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秋至
來源:GPLP犀牛財經(ID:gplpcn)
近日, 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一則關于農業銀行(601288.SH)旗下支行上報不良征信記錄糾紛的案件判決書。
據判決書,張某在申請貸款時發現自己“被擔保貸款”,因貸款違約被納入失信名單,可事實是,張某對農行農安縣支行的擔保貸款合同毫不知情。法院調查后發現,上述貸款合同中的指紋和字跡均不屬于張某本人,故責令農業銀行消除不良征信記錄。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據判決文書,2020年6月10日,張某欲從農行貸款,卻被農行告知張某之前為他人1.5萬元的貸款提供了擔保,因貸款未償還,張某已被納入失信名單,因此張某的貸款申請被拒。
張某得知該事件后無法理解,曾向農行農安縣支行(以下簡稱“農行支行”)和吉林省分行方面反映問題。他表示對這筆擔保貸款的案件毫不知情,既不認識借款人,也沒為其提供任何擔保,自己在農行支行的貸款手續上也沒有任何簽字,請求對方消除失信記錄。
然而,農行支行拒絕了該申請。該支行表示,據涉案貸款經辦客戶經理回憶,當時是經其核對身份證后,由每個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并按手印,不存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同時,借款人張某和保證人張立軍同為前崗鄉村民,又同姓張,兩人不可能不認識,張某有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動機。
不僅如此,農行支行認為,負責出具個人信用報告的主體為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并不是農行。
農行支行表示,個人信用報告中報告說明第12條規定,該報告不展示5年前已經結束的違約行為。涉案貸款未結清,違約行為未結束,借款人和保證人的不良征信記錄一直會存在,這是人民銀行的單方行為,與該行無關。
法院的調查結果顯示,該案中農行支行提供的借款合同已經司法鑒定,上面的字跡及指紋并不是原告本人簽名按印。
法院表示,農行支行作為金融機構,在對外借款時應當對借款人及擔保人身份進行審查核實,應當要求借款人即擔保人本人簽名按印。農行向人民銀行上報貸款情況,人民銀行根據上報錯誤情況認定原告為失信人員,侵犯了張某的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農行農安縣支行于該判決生效后立即消除原告張立軍在中國農行農安縣支行的不良征信記錄,且案件受理費50元、鑒定費3400元,由農行農安縣支行負擔。
事實上,農行的另一支行烏審旗支行也曾因錯上傳不良征信記錄信息被訴。
2020年11月,當事人巴某在辦理銀行業務時得知,自己因借款擔保逾期被農行列為失信人員。
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出,借款申請書中的巴某簽名及捺印均不屬于巴某,因此該筆貸款與原告巴某無關。
判決書表示,農行烏審旗支行于消除原告巴某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中的不良信用記錄并口頭向原告巴某賠禮道歉。
值得注意的是,涉案擔保合同發生在2001年12月10日。這意味著巴某的不良征信記錄已經持續了多年。
多起征信鬧烏龍事件是否說明了征信系統存在漏洞?金融機構對于部分貸款申請的主體信息審查是否不夠嚴格?GPLP犀牛財經針對以上問題向農業銀行發送了問詢函,截至發稿并未收到回復。
《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發現信用評價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采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評價人應當及時核查,經查屬實的,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款去處理這類案件,但因金融機構過錯被冒名貸款并形成不良征信記錄構成名譽侵權。
公開資料顯示,農行是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之一,前身最早可追溯至1951年成立的農業合作銀行。2009 年1月,該行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7月,該行分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
(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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