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監理辦法(暫行)》已經
?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
云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監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依法行政,創新管理機制,加強對科技計劃重大項目(以下簡稱“重大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督管理(以下簡稱“監理”)工作,客觀評價項目的執行效果,保證項目的實施質量,提高科技投入績效,根據《云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暫行)》、《云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實施細則》以及《省科技廳關于對重大科技項目實行監理制的工作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重大項目主要包括:省科技計劃立項實施,資助經費200萬元以上的項目;云南省承擔的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項目(973項目)、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項目(863項目)、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項目等國家科技計劃重大項目。
第三條? 項目監理是指省科技廳委托科技中介機構,作為獨立的第三方科技項目監理單位,對項目(課題)實施全過程進行跟蹤、考察、監測評估,對項目(課題)分階段及總體目標實現程度做出評價,對項目(課題)時間進度和任務執行情況、目標實現、經費到位及管理使用情況等進行檢查、監督、評價的工作過程。
第四條? 省科技廳成立項目監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委托方”),設在省科技廳計劃綜合管理部門,負責重大項目監理工作的總體組織、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五條? 監理單位從事科技計劃項目監理工作,應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簽訂的項目任務書等文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
條六條? 納入監理范圍的重大項目,不再進行年度中期檢查評估。省科技廳可視情況抽查監理單位盡責情況。
第二章? 監理單位和人員
第七條? 監理單位是項目監理活動的實施主體。項目監理單位由省科技廳根據項目監理工作需要遴選確定。
條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中介機構;
(二)具有專業化的人才隊伍,監理專職人員應在8人以上,兼職人員人數不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人員專業結構應當包括科技咨詢、科技評估、技術、財務、經濟、法律等方面;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并具備與開展科技計劃項目監理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自動化、信息處理、通訊和交通工具,具有一定的科技信息資源、市場信息渠道;
(四)具有豐富的科技咨詢、科技評估經驗和良好信譽;
(五)具有一定規模的技術、管理、財務、投資等領域的咨詢評估專家資源;
(六)與被監理對象無利益關系。
第九條? 監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國家及我省的相關科技政策和科技項目管理流程;
(二)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一定的科技項目管理知識;
(三)掌握財會、技術、科技項目管理、投資分析等方面的相關知識;
(四)具有豐富的科技工作實踐經驗和較強的分析與綜合判斷能力;
(五)誠信、公正、品行端正。
第三章 監理內容及程序
第十條? 項目監理工作的主要依據包括:《云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暫行)》、《云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實施細則》、省科技廳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的項目任務書或是國家科技部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的任務書、省科技廳與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委托書以及本辦法。
第十一條? 項目監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資金落實與使用情況;
(二)項目計劃進度完成情況;
(三)項目考核的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四)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的管理與實施能力;
(五)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措施。
第十二條? 監理工作主要采取現場監理和書面監理的形式進行?,F場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對承擔單位報送的監理材料進行審核,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實地考察和評審,提出監理意見;書面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對承擔單位報送的監理材料進行審核,提出監理意見。
監理單位可以根據制定的《監理工作計劃》,研究確定的監理控制點(項目任務實施的關鍵點),組織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和相關專業專家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理。
第十三條? 監理工作的主要流程:
(一)委托方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委托書;
(二)監理單位編制監理工作計劃;
(三)啟動監理工作;
(四)實施全程監理;
(五)監理單位出具監理報告;
(六)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總結,提出監理結論;
(七)委托方對監理工作進行監理評價。
第十四條? 項目監理結論分為建議繼續執行、建議調整執行或建議終止執行三種類型。
凡按計劃履行合同,項目進展順利的,可出具“建議繼續執行”的監理意見;凡不能繼續按原計劃履行合同,需要調整任務書目標且調整后可能實現的,經相關專家組認可后可出具“建議調整執行”的監理意見;凡已無法履行任務書或在項目實施中有嚴重的違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可出具“建議終止執行”的監理意見。
