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科技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國稅局、地稅局,省直有關單位:
???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云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云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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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云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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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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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管理,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的若干配套政策》(國發〔2006〕6號)和《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字〔2006〕498號)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是指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人才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包括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等)。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認定和管理。各州(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對所屬區域內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和發展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企業和科技服務機構的研究、試驗、測試、生產等條件,提升和完善服務功能,提高孵化服務水平,實現自收自支、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
第五條? 鼓勵建立專業技術型科技企業孵化器,鼓勵與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共建科技企業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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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功能與業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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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為進入孵化器的企業(以下簡稱入孵企業)提供研發、中試、生產、經營的場地和公共物業、辦公設施,提供法律、政策、管理、財務、融資、市場推廣和培訓等公共服務,以降低企業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成活率和成功率,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
第七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主要業務范圍是:
(一)信息與咨詢服務。根據入孵企業的需求,為其提供科技、經濟、政策法規、技術、市場、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與咨詢服務;
(二)技術服務。為入孵企業引進先進適用技術,提供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的開發、推廣和應用示范及產品檢測、中間試驗等技術支持服務;???
(三)培訓服務。為入孵企業提供技術、市場、管理等方面的教育與培訓服務;???
(四)創業服務。為入孵企業提供研發、中試、生產和經營場地,公共物業及辦公設施;???
(五)其它服務。為入孵企業提供市場營銷、投資融資、貸款擔保、產權交易、人才引進、對外合作、展覽展銷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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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請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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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請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屬于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二)中高級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50%以上;
(三)自主支配場地面積不少于
(四)能夠為企業提供商務、資金、信息、咨詢、市場、培訓、技術開發與交流、國內外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務;
(五)具有嚴格的管理和財務制度,孵化器及在孵企業統計數據齊全;
(六)科技企業孵化器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專業技術型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不少于10家);
(七)累計孵化畢業企業不少于5家(專業技術型科技企業孵化器,累計孵化畢業企業不少于3家);
(八)運營時間一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
(九)具有一定的孵化資金或種子資金,或與風險投資、創業投資、擔保等機構建立了正常的業務聯系,能為入孵企業提供必要的投融資服務。
專業技術型科技企業孵化器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平臺或專業化的中試條件,并具備專業化的技術咨詢和培訓能力。
第九條? 申請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和章程、稅務登記證、經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表;
(三)孵化場地和辦公場地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資質證明以及職工花名冊;
(五)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申請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應當向所在地的州(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或高新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州(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或高新區管委會審查簽署意見后報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由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和認定。對通過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頒發“云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企業進入科技企業孵化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應當在科技企業孵化器所屬區域內,辦公場所應當在科技企業孵化器所屬場地內;
(二)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科技企業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足兩年;
(三)企業注冊資金一般不超過200萬元(對注冊資金有特別要求的行業不受此限);
(四)屬遷入的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一般不超過200萬元;
(五)企業租用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場地面積低于
(六)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當屬于國家或本省頒布實施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當前國家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云南省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與重點方向指南》或《云南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范圍;
(七)企業負責人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經營管理和市場開拓能力。
第十二條? 入孵企業運營兩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主導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和健全的財務制度,年技工貿總收入達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和自有資金達100萬元以上的,予以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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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扶持與促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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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建設和發展,在規劃、用地、財政、稅收等方面為科技企業孵化器提供支持。
第十四條? 通過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自通過認定之日起,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鼓勵和支持建立按市場規律運作、實行企業化管理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引導和推動創新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行業協會及其他組織或個人創辦多種形式的科技企業孵化器。
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和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將科技企業孵化器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納入當地科技發展計劃,為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引導資金、辦公場所、辦公條件等支持。
省級相關科技計劃對通過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能力建設、創新服務等方面的項目給予積極支持。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創業風險投資企業投資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及其入孵企業自主創新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申請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承擔國家相關科技計劃項目。
第十八條? 對在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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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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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應當按要求向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統計資料。
被取消資格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兩年內不得申請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
第二十條? 企業在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年。入孵企業符合畢業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畢業手續;對孵化時間較長或孵化效果不明顯的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應當及時予以清退。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云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的單位,應當提供真實的申請資料。對弄虛作假,騙取“云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的單位,取消其“云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 資格并予以公布,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對在云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有關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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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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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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