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發揚民主,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規定,現將《云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稿)在網絡上予以公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請提出意見的單位和個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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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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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草案)
(公開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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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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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加快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學技術工作堅持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圍繞實施科教興省、人才強省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構建具有本省特色的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創新型云南。
第三條 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應當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保護知識產權,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公民應當學習、宣傳和運用科學技術,增強科學技術意識,提高科學技術素質。
第四條 省、州(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工作,組織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建立科學技術工作的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科學技術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推動科學技術進步。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進步和普及的管理與協調工作;組織實施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的規劃與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科學技術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和貧困地區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指導,實行科學技術優惠政策,增加科學技術投入,優先安排科學技術項目,加強科學技術普及教育,加快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
第七條 本省實施面向西南開放的橋頭堡戰略,擴大與東南亞、南亞地區的區域性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建立國際合作研究中心、聯合實驗室、研發基地或者產業化示范基地;鼓勵開展省內外科學技術合作,吸引技術、人才、資金、信息等創新要素。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學決策咨詢制度,對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重大措施,實行科學論證和民主決策。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并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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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推廣應用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的推廣應用,建設公共科學技術服務平臺,建立科學技術創新服務體系,發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推廣服務機構。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科學技術進步,建立健全農業科學技術創新體系和推廣體系,重視農業新技術、新品種的研究開發和應用,建立農業技術成果試驗示范推廣基地和農業資源綜合開發區,培育農業企業,提高農民運用科學技術成果的能力。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資源環境、人口健康、防災減災、公共安全、城鎮化與城市發展等領域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組織開展生物資源開發、礦冶與新材料、化工、機械制造、新能源與節能等重點產業、重大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發展高新技術總體規劃和本省產業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生物技術、新材料、先進制造等方面的高新技術研究,運用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扶持高新技術產品開發,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
第十四條??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學技術項目所形成的發明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項目承擔者應當依法實施,并就實施和保護情況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報告;具備實施條件且在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沒有實施的,項目管理機構可以依法無償實施,或者許可他人有償實施、無償實施。
第十五條? ?建立自主創新產品和服務認定制度、財政性資金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和服務制度,定期公布自主創新產品目錄,提高政府采購中自主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比重。
對本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或者企業自主研究開發的符合政府采購技術標準和產品目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采購應當優先購買。
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重大裝備和產品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承諾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的比例,其中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采購國產設備比例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要求。
建立使用首臺(套)自主創新裝備的風險補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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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業技術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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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建立或者與國內外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企業研究開發機構。
鼓勵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建立產學研合作機制,開展合作研究開發,聯合申報、承擔國家和省科學技術計劃項目,開展核心技術和主導產品的研究開發。
第十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國家出資企業科學技術進步的考核制度,將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績效等情況納入對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的考核范圍。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提取當年銷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大中型企業不低于當年銷售收入的百分之一點五,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年銷售收入不同分別不低于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六,引導其他企業逐步提高研究開發費投入水平。
第十九條 稅務主管機關應當落實國家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列支并加計扣除;有異議的,由州(市)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出具意見。
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儀器、設備可以加速折舊;企業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資金應當優先用于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
第二十條 企業為產品研究開發、科學技術成果轉讓而繳納的科學技術保險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在稅前扣除。
第二十一條 鼓勵利用社會資金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和專業科學技術擔保機構,建立擔保機構的資本金補充和多層次風險分擔機制。對擔保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擔保發生的代償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二條 鼓勵企業到民族自治地方投資創業,轉化科技成果,推廣先進實用技術和新產品。
第二十三條 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生產、服務的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在稅收、融資、用地、人才、貿易等方面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完善高薪聘任、技術入股、股權出售、獎勵股權、技術獎勵或者分成等多種分配制度。國家出資企業實行激勵分配的實施方案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經批準。
企業應當依法對職務發明創造完成人支付報酬。
第二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的認定;省級有關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和培育高新技術企業上市。
省工業信息化、財政等部門對經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及其創新能力建設項目應當給予扶持,促進企業建設和完善技術創新平臺,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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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科學技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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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本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布局,加強省級重大科學基礎設施、科學技術創新基地、科學技術園區、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力量建立和引進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社會力量設立的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相關優惠政策。
