權眾籌”修改為“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
這一修訂,標志著監管思路上整體銜接正式完成。之前的眾多概念塵埃落定,兩種最終確定的業務形式水落石出:股權眾籌和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在監管思路上,具有“公開、小額、大眾”特征的股權眾籌業務,將采取對機構和業務的雙重核準制,采取了嚴格的準入制;對于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業務,采取了相對寬松的事后備案制,對于機構和業務,均要求事后備案。在接受備案的主體方面,前述五類機構均為傳統的證券行業的從業機構,這也標志著,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業務的規范監管,將先從證券行業的“正規軍”開始,而目前市場上諸多“眾籌”平臺,則大多是科技類、信息服務類的工商企業,無法被納入上述五類主體之中。
二、 行業規定:
1.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貼合程度:★★★★★)
【發布部門】 中國證券業協會 【類別】 征求意見
【發布日期】 2014.12.18 【效力級別】 行業規定
【截止日期】 2014.12.31 【發文字號】 中證協發[2014]236號
備注:該文件仍然是草案,目前證監會正在吸收各界反饋意見的基礎上,對該《辦法》進一步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為規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股權眾籌行業健康發展,防范金融風險,根據《證券法》、《公司法》、《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是指融資者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平臺(以下簡稱股權眾籌平臺)以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的股權融資活動。
第三條 【基本原則】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應當遵循誠實、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尊重融資者知識產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管理機制安排】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對股權眾籌融資行業進行自律管理。證券業協會委托中證資本市場監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市場監測中心)對股權眾籌融資業務備案和后續監測進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股權眾籌平臺
第五條 【平臺定義】股權眾籌平臺是指通過互聯網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電子媒介)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信息發布、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的中介機構。
第六條 【備案登記】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并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
證券業協會為股權眾籌平臺辦理備案登記不構成對股權眾籌平臺內控水平、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客戶資金安全的保證。
第七條 【平臺準入】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伙企業;
(二)凈資產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三)有與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術行業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于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聯網平臺及其他技術設施;
(五)有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
(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平臺職責】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勤勉盡責,督促投融資雙方依法合規開展眾籌融資活動、履行約定義務;
(二)對投融資雙方進行實名認證,對用戶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對融資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并終止相關眾籌活動;
(五)對募集期資金設立專戶管理,證券業協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對投融資雙方的信息、融資記錄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七)持續開展眾籌融資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并與投資者簽訂投資風險揭示書,確保投資者充分知悉投資風險;
(八)按照證券業協會的要求報送股權眾籌融資業務信息;
(九)保守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資者和投資者相關信息;
(十)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反洗錢工作;
(十一)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禁止行為】股權眾籌平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關聯方融資;
(二)對眾籌項目提供對外擔保或進行股權代持;
(三)提供股權或其他形式的有價證券的轉讓服務;
(四)利用平臺自身優勢獲取投資機會或誤導投資者;
(五)向非實名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六)從事證券承銷、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證券經營機構業務,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除外;
(七)兼營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或網絡小額貸款業務;
(八)采用惡意詆毀、貶損同行等不正當競爭手段;
(九)法律法規和證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融資者與投資者
第十條 【實名注冊】融資者和投資者應當為股權眾籌平臺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一條 【融資者范圍及職責】融資者應當為中小微企業或其發起人,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股權眾籌平臺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的用戶信息;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
(三)發布真實、準確的融資信息;
(四)按約定向投資者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信息;
(五)證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發行方式及范圍】融資者不得公開或采用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證券,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融資完成后,融資者或融資者發起設立的融資企業的股東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禁止行為】融資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詐發行;
(二)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三)同一時間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權眾籌平臺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融資,在股權眾籌平臺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融資信息;
(四)法律法規和證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投資者范圍】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的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
