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財教〔2014〕455號
省直各部、委、辦、廳、局,各州(市)財政局、科技局,各有關企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投入,促進我省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及科技型企業發展,省級財政設立云南省科技成果轉化與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轉化基金”)。為規范轉化基金管理,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云發〔2013〕8號)和《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1〕289號)精神,結合本省實際,我們制定了《云南省科技成果轉化與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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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云南省科技成果轉化與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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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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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成果轉化與創業投資基金管理
暫 行 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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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部署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云發〔2013〕8號),促進我省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引導社會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投入,省級財政設立云南省科技成果轉化與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轉化基金”)。為規范轉化基金的管理,根據《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1〕289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轉化基金的資金來源為省級財政撥款和投資收益。轉化基金作為引導性基金,本著“合作共贏,促進云南省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及科技型企業發展”的原則,與其他符合條件的社會資金、投資機構、地方政府(以下統稱“其他投資者”)共同發起設立若干創業投資子基金(以下簡稱“子基金”),以及用于貸款風險補償。
轉化基金主要投向我省高原特色農業、新材料、生物醫藥、節能環保、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能源汽車、光電子與信息以及現代服務業等領域。
第三條? 轉化基金遵循引導性、間接性、可持續性和市場化原則。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轉化與創業投資項目庫
第四條? 云南省科技廳、財政廳共同建立云南省科技成果轉化與創業投資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為科技成果轉化與創業投資提供信息支持。
第五條? 項目庫的建設、管理、運行維護由云南省科技廳負責。鼓勵行業、部門、地方科技計劃(專項、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推薦進入項目庫。
第六條? 項目庫由云南省科技廳根據以往及當年各級科技部門項目申報情況,按科技項目立項要求和基金引導方向,篩選后入庫。項目庫實行開放共享、動態管理。
第七條? 項目庫中的項目優先推薦給子基金作為投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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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轉化基金決策支撐機構
第八條? 云南省科技廳、財政廳設立轉化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為轉化基金最高決策支撐機構。理事會設立秘書處,負責理事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九條? 理事會依據《云南省科技成果轉化與創業投資基金理事會章程》,通過理事會工作會議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條? 理事會下設獨立的投資咨詢委員會,對子基金的設立進行獨立評審,供理事會審議,以確保轉化基金決策的專業化、科學化、民主化和規范化。
投資咨詢委員會成員由云南省科技廳、財政廳等單位聯合遴選推薦,聘請法律、財務、科技、創業投資、資本市場、金融等領域的專家若干名,成員人數應為單數。由理事會聘任并頒發聘書,作為理事會做出投資決策的長期咨詢團隊。
第十一條? 理事會根據投資咨詢委員會的評審結果,對相關投資事項提出審核審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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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設立創業投資子基金
第十二條? 轉化基金與符合條件的投資機構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子基金,為轉化科技成果的企業提供股權投資。云南省科技廳、財政廳負責按規定批準發起設立子基金。子基金委托專業投資管理公司或專業管理團隊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投資原則
(一)基本原則
子基金的對外投資,主要是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創新型企業進行直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者應秉承“安全、穩健、誠信、增值”的投資理念管理基金,為基金取得收益,為投資人實現投資回報。
子基金遵循“保障資金安全”和“讓利于民、保本微利”的原則。
(二)投資比例
轉化基金不作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東或出資人,對子基金的參股比例為子基金總額的20%-30%。要求子基金總額的70%以上應優先投資云南的科技型企業在省內的項目,具體比例在子基金協議中約定。
(三)存續期。子基金存續期為7年,存續期內產生的股權轉讓、分紅、清算等資金,應進入子基金托管賬戶,不再循環投資。轉化基金原始投資額和收益收回后,按財政收支管理規定,可繼續投資其他子基金。
(四)禁止事項
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事項:
1. 投資于已上市企業(所投資企業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轉讓及配售部分除外);
2. 從事擔保、抵押、委托貸款、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業務;
3. 投資于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4. 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5. 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以及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的形式募集資金;
6.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資金拆借、贊助、捐贈等;
7. 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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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轉化基金受托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轉化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由云南省科技廳、財政廳擇優確定、動態調整,接受兩部門監督和評價。
第十五條? 云南省科技廳、財政廳委托云南省科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資產管理公司”)全面負責轉化基金日常事務及投資管理,代行出資人職責,負責子基金投資管理的相關業務。主要職責為:
