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學技術廳公告
第16號
《云南省科學技術獎勵實施細則(試行)》已經
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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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學技術獎勵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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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科學技術部13號令)和《云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號,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云南省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云南省自然科學獎、云南省技術發明獎、云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云南省科學技術合作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云南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團結協作、聯合攻關,鼓勵自主創新、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創新型云南建設,營造創新的環境,努力造就和培養高端科技人才和一線創新人才,加速科教興滇、人才強省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四條? 云南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科學的評審制度,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云南省科學技術獎勵的范圍和對象是: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組織,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活動,創造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對云南省科技進步和創新做出顯著貢獻的;
(二)本省行政區域外的公民和組織,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活動,對云南省科技進步和創新做出顯著貢獻的。
第六條? 同一項目授獎的公民、組織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
各級黨委、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一般不得作為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
各級黨委、政府及其組成部門,一般不得作為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單位。
第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是云南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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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評審范圍和標準
第一節 云南省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
第八條? 云南省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以下簡稱杰出貢獻獎)的候選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候選人在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引起該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并對云南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特別重大的貢獻;
(二)候選人在科學技術活動中,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術發明,并以市場為導向,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產業化,對促進云南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特別重大的貢獻。
第九條? 杰出貢獻獎的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并仍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工作。
第二節? 云南省自然科學獎
第十條? 云南省自然科學獎(以下簡稱自然科學獎)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二)該項自然科學發現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對于推動學科發展有重大意義,或者對于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三)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的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在重要學術會議、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尤其是重要學術刊物以及學術專著所正面引用或者應用。
第十一條 自然科學獎的候選人應當是相關科學技術論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
(二)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并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的系統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第十二條 自然科學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所做出的科學發現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在科學上原始創新特別突出,具有特別重大科學價值、在國內外自然科學界有重大影響,得到國內外學術界公認和廣泛引用,對科學研究、經濟社會發展產生深遠影響,可以評為特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突破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三)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四)在科學上取得較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三節? 云南省技術發明獎
第十三條 技術發明是指應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的新產品(包括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種等)、新工藝(包括工業、農業、醫療衛生和國家安全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新材料(包括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等)、新系統(指產品、工藝和材料的技術綜合)等創造性技術成果。
云南省技術發明獎(以下簡稱技術發明獎)的授獎范圍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復實現的技術。
第十四條 技術發明獎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者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各種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其他公眾信息渠道發表或者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過;
(二)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思路、技術原理或者技術方法有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對科學技術進步的促進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于同類技術;
(三)該項技術已經獲得發明專利、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象的外觀設計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登記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國家、行業和云南省地方技術標準等;
(四)該項發明技術成熟,已實施應用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的應用效果。
第十五條 技術發明獎的候選人應當是該項發明自主知識產權的全部或者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
第十六條 技術發明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所做出的技術發明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對原始性創新特別突出、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顯著優于國內外同類技術或者產品,顯著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并取得重大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特別重大的技術發明,可以評為特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獨特,主要技術有重大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并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一等獎;
(三)屬國內外首創,技術思路新穎,主要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并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二等獎;
(四)屬國內外首創,技術思路新穎,主要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接近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一定推動作用,并產生了一定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四節? 云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十七條? 云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以下簡稱科技進步獎)分為科技創業類、應用技術項目類、重大工程項目類、社會公益項目類、管理科學項目類、科普項目類。
第十八條 科技創業類是指候選人創辦、領辦高新技術企業,推進企業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取得顯著效益,對本地區、本行業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和良好示范作用。
