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科資發〔20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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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科技局、財政局,鎮雄縣、宣威市、騰沖市科技局、財政局,有關單位:
根據云南省科技廳等七部門《關于大力推進體制機制創新積極促進科技金融結合的意見》(云科資發〔2016〕3號)精神,為創新財政科技資金投入方式,發揮財政資金在信用增進、風險分散、降低成本等方面作用,利用財政資金杠桿效應,充分激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大對云南省科技型企業支持力度,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科技型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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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學技術廳?????????????? ??云南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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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型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
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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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我省科技與金融結合服務,創新財政科技資金投入方式,規范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關于大力推進體制機制創新積極促進科技金融結合的意見》(云科資發〔2016〕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云南省科技型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來源為云南省科技成果轉化與創業投資基金及其他財政科技經費。
風險補償資金可與其他機構合法資金共建“風險補償資金池”,資金使用遵循“市場運作、風險共擔、以損定補” 的原則。
第三條 風險補償資金是信用保障資金,主要發揮財政資金在信用增進、風險分散、降低成本等方面作用,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大對云南省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科技型企業”)貸款等融資支持力度,并對開展風險補償資金業務的合作銀行(以下統稱“合作銀行”)因向科技型企業發放貸款(以下統稱“科技貸款”)產生的貸款損失金額承擔有限補償責任。
本辦法中的科技型企業是指經云南省科技廳認定的各類型科技型企業。
第四條 省科技廳為風險補償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確定合作銀行,簽署合作協議,設立風險補償資金池及日常管理。按預算管理相關規定申報風險補償資金經費預算,審議不良科技貸款(以下統稱“不良貸款”)補償申請及補償資金撥付,組織開展風險補償資金使用的績效評估等。
? 省財政廳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經費預算的審批、安排和撥付,并對風險補償資金使用的績效情況進行考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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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作銀行
第五條 合作銀行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完善的科技信貸管理體制,提供和創新符合科技型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
(二)實行差別化信貸政策,優化科技貸款審批和發放流程,提高科技貸款審批效率。
(三)完善科技型企業貸款利率定價機制,在基于市場化和風險約束的利率定價原則下,切實用好浮動定價權,降低科技型企業融資成本。
(四)建立科技金融服務專項統計制度,加強對科技貸款的統計與監測分析。
(五)配合主管部門,定期上報科技貸款相關數據及報告。
(六)落實中國銀監會 “七不準、四公開”等要求,不得向貸款企業另行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六條 合作銀行應按國家有關金融制度規定,設立專戶管理風險補償資金,原則上給予10倍風險補償資金數額的貸款授信額度,用于向科技型企業發放科技貸款。
第七條 擬與省科技廳共同開展風險補償資金業務的銀行應向省科技廳提交業務合作方案。省科技廳擇優選擇并與擬合作銀行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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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貸款項目管理
第八條 省科技廳與合作銀行建立信息溝通和管理協調機制,共同做好風險補償資金項下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 貸款項目實行備案制。貸款項目來源包括:科技型企業自薦、合作銀行等機構推薦以及省科技廳推薦。經省科技廳與合作銀行共同認可的貸款項目方能列入風險補償資金補償范圍。合作銀行應將列入貸款計劃的完整貸款材料提交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條 合作銀行應嚴格執行《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7〕54號)等有關規定,確保貸款風險分類準確、信息完整。定期并及時對貸款質量進行分析,并向省科技廳提交貸款質量分析報告。
第十一條 貸款企業應遵照貸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轉貸、委托貸款、并購貸款、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貸款,以及參與民間借貸和投資資本市場。
第十二條 合作銀行應按貸后管理要求,加強貸款項目的貸后管理。對發生不良貸款的企業,應按照貸款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不良貸款的清收和追償。
第十三條 貸款企業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或預計無法到期償還貸款本息的,合作銀行應及時書面通知省科技廳。省科技廳根據貸款企業科技創新成果市場前景及競爭力等提出處置措施。合作銀行確認為不良貸款時,可向省科技廳提出風險補償申請,并按照貸款合同依法對貸款企業和連帶責任人進行全額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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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風險補償資金應單筆核算,專款專用,禁止覆蓋其他貸款損失。省科技廳根據風險補償資金運作情況、年度目標任務及當年科技經費預算情況,適時向省財政廳申請補充風險補償資金。
第十五條 單筆風險補償數額按不高于單筆貸款損失金額的50%承擔,且以合作銀行確認為不良貸款時點的風險補償資金規模為限。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根據合作銀行提交的貸款項目備案材料、不良貸款認定材料、不良貸款申請風險補償等材料,認定風險補償資金應承擔的風險責任。省科技廳批準同意后,從風險補償資金專戶向合作銀行劃轉相應資金。
第十七條 合作銀行對已補償的貸款損失后又收回的部分,合作銀行應及時通知省科技廳,扣除實現債權產生的相關合理費用后,剩余部分按約定比例返還風險補償資金專戶,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合作結束后收回的資金,原合作銀行核算應返還資金后,按上述方式原渠道返還風險補償資金專戶。
第十八條 合作銀行按照有關規定核銷不良貸款時,應向省科技廳提交相關法定核銷憑據。對已核銷的呆賬繼續保留追償的權利,清收所得扣除合作銀行清收中產生的合理費用后,剩余部分按約定比例返還原渠道返還風險補償資金專戶。
第十九條 當年風險補償金額累計達當年風險補償資金規模的30%時,合作銀行應啟動自查程序,并提出整改措施報省科技廳備案。當年風險補償金額累計達當年風險補償資金規模的50%時,合作銀行應立即中止風險補償資金項下所有科技貸款業務并開展自查整改,省科技廳組織核查。合作銀行整改后報省科技廳同意再行恢復。必要時,省科技廳可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對合作銀行當年科技貸款余額、不良貸款率、貸款損失等事項進行專項審計,合作銀行應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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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條 貸款企業在貸款期間,若發生違反科技計劃項目財政資金使用規定、弄虛作假騙取貸款或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合作銀行開展正常的貸后管理工作等行為,合作銀行有權提前終止和追討貸款企業貸款,并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惡意到期不還款的貸款企業,省科技廳取消申報科技計劃項目資格。
對騙取、挪用合作銀行貸款的企業實行黑名單管理,取消資格認定并予以公告。3年內不納入風險資金補償范圍,取消對其科技政策、項目和資金扶持,并通過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作銀行不得弄虛作假,騙取、套取風險補償資金。對虛報材料,騙取風險補償資金的合作銀行,省科技廳將追回已補償的資金,取消合作銀行開展風險補償資金業務資格。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十二條 省科技廳會同相關政府部門定期對風險補償資金申報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及時掌握資金使用、管理情況,跟蹤評價資金的使用效果。根據使用效果,適時調整合作銀風險補償資金額度。
第二十三條 合作期滿不再設立或提前終止合作業務的,合作銀行應配合省科技廳,及時將風險補償資金的存量余額按原渠道返還。
第二十四條 各州(市)科技局、財政局應配合合作銀行共同做好州市科技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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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鼓勵有條件的各州(市)、區政府及社會資本共同參與建設風險補償資金池。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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