與國內外和省內著名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大中型企業合作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機構以及社會力量設立的科研機構,有權平等競爭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
第二十八條 鼓勵科研院所加強公共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服務,發展成為行業技術中心和技術服務平臺。
加大公益型科研院所財政投入力度,建立穩定支持機制;支持科研院所的改革發展。
第二十九條 研究開發機構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有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經費使用、機構設置、人員聘用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三十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科學研究基礎設施,應當優化配置,防止重復建設;對重復設置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科研基礎設施,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應當予以整合;建立有利于科學技術資源共享機制,促進科學技術資源的有效利用。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科學技術創業孵化、科學技術風險投資、科學技術擔保、科學技術保險、科學技術咨詢、科學技術交流等科學技術中介機構的發展;支持社會力量創辦科學技術中介機構,鼓勵省外的中介組織在本省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二條? 科學技術中介機構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其技術合同經登記后,依法免征營業稅及享受其他稅費減免政策。
第三十三條? 省內外投資機構、金融機構、企業、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本省建立的創業投資機構,依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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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科學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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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提高科學技術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改善科學技術人員的工作、學習與生活條件。
對承擔國家、省級重大科學研究、技術攻關和重點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在收入分配中給予傾斜;對從事成果轉化直接產生經濟效益的科學技術人員,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從相應收益中提取酬金。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學技術人才規劃,重點培養引進學術技術帶頭人、創新人才和高端科學技術人才,建設科學技術創新團隊。為高層次人才解決創業和生活中的困難。
鼓勵國內外科學技術人才以合作研究或者學術交流、技術培訓及工作任職等形式到本省服務。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緊缺人才,可以采取向州(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門申請特設崗位的方式引進。
企業招聘高等學校畢業生和吸引優秀人才不受戶籍限制。
第三十七條?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選派到基層和企業開展科學技術活動的科學技術人員,在選派期間,其原職級、工資福利和崗位保留不變,工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晉升和崗位變動與原單位在職人員同等對待,并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惠待遇。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優先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第三十八條? 采取科技特派員等人才交流方式,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到民族自治地方、邊境地區和貧困地區開展科學技術推廣和開發活動;發掘、培養、使用鄉土人才;對基層科學技術人員、鄉土人才應當進行知識更新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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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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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和修訂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體現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要求,并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創新體系建設、科學技術基礎設施建設、重大科學技術項目等作為重要內容。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與科學技術有關的計劃、政策和措施時,應當征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相關研究機構、企業、行業協會及科技人員的意見。
第四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科學技術基礎設施的建設納入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安排相應資金,用于科學技術研究基地和創新平臺的建設、改造和維護。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研究實驗基地、大型科學儀器和設備、科學技術數據和文獻、自然科技、信息網絡等資源,建立利用財政性資金投資或者資助建設的科學技術基礎設施和科學技術條件平臺資源的共享機制。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科學技術資源信息系統,健全科學技術信息公開、資源清查和評價制度。
第四十三條 建立政府性投入、企業投入、金融貸款、社會資金投入等多渠道科學技術投入體系,完善科學技術投融資平臺,創新科學技術投入機制,逐步提高全省科學技術投入的總體水平。
整合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通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跟進投資、風險補償、貸款貼息、企業技術創新后補助等多種投入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向企業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
全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應當逐年增長,在全省生產總值中所占比例應當高于國內西部地區?。ㄗ灾螀^、直轄市)的平均水平。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科學技術經費投入作為預算保障的重點,各級財政用于科學技術的經費應當納入預算管理并逐年增長。
省級財政用于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省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省級財政一般預算支出中科學技術經費支出所占比例應當高于全國平均水平。
市、縣兩級財政科學技術經費支出在本級財政一般預算支出中所占比例應當達到省確定的科技進步考核指標要求。省科技進步考核指標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符合條件的重大科學技術項目貸款按照規定給予政府貼息或者風險補貼;鼓勵金融機構增加科學技術貸款授信額度,并在利率上給予優惠。
第四十六條 項目管理機構對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學技術項目實行合同制管理。
鼓勵利用國有單位物質技術條件開展的科學技術項目實行合同制管理。
第四十七條 建立完善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績效評價制度,設立政府科技計劃和應用型科技項目的績效目標,建立追蹤問效機制,加強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執行和驗收的全程監督管理,提高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計劃項目、重大工程項目的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項目的評審、監理和誠信制度。
第四十九條 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立項管理部門或機構應當對承擔政府資助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建立誠信檔案,作為其項目申報、職稱評聘、職務晉升等事項的依據。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獲得國內外授權的專利、植物新品種、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以及列入國家新產品目錄的產品給予扶持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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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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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侵害人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克扣、截留科學技術經費的;
(二)濫用職權,壓制科學技術發明或合理化建議的。
第五十三條?? 科學技術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除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外,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記入誠信檔案,并自該行為被記入誠信檔案之日起五年內取消直接責任人員申報科學技術項目或者科學技術獎勵獎項的資格:
(一)在新技術及新產品開發、科學技術成果申報、科學技術獎勵評審中采取欺騙手段,獲取或者協助他人獲取優惠待遇或者科學技術獎勵的;
(二)剽竊、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權的,或者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三)在科學技術成果鑒定、專業技術職稱評定、重大項目咨詢論證或科學技術項目實施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騙取科學技術項目立項和經費的;
(四)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私自轉讓本單位科學技術成果的;
(五)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國家和集體造成經濟損失或者泄露科技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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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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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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