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學技術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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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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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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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云南省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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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快發展,規范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認定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云南省“十二五”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利于滿足社會需要、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于中小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擁有一定科技人員,掌握自主知識產權、專有技術或先進知識,通過科技投入開展創新活動,提供產品或服務的中小企業。
第四條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省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擬認定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組織、受理和推薦工作,并根據情況組織本州(市)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以及相關優惠政策的落實。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凡在云南省內依法成立的中小企業,達到以下條件的,均可申請認定為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
(一) 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即工業企業為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農業企業為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服務業等其他行業企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
(二) 企業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不低于20%。
(三) 企業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主營業務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1%。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四) 企業至少擁有1項以上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專有技術或先進知識,包括:專利、商標、標準、新藥證書、動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經認定的科技成果或其他專有技術等。或者企業近3年承擔州(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1項以上。
(五) 企業近3個會計年度的經由知識產權、專有技術或先進知識產生的收入總額占主營業務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2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第六條 凡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已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省級以上創新型(試點)企業、云南省農產品深加工科技型企業等視同為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填寫云南省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信息表進行備案,不再重新認定。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工作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認定的工作方式。
第八條 申請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的企業,應向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申請書》;
(二)《云南省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信息表》;
(三)《企業科技人員名單表》;
(四)企業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五)企業近3年經審計的研究開發經費投入情況;
(六)企業近3年經審計的由知識產權、專有技術或先進知識產生的收入情況;
(七)其它材料,包括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等。
第九條 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地申報企業填報信息進行網絡形式審查,同時對紙質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確定與網絡申報材料一致。對符合條件要求的簽署推薦意見,并將推薦名單及相關證明材料一并上報至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 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組建聯合評審委員會,并邀請省工信、財政、稅務等有關管理部門及行業專家定期對申報企業進行集中審定,提出擬認定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名單報省科技廳廳長辦公會通過。
第十一條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擬認定的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經公示無異議后,頒發認定證書和牌匾,并納入云南省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數據庫統一管理。
第四章? 認定企業管理
第十二條? 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實行“一年一報告,三年一復審”的動態管理方式。
(一) 經認定的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應當于每年4月底前填報上年度信息表,經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 認定滿3年的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需要按本辦法要求進行復審,復審通過后頒發新的認定證書和牌匾。
第十三條 認定通過的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應接受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協助安排必要的調研和其他相關調查材料的報送。
第十四條 認定通過的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存在提供虛假信息、違法違規等行為的將取消資格,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五條 項目扶持。推薦申報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中小企業必須通過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優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十六條 金融支持。積極向創業投資、商業銀行、保險機構、科技擔保等機構推薦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貸款融資項目,對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科技保險等優先給予補助,積極培育優質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上市融資。
第十七條 稅收優惠。加強對已認定的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在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技術轉讓以及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等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和技術輔導等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平臺支撐。鼓勵和引導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析測試平臺、大型儀器協作網等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對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免費或低價開放共享。
第十九條 人才扶持。通過科技特派員、創新創業人才、院士專家工作站等方式給予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人才和智力支持;鼓勵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采取多種形式培養和引進人才。
第二十條 信息服務。建設“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平臺”,優先為已認定的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政策、科技文獻、專利標準、技術創新、技術轉移、企業競爭情報等方面的信息與咨詢服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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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云南省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申請書編寫提綱(點擊下載)
2.云南省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信息表(點擊下載)
3.企業科技人員名單表(點擊下載)
4.企業近3年經審計的研究開發經費投入情況(點擊下載)
5.企業近3年經審計的由知識產權、專有技術或先進知識產生的收入情況(點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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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詞:科技? 中小企業△? 管理? 辦法? 公告
送:省政府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