(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
(二)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個人;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四)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
(五)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上述個人除能提供相關財產、收入證明外,還應當能辨識、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
本項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第十五條 【投資者職責】投資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股權眾籌平臺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財產、收入證明等信息;
(二)保證投資資金來源合法;
(三)主動了解眾籌項目投資風險,并確認其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可能產生的投資損失;
(五)證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備案登記
第十六條 【備案文件】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設立后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申請備案,并報送下列文件:
(一)股權眾籌平臺備案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或驗資報告;
(四)互聯網平臺的ICP備案證明復印件;
(五)股權眾籌平臺的組織架構、人員配置及專業人員資質證明;
(六)股權眾籌平臺的業務管理制度;
(七)股權眾籌平臺關于投資者保護、資金監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詐和利益沖突、風險管理及投資者糾紛處理等內部控制制度;
(八)證券業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相關文件要求】股權眾籌平臺應當保證申請備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條 【核查方式】證券業協會可以通過約談股權眾籌平臺高級管理人員、專家評審、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備案受理】股權眾籌平臺提供的備案申請材料完備的,證券業協會收齊材料后受理。備案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股權眾籌平臺應當根據證券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申請備案期間,備案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及時告知證券業協會并申請變更備案內容。
第二十條 【備案確認】對于開展私募股權眾籌業務的備案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證券業協會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確認。
第二十一條 【備案注銷】經備案后的股權眾籌平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證券業協會注銷股權眾籌平臺備案。
第五章 信息報送
第二十二條 【報送融資計劃書】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眾籌項目自發布融資計劃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融資計劃書報市場監測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 【年報備查】股權眾籌平臺應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及年報鑒證報告,原件留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信息報送范圍】股權眾籌平臺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告:
(一)備案事項發生變更;
(二)股權眾籌平臺不再提供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服務;
(三)股權眾籌平臺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四)股權眾籌平臺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股權眾籌平臺因違規經營行為被起訴,包括:涉嫌違反境內外證券、保險、期貨、商品、財務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等行為;
(六)股權眾籌平臺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錯誤保證、有誤的報告、偽造、欺詐、錯誤處置資金和證券等行為;
(七)股權眾籌平臺內部人員違反境內外證券、保險、期貨、商品、財務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八)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條 【備案管理信息系統】市場監測中心應當建立備案管理信息系統,記錄包括但不限于融資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員、股權眾籌平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股權眾籌融資活動的信息。備案管理信息系統應當加入中國證監會中央監管信息平臺,股權眾籌相關數據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業協會共享。
第二十六條 【自律檢查與懲戒】證券業協會對股權眾籌平臺開展自律檢查,對違反自律規則的單位和個人實施懲戒措施,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自律管理措施與紀律處分】股權眾籌平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和相關自律規則的,證券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談話提醒、警示、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執業、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同時將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的相關信息抄報中國證監會。涉嫌違法違規的,由證券業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權機構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眾籌業務】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的,應當在業務開展后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備。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由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2、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促進場外證券業務發展,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場外證券業務是指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外開展的證券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場外證券業務:
(一)場外證券銷售與推薦;
(二)場外證券資產融資業務;
(三)場外證券業務的技術系統、登記、托管與結算、第三方接口等后臺和技術服務外包業務;
(四)場外自營與做市業務;
(五)場外證券中間介紹;
(六)場外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七)場外證券財務顧問業務;
(八)場外證券經紀業務;
(九)場外證券產品信用評級;
(十)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
(十一)場外證券市場增信業務;
(十二)場外證券信息服務業務;
(十三)場外金融衍生品;
(十四)證券監管機構或自律組織根據場外證券業務發展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場外證券業務。
第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場外證券業務的,以及證券監管機關或自律組織規定應當在協會備案的機構(以下簡稱備案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對其場外證券業務備案。