第十九條? 應用技術項目包括技術開發、技術改造和技術推廣項目。技術開發項目是指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場實用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并推廣應用2年以上的項目;技術改造和技術推廣項目,是指在實施技術改造和技術推廣中通過創新研制和集成,達到新的技術高度、創造顯著經濟效益并推廣應用2年以上的項目。
第二十條? 重大工程項目,是指列入國家(在云南省區域內建設)或者云南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科學技術工程以及產業和企業技術創新重大工程,其整體工程通過驗收并應用2年以上。其中企業技術創新工程項目是指已經認定為國家或者云南省創新型企業,在實施技術創新工程中,實現了產業關鍵技術、共性技術和配套技術創新,提升相關產業或者行業的技術水平和競爭能力,并且在創新制度建設、創新能力建設等工作中取得的重要成果。
第二十一條 社會公益項目,是指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醫療衛生、公共安全、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重大成果并推廣應用2年以上的項目。
第二十二條? 管理科學項目,是指為國家或者云南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所開展的綜合性發展戰略、政策、評價研究及有關管理科學與政策科學研究中有獨到見解或者意見建議,為有關決策部門采納或者對決策產生重要影響,并經過2年以上實踐,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取得顯著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決策咨詢項目。
第二十三條? 科普項目是指:
(一)省級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設及運行有重要創新,通過2年以上實踐,對全省科普設施建設有重要貢獻,并取得明顯經濟和社會效益;
(二)科普作品的表現形式、創作手法上創新性突出,已公開出版發行2年以上,帶動了相關領域的后續科普作品創作,推動了科普作品創作事業的發展,對提高公民科學素養、營造科技創新環境、弘揚科技創新精神等有顯著成效。
科普作品包括科普原創作品和科普編著作品兩類:
1.科普原創作品:是指作品所表達的科技知識、科學方法、科學思想和科學精神在國內外還沒有其他科普作品將其作為主要表達對象進行創作;或者國內外雖有科普作品對其進行了創作,但采用了與已有科普作品不同的創作手法、表現形式進行創作的科普作品;
2.科普編著作品:是指對其他科普圖書、電子出版物等科普載體中的相關科技知識、科學方法、科學思想和科學精神進行創造性的編著,形成獨立體系的科普作品。
科普論文、科普報紙和期刊、以外國語言文字撰寫的科普作品、國民學歷教育的教材、實用技術的培訓教材、科幻類作品、音像制品、科普翻譯類作品等暫不列入科技進步獎科普作品項目的獎勵范圍。
第二十四條 科技進步獎授獎等級,按照各個類別候選人或者候選單位所完成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科技創業類
科技創業類的候選人應當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1.候選人應當是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或者自主創新型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
2.候選人應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或者關鍵技術,實現規模化、產業化開發經營,在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并實施應用2年以上,推動了本領域或者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
3.候選人所在企業其年銷售收入達到1億元以上,年利潤和稅金分別達到1000萬元以上;
4.候選人所在企業主導產品具有優于同類產品的性能指標(性狀)和技術經濟指標,具備較強的國內外競爭力或者競爭潛力;
5.候選人所在企業具有良好的循環經濟措施,在改進生產和管理方式、推動企業節能降耗與清潔生產中成效顯著。
(二)應用技術項目類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領先水平,市場競爭力強,成果轉化程度高,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要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領先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有一定市場競爭力,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一定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三)社會公益項目類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領先水平,并在行業得到廣泛應用,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主導國際標準制訂和修訂;牽頭完成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定,作出顯著貢獻,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要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領先水平,并在行業內大范圍應用,取得了較大的社會效益;參與國際標準制訂和修訂;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定,作出重要貢獻,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并在行業內一定范圍應用,取得了一定的社會效益;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定,作出較大貢獻,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一定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四)重大工程項目類(含企業自主創新項目)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項目的領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重大意義,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戰略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要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項目領先水平,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重要意義,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具有戰略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項目先進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意義較大,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具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重大工程項目獎項僅授予組織。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學發現、技術發明的公民,符合《獎勵辦法》和本細則規定條件的,可另行推薦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
(五)管理科學項目類
在管理和決策理論、方法上有重大創新,對國家和云南省委、省政府科學決策有重大作用和影響,成果經應用后對本省科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貢獻,取得特別顯著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管理和決策理論、方法上有重要創新,對省政府科學決策有重要作用和影響,成果經應用后對本省科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貢獻,取得顯著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管理和決策的觀點和方法,對省政府和有關部門決策有較大作用和影響,成果經應用后對科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貢獻,取得較好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六)科普項目類
科普作品選題內容或者表現形式、創作手法上有重大創新,創作難度大,內容豐富嚴謹,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和探索性,對國民科學文化素質提高、相關科學技術領域和人才培養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省級以上科普基地的建設、運行等方面有重大創新,產生了顯著社會效益的項目,可以評為一等獎;
科普作品選題內容或者表現形式、創作手法上有較大創新,創作難度較大,內容豐富嚴謹、具有時代性和探索性,對國民科學文化素質提高、相關科學技術領域和人才培養起到了較重要作用;在省級科普基地的建設、運行等方面有重要創新,產生了較顯著社會效益的項目,可以評為二等獎;
科普作品選題內容或者表現形式、創作手法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的創作難度,內容較豐富嚴謹,具有一定的時代性和探索性,對國民科學文化素質提高、相關科學技術領域和人才培養起到了一定作用,在省級科普基地的建設、運行等方面有較大創新,產生了一定社會效益的項目,可以評為三等獎。
以上(二)、(三)、(四)類項目中對于技術創新性特別突出、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特別顯著、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特別明顯的項目,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二十五條? 科技進步獎應用技術項目類、社會公益項目類、管理科學項目類、科普項目類的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及實施中做出主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
(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四)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第二十六條? 科技進步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制、開發、投產、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五節 云南省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二十七條 云南省科學技術合作獎(以下簡稱科技合作獎)的評審對象是在雙邊或者多邊國際科技合作中對云南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管理等組織。
第二十八條 科技合作獎的候選人或者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我國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對云南省經濟與社會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在向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我國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提出重要科技發展建議與對策、培養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推進了云南省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并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的;
