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記者從河南省政府網站獲悉,《河南省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根據征求意見稿,國家機構以外的組織和個人依法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辦培訓機構,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培訓機構;但是,不得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培訓機構。同時,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征求意見稿提出,培訓機構應當配備與培訓類別和規模等相適應的專兼職員工隊伍,不得聘用在職中小學教師。聘用的各類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聘用外籍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培訓機構不得強制、誘導學員使用消費貸款,不得捆綁貸款、保險等金融產品或者服務。

詳情如下:
關于《河南省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訓機構監管機制為著力點,努力構建校外培訓機構規范有序發展的長效機制,促進培訓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省教育廳起草了《河南省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F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目前,全省各級各類校外培訓機構形成了覆蓋面廣、層次形式內容多樣的局面,截止2020年11月底,全省共有培訓機構50437所,其中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培訓機構(營利性培訓機構)46235所,在民政部門登記的培訓機構(非營利性培訓機構)4202所。經教育部門審批的培訓機構10684所,經人社部門審批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1704所。培訓機構作為學歷教育的有益補充,對于滿足各類人群選擇學習需求、培養發展興趣特長、拓展素質教育起到了積極作用,為建設學習型社會、營造終身學習氛圍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省培訓機構監管工作也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培訓機構的監管尚未實現全覆蓋。在以往的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中,對培訓機構的管理主要針對“文化教育”和“職業技能”兩類,但均未就“文化教育”的內涵進行界定,導致許多培訓機構缺少明確的審批、備案、主管部門,出現監管空白。目前培訓市場至少存在中小學生文化學科培訓、職業技能培訓、藝術輔導、體育指導、科技培訓、語言能力輔導、面向成年人的文化教育及非學歷繼續教育(如專升本、考研、公務員、教師資格、會計、法律職業資格培訓等)、嬰幼兒早期發展指導服務等類型,有些類型的培訓機構還沒有明確行業主管部門。二是各部門監管職責有待進一步梳理明確。由于政府機構調整、證照管理改革等實際情況,培訓機構監管執法中存在部門之間溝通不順、銜接不暢、職責不清的問題,迫切需要進一步明晰職責、加強統籌、形成合力。三是培訓機構監管力度仍需加強。一些培訓機構還存在證照不全,超范圍經營,虛假宣傳,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預付費過高、合理退費難、攜款跑路等違規情況,監管力度仍需繼續加強。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對校外培訓機構要依法管起來,讓校外教育培訓回歸育人正常軌道。制定我省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我省校外培訓機構治理體系,加快辦學與監管的法治建設,凈化培訓市場,建立良好教育生態環境,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意義。
一是有利于建設學習型社會。黨的十九大提出辦好繼續教育,加快建設學習型社會,大力提高國民素質的新要求?!吨泄仓醒腙P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明確提出要規范校外培訓機構。通過立法,加強對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有利于完善終身學習體系,建設學習型社會。
二是有利于補齊培訓市場監管短板、綜合施策和協同治理。近年來培訓市場發展迅速,新形勢、新情況、新技術、新挑戰不斷涌現,對政府治理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十九屆四中全會也提出了“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體要求。目前我省培訓市場監管還存在不少監管盲區,監管部門相互推諉現象依然存在,亟需出臺相關法規政策,依法設置、強化監管、明確分工。
三是有利于維護培訓市場秩序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當前,個別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擾亂了培訓市場正常秩序,損害了人民群眾利益。制定《辦法》有利于整治規范培訓市場,回應民生關切,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二、主要內容
《辦法(草案)》共三十四條,主要內容是:
(一)明確培訓機構監管的范圍、原則、政府職責等事項
一是《辦法(草案)》在培訓機構監管范圍上著眼“全面覆蓋”,對目前培訓市場上所存在的中小學生文化學科培訓、職業技能培訓、藝術、體育、科技、語言能力、面向成年人的文化教育及非學歷繼續教育(如專升本、考研、公務員考試、教師資格、會計、法律職業資格培訓等)、早教等培訓機構進行全面監管,掃除監管盲區。二是《辦法(草案)》確立了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工作應遵循“全面覆蓋、源頭規范、長短結合、屬地負責、行為監管、協同治理”的原則等。三是明確了各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職責。
(二)明確培訓機構設立方式、設立流程、培訓場所、業務范圍及組織機構有關要求
根據培訓機構設立方式的不同,分為行政許可類和非行政許可類,并根據類別的不同,明確設立流程、培訓場所、業務范圍、組織機構的有關要求,建立統一明確、簡明易行的準入標準和有關要求。
(三)明確培訓機構監管工作主要事項和職能部門職責分工
著眼厘清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主要事項,從證照、培訓內容、收退費、消費貸款、從業人員、場地、食品、衛生、網絡信息安全、廣告宣傳、稅收等各個方面,細化明確各相關職能部門開展監督管理的具體職責分工,做到事前審批和事后監管并重、行業主管和行為監管并重。同時,明確了各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各項監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工作流程。
(四)明確培訓機構變更與終止有關要求
明確了培訓機構分立、合并、終止,舉辦者、住所、培訓內容、名稱、管理人員等事項變更的具體要求,加強培訓機構監管,提升培訓市場規范化水平。
(五)明確法律責任
分別對培訓機構、相關職能部門違反《辦法(草案)》的行為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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