備案機構新設全資子公司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場外證券業務的,應當作為變更事項報送相關信息,信息報送責任主體相應轉移。
第四條 協會根據公平、公正、簡便、高效的原則開展場外證券業務備案工作。
接受備案不代表協會對所備案場外證券業務的投資價值及投資風險做出保證和判斷,不能免除備案機構真實、合規、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場外證券業務信息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備案條件
第五條 備案機構開展場外證券業務應當符合下述要求:
(一)公司治理制度健全,決策與授權體系清晰,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完整;
(二)具備與相關場外證券業務相適應的資本實力、專業人員和技術系統;
(三)具有能夠有效防范利益輸送、不公平交易、市場操縱等行為的風險控制機制;
(四)具有完善的投資者教育和投資者權益保護措施;
(五)協會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 備案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自律規則或者合同約定,督導信息披露義務人及時、充分、準確地披露場外證券業務信息與風險。嚴禁隱瞞相關信息,向投資者推介不適當的業務。
第七條 備案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嚴守職業道德,禁止以下行為:
(一)欺詐客戶;
(二)利益輸送;
(三)操縱市場;
(四)不公平交易;
(五)不正當競爭;
(六)規避信息披露義務;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章 備案程序
第八條 協會通過場外證券業務報告系統接收備案材料。
第九條 備案機構應當于首次開展某項應備案業務之日起一個月內報送以下材料,完成該項業務首次備案:
(一)備案申請表和承諾函;
(二)場外證券業務說明書;
(三)場外證券業務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內部控制、風險控制、合規、投資者保護等制度;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備案材料應加蓋備案機構公章或經備案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或簽章。
場外證券業務已在監管機構或其他自律組織完成備案的,備案機構僅需填報備案申請表中的基本信息。協會規則對某項業務備案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備案機構有多項業務應當備案的,應當分業務填報備案申請表、場外證券業務說明書。內部管理制度同時適用于多項場外證券業務的,只需在首項業務首次備案時報送一次。同一業務存在多方應備案主體時,各方應在協議中明確約定一方為報送責任方。備案信息變更的,備案機構應于變更事項發生后下一期月報中報送相關變更信息。
第十條 協會對備案材料齊備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備案材料是否齊備;
(二)場外證券業務是否存在違反證監會、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及協會規定的情形。
(三)備案機構開展場外證券業務是否符合本辦法及法律、法規、相關自律規則規定的業務開展條件。
第十一條 對首次業務備案,業務備案材料不完備的,協會在接收備案材料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備案機構補正。協會未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材料補正要求或其他問題的,視為接受備案。協會對完成備案的備案機構場外證券業務在協會網站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備案機構開展場外證券業務期間應履行以下報告義務:
(一)備案機構應于每月10日前報送上一月場外證券業務開展規模、業務列表及基本信息,并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上一年場外證券業務年度報告,但相關內容已向監管機構或其他自律組織報送的除外。
(二)發生影響場外證券業務正常開展、可能造成投資者非正常重大損失事件的,備案機構應于事件發生后及時報送重大事項報告。
(三)場外證券業務發行、到期、到期日變更或展期的,應當于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相關情況報告。進行變更或展期時,備案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做出合理安排,不得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十三條 協會建立場外證券業務檢查制度。備案機構及相關人員應對協會檢查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協會對場外證券業務投資者適當性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備案機構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要求建立和執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二)備案機構是否對自行銷售的產品的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過甄別,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與場外證券業務的風險等級是否匹配。備案機構是否與其產品代銷機構做出投資者風險甄別安排;
(三)場外證券業務營銷推廣材料是否客觀、真實、準確,且不存在虛假、誤導性信息;風險揭示書是否針對性地揭示了場外證券業務的主要風險特征及其可能引起的后果,并經客戶簽字確認。
(四)備案機構是否向投資者披露過場外產品或服務的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以及有助于投資者理解、分析和判斷該項業務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條 協會對場外證券業務信息披露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場外證券業務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責任、和渠道等安排是否明確;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已承諾真實、合規、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場外證券業務的相關信息,保證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場外證券業務信息披露是否按要求及時、充分、準確。
第十六條 協會對備案機構場外證券業務相關公司治理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備案機構公司治理、決策與授權機制、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與相關場外證券業務相匹配;
(二)備案機構是否具備與場外證券業務相應的資本實力、專業人員與技術系統;
(三)備案機構從事場外證券業務過程中是否存在利益輸送、不公平交易、市場操縱行為等,是否符合職業規范和堅守職業底線等。
第十七條 備案機構未按規定進行業務備案和信息報送或檢查發現其他違規情形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約談其業務主管或主要負責人,并要求限期整改。
備案機構按期整改后應向協會提交整改報告,經檢查符合要求的,協會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
第十八條 協會建立場外證券業務黑名單制度(以下簡稱“黑名單”),根據本辦法規定,將嚴重違規的備案機構及相關人員列入黑名單。黑名單在協會網站公布并按規定記入誠信系統。
(一)備案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一次,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協會將其列入黑名單6個月;
(二)備案機構違反本條第(一)項中同一規定兩次的,協會將其列入黑名單12個月;
(三)備案機構違反本條第(一)項中同一規定三次的,協會將其列入黑名單24個月;
(四)備案機構違反本條第(一)項中同一規定四次以上的,或者違反其他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協會將其永久列入黑名單。
備案機構同時違反上述多項規定時,各項違規行為分別計次,不做合并。
第十九條 備案機構應于被列入黑名單后五個工作日內在證監會指定媒體發布“風險提示公告”,并應在黑名單有效期內在其官方網站場外證券業務相關版面始終公示該業務“風險提示信息”,且不得新開展相同場外證券業務。被永久列入黑名單的,備案機構應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立即對已存在業務進行清理,確定清理方式、時限、業務承接及相關后續安排,且不得新開展相同場外證券業務。