(三)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與我國公民或者組織開展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應用活動,并取得顯著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
(四)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與我國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為促進中國和云南省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的科技交流與合作作出重大貢獻,并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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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二十九條? 云南省科學技術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
(二)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人選、項目推薦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推薦名單。
第三十條? 云南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云南省科學技術獎專業評審委員會;
(二)審定云南省科學技術獎專業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
(三)為完善云南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四)研究、解決云南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三十一條? 省獎勵委員會中具有行政機關領導職務的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能影響審定工作正常進行時,可以由該委員所在單位另一名職級相當的負責人代替其行使權利。具體人選由該委員提名,報省獎勵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
第三十二條? 云南省科學技術獎專業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評審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專業范圍內的評審工作;
(二)向省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
(三)對本專業范圍內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四)對完善云南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第三十三條? 專業評審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和數量,根據當年受理項目情況具體確定,每一專業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2名,委員若干名,實行資格聘任制,每屆任期1年。專業評審委員每年應當進行一定比例的輪換。
第三十四條? 云南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科技獎勵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二)負責推薦項目的受理、形式審查工作;
(三)負責異議受理,組織處理異議;
(四)負責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工作的具體實施和協調保障;
(五)負責對全省各州(市)政府科技獎勵工作的指導。
第三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和相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和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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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推薦和受理
第三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實行推薦制度。省科技廳在每年評審工作啟動時,向社會公開發布推薦通知,提出評審工作安排和具體推薦要求。
第三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單位是州(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中央駐滇單位、省級行業協會、駐滇部隊以及經省科技廳認定的云南省屬企業事業單位和團體、跨區域性集團公司(單位)駐云南省法人代表單位。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或者省杰出貢獻獎的獲得者,每人每年度可獨立推薦1項(名)所熟悉專業的科學技術獎;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3人以上共同推薦1項(名)所熟悉專業的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八條 推薦單位、推薦人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提出具體的推薦意見及推薦等級。
第三十九條 推薦人、推薦單位推薦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時應當征得候選人和候選單位的同意,并填寫由省科技獎勵辦公室制作的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者評價材料。推薦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第四十條 推薦單位、推薦人認為有關專家學者參加評審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薦時提交書面理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一條 凡存在知識產權等爭議,并正處于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程序中的,在爭議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省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四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取得有關許可證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實驗動物等,在未獲得主管行政部門批準之前,不得推薦參加省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四十三條 被推薦為杰出貢獻獎的候選人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時被推薦為省科學技術獎其他獎勵類別的候選人。
第四十四條 同一技術內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復推薦參加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
同一候選人同一年度不得同時被推薦為兩項以上(不含兩項)項目的主要候選人。
第四十五條 經評定未授獎的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如果再次以相同或者相關項目技術內容推薦的,應當間隔一年。
第四十六條 ?已經獲得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的技術內容,不得再次以相關技術內容重復參加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
第四十七條 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經省科技獎勵辦公室公告后要求退出評審的,由推薦單位(推薦人)以書面方式向省科技獎勵辦公室提出。經批準退出評審的,如再次以相關項目技術內容推薦省科學技術獎,應當間隔一年。
第四十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我國公民或者組織,在國外以及在中國的外資機構,單獨或者合作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符合《獎勵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條件,且成果的主要學術思想、技術路線和研究工作由我國公民或者組織提出和完成,并享有相關知識產權的,可以推薦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者候選組織。
第四十九條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科技創業類的推薦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候選人所在州(市)級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科技廳推薦。
第五十條 對本省科學技術進步、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具有特別重大意義或者影響的科學技術成果,可適時推薦省科學技術獎。
第五十一條? 省科技獎勵辦公室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要求推薦單位和推薦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
第五十二條 省科技獎勵辦公室應當在省科技廳門戶網站上公布通過形式審查的省杰出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科技合作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及項目。涉及保密的項目,以適當方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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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五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接受社會的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在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公布之日起15日內或者通過省獎勵委員會審定的擬獎項目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省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材料以及合法、有效的證明。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異議材料應當注明聯系方式(通信地址、電話號碼、聯系人等)。個人提出異議的由異議人簽署真實姓名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異議一般不予受理。