第四章? 職責和權限
第十五條? 委托方的職責:
(一)確定監理項目、監理單位;
(二)審核項目監理計劃,明確項目監理的內容、范圍和要求等;
(三)協調項目監理過程中各有關單位、組織之間的關系;
(四)根據監理意見和其他有關情況,評價項目執行情況;
(五)監督、檢查、評價監理工作情況和質量;
(六)按監理委托書的約定向監理單位支付項目監理費。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的職責:
(一)監理計劃編制: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和監理委托書,編制監理工作計劃,經委托方審核同意后執行。
(二)項目進度管理:制定和實施監理項目進度檢查制度,進行項目實施過程的動態管理、進度分析和調整,定期向委托方報告有關項目進展情況。當進度工作內容嚴重偏離計劃或不能按期完成時,監理方應及時提出意見,督促承擔單位盡快采取措施,并報告委托方。
(三)項目資金監督:審核項目承擔單位年度經費決算,檢查項目經費的到位情況和使用情況,定期向委托方報告;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向省科技廳提出財政科技經費撥付意見;及時向委托方報告因應研發情況變化等原因引起的經費使用計劃調整情況。
(四)項目組織管理: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目標調整、內容更改、項目負責人和主要技術人員變化、不可抗力對項目的影響等重要情況進行調查了解,提出意見,及時向委托方報告。
(五)項目目標管理:在驗收前對項目取得的技術、經濟數據進行客觀評價和確認,并提供相關報告,參加委托方對項目的驗收工作。
(六)監理文檔管理:對項目監理中產生的各類文檔和信息進行管理。項目驗收后,監理單位向委托方移交全部監理文檔。
(七)監理經費使用:監理經費應當??顚S?,主要用于專家咨詢費、監理人員的勞務報酬、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和評估機構的費用以及開展監理工作所必須的差旅、交通、資料、會議費等。
(八)服務及保密:為承擔單位提供全面的項目監理咨詢服務,保守與項目有關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等。
(九)監理單位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監理工作,并依據科學的方法,客觀、公正行使監理職責,保證監理結果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十)監理單位在接受監理任務委托后,有依據委托書和相關法律、法規,獨立行使監理職責的權利。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職責:
(一)接受省科技廳和監理單位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積極配合監理單位的監理工作,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報送、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有權對監理意見提出解釋;
(四)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監理方和監理人員提出回避要求;
(五)對監理單位違反紀律的行為有權向省科技廳反映。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科技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積極支持和配合監理工作的開展,自覺維護監理工作的獨立性;
(二)督促承擔單位按要求接受監理,報送相關材料;
(三)配合省科技廳完成監理事項的協調工作;
(四)自覺維護承擔單位的合法權益,保守與項目有關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持誠信、中立的立場,廉潔自律。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科技廳根據情況相應給予通報批評、減扣或追回項目監理經費、終止監理委托的處理,情節嚴重的交由相關部門處理,并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一)未經省科技廳書面許可轉讓監理業務的;
(二)監理人員在承擔單位兼職,或與項目承擔單位及人員有利益關系的;
(三)索取和收受賄賂的;
(四)在監理工作過程中,要求承擔單位提供辦公、交通、通訊、生活設施等從而增加承擔單位負擔的;
(五)未經允許,擅自公開和泄露有關項目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等的;
(六)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在項目監理過程中出現其他影響公平、公正行為的。
第二十條? 監理人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和科學的原則;
(二)?奉行求實、誠信、中立的立場,在監理過程中,不受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和影響;
(三)不以主觀好惡或個人偏見行事,不能因成見或偏見影響重大項目實施評估的客觀性;
(四)廉潔自律,不得向承擔單位索取任何形式的個人私利,不得故意刁難承擔單位,或向承擔單位提出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工作人員在監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科技廳根據情況相應給予紀律處分。
(一)干預正常的項目監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對監理工作的重大情況隱匿不報、嚴重失職的;
(三)索取和收受賄賂的;
(四)未經允許,擅自公開和泄露有關項目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等的;
(五)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若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省科技廳向項目承擔單位發出警告,對于警告后仍不配合監理單位開展監理工作的,省科技廳將會同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追回已撥款項、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理措施。
(一)不配合項目監理工作的;
(二)無故阻撓監理單位監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無理由拒絕或不按監理計劃提交有關材料,不參加監理活動;
(四)不履行科技計劃任務書;
(五)嚴重弄虛作假,掩蓋項目執行情況真相或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