被列入黑名單期滿后,備案機構應就違規事項更正情況提交報告。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十二條未完成首次業務備案或持續信息報送的,備案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完成相關業務備案或信息報送。
協會發現機構未經備案從事場外證券業務的,或備案機構存在應報告未報告情形的,或備案機構在黑名單有效期內新開展相關場外證券業務的,可向證監會報告,提請證監會查處。
第二十條 備案信息保存期應當不少于10年。協會應當根據監管需要,與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相關自律組織進行信息共享。在合法合規前提下,協會可將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供公眾有條件查詢。
第二十一條 協會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備案管理工作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備案機構,不得違規泄露備案信息。協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條及相關規定的,協會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協會根據需要制定專項場外證券業務備案指引。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報價系統)負責場外證券業務報告系統管理,并應針對不同場外證券業務制定備案格式指引。備案指引和備案格式指引與本辦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條 備案機構在報價系統開展場外證券業務的,視同已在協會備案并完成報告義務。
區域股權交易市場管理機構、其他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業務的互聯網公司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場外證券業務的備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備案機構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會員。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修訂。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三、 部門規范性文件:
1.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工商總局、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有刪節)(貼合程度:★★★★)
(2015年7月18日)
【實施日期】 2015.07.18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部門規范性文件 【法規類別】 互聯網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臺、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托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于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臺開展網絡銀行、網絡證券、網絡保險、網絡基金銷售和網絡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絡借貸平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網絡金融產品銷售平臺,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于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余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準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2.中國證監會辦公廳關于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有刪節)(貼合程度:★★★★)
【發布部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證監辦發[2015]44號
【發布日期】 2015.08.03 【實施日期】 2015.08.03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部門規范性文件
中國證監會各監管局:
2015年7月18日,人民銀行等十部委發布《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根據《指導意見》關于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分工,我會正在抓緊研究制定股權眾籌融資試點的監管規則,積極推進試點各項準備工作。
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具體而言,是指創新創業者或小微企業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互聯網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公開募集股本的活動。由于其具有“公開、小額、大眾”的特征,涉及社會公眾利益和國家金融安全,必須依法監管。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活動。目前,一些市場機構開展的冠以“股權眾籌”名義的活動,是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的非公開股權融資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行為,不屬于《指導意見》規定的股權眾籌融資范圍。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合格投資者的標準應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日前,我會向各省級人民政府印發了《關于商請規范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函》,對相關要求予以明確。
四、行政法規(14篇)
1、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5]74號 / 現行有效 / 2015.10.02發布 / 2015.10.02實施
通過直接投資、贊助活動、捐助設備、資助項目、提供產品和服務,以及采取公益創投、公益眾籌等方式,參與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管理。率先在城市探索開展社會化運營試點,通過委托或招投標等方式吸引有實力...
2、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5]73號 / 現行有效 / 2015.09.29發布 / 2015.09.29實施
鼓勵充電服務企業通過與整車企業合作、眾籌等方式,創新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商業合作模式,并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放電、電子商務、廣告等增值服務...
3、 國務院關于加快構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支撐平臺的指導意見
國發[2015]53號 / 現行有效 / 2015.09.23發布 / 2015.09.23實施
目前,全球分享經濟快速增長,基于互聯網等方式的創業創新蓬勃興起,眾創、眾包、眾扶、眾籌(以下統稱四眾)等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支撐平臺快速發展,新模式、新業態不斷涌現,線上線下加快融合,對生產方式、生活...
4、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線上線下互動加快商貿流通創新發展轉型升級的意見
國辦發[2015]72號 / 現行有效 / 2015.09.18發布 / 2015.09.18實施
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快發展互聯網支付、移動支付、跨境支付、股權眾籌融資、供應鏈金融等互聯網金融業務。完善支付服務市場法律制度,建立非銀行支付機構常態化退出機制,促進優勝劣汰和資...
5、 國務院關于推進國內貿易流通現代化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意見
國發[2015]49號 / 現行有效 / 2015.08.26發布 / 2015.08.26實施
流通創新領域的投資。完善流通企業融資模式,推廣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依法合規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支持創業擔保貸款積極扶持符合條件的中小流通企業。 健全支撐服務體系。推動現代物流、在線支付等電子商務...
