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成果賦權,為創新再“松綁”
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不低于10年的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
日前,福建省政府印發《福建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綜合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將分領域選擇若干家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開展試點,以創新職務科技成果產權獎勵等為突破口,探索建立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的機制和模式。
業內人士認為,這將有利于破除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障礙和藩籬,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造活力,推動科技成果加快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加快建設高水平創新型省份。
“先轉化后獎勵”調整為“先賦權后轉化”,破解“不愿轉”
記者采訪中了解到,業內人士認為,科技成果所有權的賦予,其突破意義在于將對科技人員的激勵方式,由“先轉化后獎勵”調整為“先賦權后轉化”。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明確,可探索賦予科學技術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制度,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可由國家和職務發明人共同持有,將“事后股權獎勵”變為“事先產權激勵”。
福建省科技廳成果轉化處處長李堅義介紹,此次福建省出臺《實施方案》,在所有權方面,明確試點單位可以將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或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形成的歸單位所有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試點單位與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成為共同所有權人。同時明確,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不低于10年的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由受賦權科研人員單獨或與其他單位共同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科研人員‘不愿轉’是職務科技成果轉化難之一。”李堅義表示,之前的“先轉化后獎勵”(獎勵現金)或“先轉化后確權”(獎勵股權),導致成果轉化積極性不高。
福建省計量科學研究院黨委副書記、副院長楊愛軍則認為,《實施方案》將科技成果轉化后的收益和獎勵前置到轉化前,使科研人員以主角身份參與科技成果后續的科研和轉化過程,將更大地激發科研人員的創新創造熱情,使其更好地體現自身社會價值。
“近年來,我省在支持高校、省屬科研院所試點開展科技成果權屬改革方面不斷推進。”楊愛軍說。
為此,該院積極推動成果轉化和收益分配自主權政策落地。楊愛軍介紹說,院里明確了“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85%用于獎勵,其中70%給科技人員,15%獎勵給轉化人員”等措施,帶動了全院一大批科研成果的落地轉化,先后與相關企業簽訂了數十項生產許可、技術服務等合同。
“然而,比起轉讓和許可這種‘一錘子買賣’,‘先賦權后轉化’則更長久,也更穩固,可以激發科研人員多出成果、出大成果,自己受益,單位也獲益。”楊愛軍說。
建立科技成果決策容錯免責機制,破解“不敢轉”
“長期以來,由于職務科技成果的國有資產屬性,成果定價低了可能觸及‘國有資產流失’的高壓線。”采訪中,不少業內人士表示,高校院所領導和管理干部普遍存在不敢大膽放手導致“不敢轉”的心態。
為了解決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決策的后顧之憂,《實施方案》明確,建立容錯免責機制,規定“試點單位領導人員履行勤勉盡職義務,嚴格執行決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價、自主決定資產評估以及成果賦權中的相關決策失誤責任”。同時提出,充分賦予試點單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權,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規律的國有資產管理模式。
采訪中還有人士指出,經濟學對資產的定義是能夠帶來收益的資源。而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大多技術成熟度遠達不到產業化應用要求,還無法直接產生收益。
“《實施方案》正是通過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和先確權后轉化等綜合措施,樹立起了職務科技成果是資源而不是資產的觀念。”李堅義認為,《實施方案》無疑可以推動從“賣成果”轉向“既賣成果又做優成果”,推動科技人員從實驗室研究延伸到開展技術開發和工程化應用,破解“不愿轉”“不敢轉”“沒有成熟科技成果可轉”等問題。
加強賦權科技成果管理和服務,暢通轉化渠道
“科研成果不轉化才是真正的流失。該項工作的啟動,將有效完善福建省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政策,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熱情。”李堅義介紹,日前,福建省科技廳已啟動試點申報工作,將會同省直相關部門聯合審議,從福建省由國家設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選擇若干家改革動力足、創新能力強、轉化成效顯著以及示范作用突出的單位開展試點,試點期3年。
根據《實施方案》,歸試點單位所有的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以及生物醫藥新品種和技術秘密等職務科技成果,試點單位可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
賦權并不是破解科技成果轉化難的靈丹妙藥。科技成果走出實驗室,走向市場,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是一個系統工程。
福州大學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心主任黃國輝說,為加快科技成果轉化,近年來,福州大學鼓勵科研人員創新創業,鼓勵成果完成人(團隊)與學校簽訂轉讓或許可協議,依托福州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平臺,成果完成人(團隊)在福州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注冊公司或將企業注冊地遷入科技園進行孵化。
“《實施方案》在支持高校、省屬科研院所建立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包括要按照市場導向開展科技成果篩選、成果評價、成果對接、企業孵化、知識產權管理與運用等全流程服務,提升專業化服務能力等。”黃國輝表示,福大將加強對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展的保障,盡快出臺相關規定落實關于“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后,可在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機構能力建設和人員獎勵”的政策。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