推薦單位、推薦人以及候選單位、候選人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五十五條? 為維護異議者的合法權益,省科技獎勵辦公室、推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推薦人,以及其他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有關人員,應當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前征求異議者的意見。
第五十六條 涉及候選人、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及推薦材料真實性等內容的異議,由省科技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由有關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協助調查處理。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接到異議通知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核實異議材料,并將調查、核實情況報送省科技獎勵辦公室審核。必要時,省科技獎勵辦公室可以組織評審委員和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涉及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由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省科技獎勵辦公室審核。涉及跨部門的異議處理,由省科技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相關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協助,其處理程序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接到異議材料后,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該項目不提交評審或審批。
第五十七條 異議處理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候選人、候選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認可異議內容;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五十八條 對通過了形式審查的項目提出異議,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評審;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評審;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處理完畢的,可以重新推薦。省科技獎勵辦公室應當向相關專業評審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
第五十九條? 對通過了省獎勵委員會審定的擬獎項目提出的異議,省科技獎勵辦公室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30日內組織調查處理,提出維持、變更或者取消獎勵的處理意見,報省科技廳決定,并將決定結果書面反饋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
對于重大的異議項目,省科技獎勵辦公室應及時提交省獎勵委員會進行復議表決。作出維持、變更或者取消獎勵的處理決定。
第六十條? 省科技獎勵辦公室應將異議處理情況及處理決定通知推薦單位、推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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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評審
第六十一條? 科技獎勵評審采取定量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省科技獎勵辦公室負責制訂省科學技術獎的定量評價指標體系。
第六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規程是:
(一)同行專家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進行初評。評審專家在規定的時間內獨立進行網絡評審,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初評結果;
(二)省科技獎勵辦公室將初評結果提交各專業評審委員會評議;
(三)各專業評審委員會通過評審,提出獎勵人選、獎勵項目、獎勵類別及等級的建議。對其中擬推薦為一等獎的項目(人)需組織答辯;
(四)省科技獎勵辦公室根據評審需要,對擬推薦一等獎的應用技術類項目,可組織相關專家對候選人、候選單位及項目進行實地考察;
(五)省獎勵委員會對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工作和結果進行審定。對杰出貢獻獎和特等獎的候選人、候選項目通過答辯進行審定;
(六)省獎勵委員會做出的審定結果經公示和異議處理后,由省科技廳進行審核,報省政府批準頒獎。
第六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表決規則是:
(一)初評以網絡方式進行,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形成初評結果;
(二)各專業評審委員會以會議方式進行評審,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產生評審結果;
(三)省獎勵委員會以會議方式對各專業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其中,對杰出貢獻獎以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的特等獎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產生審定結果。
省獎勵委員會及各專業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表決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有效。
杰出貢獻獎、科技合作獎以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的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應當由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有效;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的三等獎項目應當由到會各專業評審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有效。
第六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與被評審的候選人、候選單位或者項目有利害關系的評審專家應當回避。
第六十五條? 科技合作獎的評審結果應當征詢我國有關駐外使、領館或者派出機構及相關部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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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批準和授獎
第六十六條 省科技廳對省獎勵委員會做出的獲獎人選、項目及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十七條? 杰出貢獻獎由省長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金;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科技合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第六十八條 自然科學獎每個項目授獎人數:特等獎不超過15人、一等獎不超過7人、二等獎不超過5人、三等獎不超過3人。
技術發明獎每個項目授獎人數:特等獎不超過15人、一等獎不超過9人、二等獎不超過7人、三等獎不超過5人。
科技進步獎特等獎每個項目授獎單位不超過15個,授獎人數不超過30人;一等獎每個項目授獎單位不超過9個,授獎人數不超過11人;二等獎每個項目授獎單位不超過7個,人數不超過9人;三等獎每個項目授獎單位不超過5個,人數不超過7人。
科技創業類獎項只設特等獎,僅授予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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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監督和處罰
第六十九條? 省科技獎勵工作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省科技獎勵評審專家的合法性及公正評審情況;
(二)省科技獎勵評審組織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科技獎勵管理、指導和內部監督職責情況;
(三)省科技獎勵推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推薦科技獎勵項目或者人選的真實性、可靠性情況。
第七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中違反《獎勵辦法》和本細則的,可以向省紀委省監察廳駐省科技廳紀檢組、監察室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七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實行評審信譽制度。省科技廳對參加評審活動的專家學者建立信譽檔案,信譽記錄作為提出評審委員會委員和評審組委員人選的重要依據。
第七十二條 對通過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省科學技術獎的單位和個人,尚未授獎的,由省科技獎勵辦公室取消其當年獲獎資格;已經授獎的,由省科技廳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金,情節嚴重者,3年內不得再次被推薦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
第七十三條 推薦單位和推薦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被推薦單位和個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技廳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七十四條 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的專家在評審活動中違反評審行為準則和相關規定的,由省科技廳視情況分別給予責令改正、記錄不良信譽、警告、通報批評、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資格等處理;同時可以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七十五條 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
第七十六條 對省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宣傳應當客觀、準確,不得以夸大、模糊宣傳誤導公眾。獲獎成果的應用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安全和人民健康。
對違反前款規定,產生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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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細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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