6、 國務院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
國發[2015]40號 / 現行有效 / 2015.07.01發布 / 2015.07.01實施
積極發揮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基金等對“互聯網+”的投資引領作用。開展股權眾籌等互聯網金融創新試點,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支持國家出資設立的有關基金投向“互聯網+”,鼓勵社會資本加大對相關創新... (命中1次)
7、 國務院關于信息化建設及推動信息化和工業化深度融合發展工作情況的報告
現行有效 / 2015.06.29發布 / 2015.06.29實施
互聯網金融創新活躍,以第三方支付、P2P(個體網絡借貸)、眾籌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業務快速發展。連續10年組織實施中小企業信息化推進工程,形成了擁有2200多個信息化服務機...
8、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
國辦函[2015]47號 / 現行有效 / 2015.06.18發布 / 2015.06.18實施
規范發展服務小微企業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積極探索和規范發展互聯網金融,發展新型金融機構和融資服務機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
9、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的意見
國辦發[2015]47號 / 現行有效 / 2015.06.17發布 / 2015.06.17實施
探索發行專項中小微企業集合債券、公司債券,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擴大直接融資規模。進一步提高返鄉創業的金融可獲得性,加快發展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機構和小額...
10、 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
國發[2015]32號 / 現行有效 / 2015.06.11發布 / 2015.06.11實施 |
豐富創業融資新模式。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引導和鼓勵眾籌融資平臺規范發展,開展公開、小額股權眾籌融資試點,加強風險控制和規范管理。豐富完善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支持保險資金參...
11、 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發[2015]26號 / 現行有效 / 2015.05.08發布 / 2015.05.08實施
探索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轉板機制,發展服務中小企業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債券市場,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制定出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修改上市公司股...
12、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5]23號 / 現行有效 / 2015.04.27發布 / 2015.04.27實施 |
規范發展服務小微企業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推動多渠道股權融資,積極探索和規范發展互聯網金融,發展新型金融機構和融資服務機構,促進大眾創業。
13、 國務院關于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意見(2015)
國發[2015]14號 / 現行有效 / 2015.03.25發布 / 2015.03.25實施
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發展金融衍生品市場。推出巨災保險、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
14、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5]9號 / 現行有效 / 2015.03.02發布 / 2015.03.02實施
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作用,為創新型企業提供綜合金融服務。開展互聯網股權眾籌融資試點,增強眾籌對大眾創新創業的服務能力。規范和發展服務小微企業的區域性股權市場,促進科技初創企業融資
五、眾籌相關的民商事案例
北京諾米多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訴“人人投”的運營方北京飛度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眾籌融資案
1. 背景:借助“人人投”平臺進行眾籌融資未成,北京諾米多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諾米多公司)將“人人投”的運營方北京飛度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院(以下簡稱飛度公司),飛度公司隨即提出反訴。9月15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雙方《委托融資服務協議》依法有效,且雙方之間成立居間法律關系,在此基礎上判令諾米多公司支付委托融資費用,并支付違約金,兩項合計4萬余元;判令飛度公司返還諾米多公司的出資款。據悉,此案為全國首例眾籌融資案。
2. 法院觀點整理:
法院認為,本案中的投資人都是經過“人人投”眾籌平臺實名認證的會員,且人數未超過200人上限,結合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近期出臺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等規范性文件精神,從鼓勵創新的角度,眾籌融資交易不屬于“公開發行證券”,沒有違反現行《證券法》的強制性規定。而且,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專門針對眾籌融資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涉及的其他文件主要是上述《指導意見》、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等,其中都沒有對眾籌交易行為予以禁止或給予否定性評價。此外,從飛度公司的主體資質方面來看,在其取得營業執照、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等手續的情況下開展業務,目前也不存在法律法規上的障礙。
至于本案合同主體之間法律關系的界定,法院認為,委托融資只是雙方當事人整體交易的一部分,相對于項目展示、籌集資金等服務,飛度公司還提供信息審核、風險防控以至交易結構設計、交易過程監督等服務,其核心在于促成交易。因此,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主要還屬于居間合同關系。但法院同時說明,“界定為居間合同關系是基于對該案爭議的相對概括,但眾籌融資作為一種新型金融業態,眾籌平臺提供的服務以及功能仍在不斷創新、變化和調整當中,其具體法律關系也會隨個案具體案情而發生變化。”
