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禾涼
來源:GPLP犀牛財經(ID:gplpcn)
6月28日,江西銀行一天之內收到中國銀保監會發出的14張罰單,牽涉多個支行,涉及貸后管理不到位、貸款資金被挪用于炒股等違法違規行為。
來源:中國銀保監會
具體來看,江西銀行南昌鐵路支行因超權限審批個人消費貸款,且貸后管理不到位,貸款資金被挪用于炒股、購房罰款40萬元。相關責任人葉頌明因對以上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而被警告,并處5萬元罰款。
江西銀行南昌象南支行因貸后管理不到位,貸款資金挪用于繳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而被罰款20萬元。
江西銀行南昌高新支行因貸后管理不到位,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被罰款30萬元。
江西銀行南昌洪城支行因發放貸款用于歸還銀行承兌匯票墊款、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銀行承兌匯票業務,而被罰款60萬元。
江西銀行宜春分行因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來源于本行授信資金,而被罰款30萬元。
江西銀行南昌進賢支行因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未按規定報送案件風險信息,而被罰款60萬元。相關責任人饒敏因對以上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而被警告,并處5萬元罰款;陶之光因對江西銀行南昌進賢支行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的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而被警告。
江西銀行南昌中山路支行因向虛構貸款用途、財務報表的企業發放貸款用于歸還民間借貸,而被罰款30萬元。相關責任人吳寒、甘倩俠和萬治緯被警告,袁宏被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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