(一)遴選合作成立子基金的投資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并按規定報理事會審議;
(二)根據省科技廳、財政廳的決議或批復,協助設立子基金并辦理轉化基金的資金撥付、子基金清算、資金收回等事項;
(三)向子基金委派出資人代表或基金合伙人代表;
(四)監督子基金的運營管理、投資決策、收益分配等事項的合法、合規性;
(五)管理轉化基金運作過程中形成的所有產權,包括股權、債權等;
(六)每季度向省科技廳、財政廳提交轉化基金和子基金的財務報告,以及子基金的運行情況報告,提出對轉化基金、子基金管理的建議等;
(七)對重大事項建議召開理事會進行審議;
(八)負責轉化基金收入收繳工作;
(九)建設、培養符合基金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人員隊伍,健全內部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十)執行省科技廳、財政廳對轉化基金的各項決議;
(十一)承辦省科技廳、財政廳交辦的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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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投資管理
第十六條? 在成立初期,轉化基金主要采取參股的投入方式。運作成熟后,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跟進投資等。
第十七條? 轉化基金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對子基金行使出資人職責。
第十八條? 子基金存續期為7年。子基金存續期結束時,子基金出資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相關協議約定獲取投資收益。子基金年平均收益達到一定要求的,子基金管理公司或管理團隊可提取一定比例的業績提成用于獎勵子基金管理公司或管理團隊。
第十九條? 轉化基金的退出
轉化基金在存續期滿前退出時,同等條件下,子基金的股東(出資人)有優先購買權。
轉化基金以參股方式投資企業的,在投資項目立項之初,即要為項目設計退出方案,并隨項目進展及時進行補充修訂。同時還應與其他投資者、被投資企業(即子基金管理機構)明確以下事項:
(一)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轉化基金可以選擇性退出;
(二)其他投資者、被投資企業原股東不得先于轉化基金退出;
(三)出資應當按照約定比例和時間到位;且按約定投資方向進行投資。
(四)被投資企業承諾遵照本辦法、其他相關管理辦法及約定進行投資運作。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轉化基金可選擇退出,且無需經其他投資人同意:
(一)子基金方案獲得批準后,未按規定程序完成設立手續超過一年的;
(二)轉化基金向子基金賬戶撥付資金后,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超過一年的;
(三)子基金投資項目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政策目標的;
(四)子基金未按照章程和有限合伙協議約定投資的;
(五)子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轉化基金以其他方式運作的,在本辦法的基礎上補充修訂退出方式。
第二十條? 轉化基金的轉讓
子基金存續期內,鼓勵子基金的股東(出資人)或其他投資者購買轉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股權或份額。同等條件下,子基金的股東(出資人)優先購買。
第二十一條? 轉化基金托管銀行由云南省科技廳、財政廳通過公開招標確定。涉及轉化基金的所有資金應存入托管銀行專用賬戶。
托管銀行按照托管協議和投資指令負責基金的資金往來。具體負責資金保管、撥付、結算等工作,對基金投資區域、投資比例進行動態監管,并定期向基金日常管理部門出具監管報告,不定期對基金重大事項出具報告。基金日常管理部門負責對托管銀行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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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收入收繳
第二十二條? 轉化基金的收入包括轉化基金退出時應收回的原始投資及應取得的收益、子基金清算時轉化基金應取得的剩余財產清償收入等。
上述原始投資及應取得的收益,按照轉化基金的實際出資額以及轉化基金股份或份額轉讓協議等確定;應取得的剩余財產清償收入根據有關法律程序確定。
第二十三條? 轉化基金的收入收繳工作由受托的資產管理公司負責。轉化基金的所得收入上繳省級國庫,按照國庫集中收繳有關規定執行。轉化基金上繳收入可申請次年度專項用于再投入轉化基金(即母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并納入省級公共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 轉化基金投資子基金的收入按以下程序上繳:
(一)資產管理公司與子基金其他出資人、基金股權或份額的受讓方等商議股權或份額退出、收益分配及清算等事宜,并對基金實施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受讓基金申請以及確認收入所依據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二)資產管理公司根據商議及審核結果,提出轉化基金退出及收入收繳實施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后,報省科技廳、財政廳審定;
(三)資產管理公司根據省科技廳、財政廳的審定意見,辦理股權轉讓、收入收繳等手續,向有關繳款單位發送繳款通知;
(四)繳款單位在收到繳款通知后的30日內,將應繳的收入繳入資產管理公司在托管銀行開設的專門賬戶,資產管理公司于10日內將應繳收入及時繳入省級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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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轉化基金實施過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單位,應當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轉化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第二十七條? 受托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子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受托管理機構不能有效履行職責、發生重大過失或違規行為等造成惡劣影響的,省科技廳、財政廳視情況給予約談、批評、警告直至取消其受托管理資格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基金投資的收入。一經發現和查實前述行為,除收回有關資金外,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轉化基金設立后,應主動接受省級財政、科技、審計部門對基金管理運作情況的監督,同時接受社會監督。基金使用、處置審批、監管等,執行國家及云南省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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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有條件的州(市)、國家級高新區、開發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設立科技成果轉化與創業投資基金。
第三十一條? 項目庫中的企事業單位,優先享受本省科技方面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 云南省科技廳、財政廳根據本辦法制定理事會章程及子基金相關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相關事項應在子基金管理辦法或有限合伙協議等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云南省財政廳、科技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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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省審計廳,本廳政策研究處、法制處、預算處(編審中心)、國庫處(支付中心)、企業處、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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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財政廳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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