在認定協議效力的基礎上,法院進一步對諾米多公司和飛度公司的責任問題進行了分析,認為在案件中,“人人投”平臺對項目方融資信息的真實性實際負有相應審查義務,其嚴格掌握審查標準是對投資人利益的保護。在這種情況下,諾米多公司因租賃房屋等問題而被指信息披露不實,又難以完全排除可能的交易風險,直接導致了交易各方信任關系的喪失。因此,縱觀合同履行的全部過程,諾米多公司應就合同的不能履行承擔更大的責任,據此判令諾米多公司給付飛度公司委托融資費用25200元,違約金15000元,同時判令飛度公司返還諾米多公司的出資款167200。
六、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以下內容根據北京郭貴勤、李剛律師,上海的衛新律師以及微信公眾號“創業者”、“好眾籌”等提供的部分內容整理,整理者不詳,如有侵權請聯系本人)
【非法集資的定義和特征】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 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非法集資主要表現為以下特征: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眾籌的定義和特點】
是指項目發起人通過利用互聯網和社交網絡傳播的特性,發動公眾的力量,集中公眾的資金、能力和渠道,為小企業、創業者或個人進行某項活動或某個項目或創辦企業提供必要的資金援助的一種融資方式。相比于傳統的融資方式,眾籌的精髓就在于小額和大量。融資的門檻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擁有商業價值作為唯一的評判標準,這為新型創業公司的融資開辟了一條新的路徑。
【眾籌與非法集資的區別】
在說明這兩者區別之前,我們先普及一下眾籌的基本常識,按照目前國際上對于眾籌的標準分類,主要分為以下四種:
注明:其中“回報眾籌”又稱為“獎勵眾籌”類似于“團購+預售”,給與投資人或支持者以產品實物和服務的回報;“捐贈眾籌”又稱為“慈善眾籌”,這個是未來眾籌的最高目標和表現形式,通過慈善發起人的公信力和系統的風控管理,從而達到去中心化的慈善直募新模式。
下面我們將依次說明四種眾籌模式與非法集資的關系與區別:
1、債權眾籌與非法集資的“三條紅線”。
(1)當前相當普遍的理財-資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網絡借貸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產生資金池,此類模式下,平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即一些P2P網絡借貸平臺經營者未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布大量虛假借款信息(又稱借款標),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用于投資房地產、股票、債券、期貨等市場,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高利貸出賺取利差,這些借款人的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3)典型的龐氏騙局。即個別P2P網絡借貸平臺經營者,發布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后用于自己生產經營,有的經營者甚至卷款潛逃。此類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
債券眾籌目前已經明確規定為銀監會監管,目前主要的監管解釋為:“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更不能實施集資詐騙。建立平臺資金第三方托管機制。平臺不直接經手歸集客戶資金,也無權擅自動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資金,讓債權眾籌回歸撮合的中介本質。”
這意味著債權眾籌應當盡到一定程度的審核義務,并向借貸雙方當事人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對于出借人而言,其不應過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貸回報,應當綜合考慮利息收入和資金風險,作出理性的投資選擇。實踐中很多借款人利用高息誘餌吸收大量資金后,明知利率太高難以償還,直接卷款潛逃“玩失蹤”;還有一些借款人募集資金的初衷是為了經營業務,并寄希望于業務盈利后歸還借款,但是畸高的利息成本迫使他們投資高風險、高回報行業,一旦投資失敗資金鏈斷鏈,就會導致出借人血本無歸。
2、對于股權眾籌
股權類眾籌目前是存在最**律風險的眾籌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資犯罪中(廣義的非法集資,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司法解釋把虛假發行股份、擅自發行股份歸入非法集資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發行股份犯罪,該罪有兩紅線不能碰,一是公開(不限制人數,因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過200人(雖然有些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超過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則上不允許突破)。
舉例:“原始股”等為代表的股權投資領域相當活躍的非法集資也引起了九部委的高度關注。上述會議透露,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50余家私募股權企業涉嫌非法集資,涉案金額逾160億元,參與人數超過10萬人。
縱觀股權類眾籌,如果采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須公開或者超過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觸犯擅自發行股份罪。我們看到部分股權眾籌采取了創新和保守的方式,采用實名認證的投資人,限于特定的投資人中間并不對外,然后采用線下一對一方式單談,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權。但是,這種方式基于如何理解“公開”與“不特定”,作為眾籌監管機關的證監會目前還在調研中,如果套用2014年3月31日的規定,該方式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3、對于獎勵眾籌
如果規范運作,嚴格審核項目發起人資質,對募集資金嚴格監管,該種模式采用的是預售+團購模式,目前是比較安全的眾籌模式,不會觸犯非法集資紅線,當然,一些利用該模式實施的虛假回報眾籌則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類中的集資詐騙犯罪。
4、對于慈善眾籌
如果規范運作,從事公益慈善或夢想幫助,則不存在法律障礙,反之,如果以此實施詐騙則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中的集資詐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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