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是推動創新驅動、實現科技騰飛的重要資本力量。創業投資只投資未上市企業,不涉及資本公開市場公眾利益;創投基金不使用杠桿,不會帶來系統性金融風險。因此簡單因為創投基金有“投資”或“基金”字樣就列為金融風險防范對象的問題,應盡快予以糾正。”
12月20日,在2020第四屆中國(諸暨)科技金融暨創投產業集聚發展高峰論壇上中國投資協會副會長、創投委會長沈志群發表演講表示。
“我國創業投資發展很快,許多政府領導,社會各界對這個行業缺乏了解,存在基本概念模糊甚至混亂,但是在創業投資進入高質量新發展的歷史階段,這種現象不應再繼續下去了。只要各級政府部門和創投業界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認真總結經驗,回歸創投本源,邁入十四五的中國創投行業,一定能夠在新的起點是開新局,再出發。”
中國投資協會副會長、創投委會長沈志群
演講內容如下:
三年前,在浙江省政府、省科技廳的支持指導下,諸暨市政府出臺了“創業投資改革試驗區建設實施意見”。在一個縣級城市創辦創投改革試驗區,探索創投產業集聚發展的方式,其本身就是一個很有意義的改革實踐。創投委一直在關注試驗區的進展和取得的成效。
關于邁向十四五的中國創投,第一個問題應該把握的主要趨勢,第二個問題必須解決的基本問題,幾天前,我在參加浙江創投高峰論壇發言中已經做了具體闡述。今天重點對第三個問題,正本清源,澄清對創投行業誤區和偏見談一些看法。
這個月初,我在參加中國政法大學金融媒體班的一個活動時,給中央和地方各大媒體朋友們,留了五個題目,都是對創投行業一些似是而非的誤區甚至偏見,希望請媒體朋友們關注宣傳,正本清源,以利于政府部門更準確有效的制定政策法規,促進創投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維護創投機構“募投管退”正常高效的運行。42年前黨的11屆三中全會拉開中國改革開放的歷史序幕,小平同志有一個著名講話的題目是“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今天在諸暨創投改革試驗區,對創投問題同樣應該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深入探討,暢所欲言。
第一,創業投資特別是創投基金,雖然有資金募集行為,但究竟是一種金融投資,還是實體投資,產業投資?是否應該列入防范金融風險的范疇?
我認為,創投基金募資對象嚴格限于具有投資能力、投資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機構投資人和個人投資者,且不能使用公開方式,不能承諾固定回報,投資范圍嚴格限于未上市企業的股權,通過參與企業投后管理,股權的增值和退出實現價值,是一種典型的實體投資、價值投資方式。與貸款收息,炒股獲利的金融投資方式完全不同。創業投資只投資未上市企業,不涉及資本公開市場公眾利益;創投基金不使用杠桿,不會帶來系統性金融風險。因此簡單因為創投基金有“投資”或“基金”字樣就列為金融風險防范對象的問題,應盡快予以糾正。
第二,創業投資作為一種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的股票投資應該如何嚴格區別?特別是在監管法規,監管方式和監管部門方面,如何體現差異化和適度性?
創業投資的投資對象是未上市企業,投資方式是股權投資,投資周期短則兩三年、長則五年以上,投資收益靠股權增值退出實現。而證券投資對象是公開上市公司,投資方式是買賣股票、債券和其他衍生品,投資可以快進快出,投資收益是買入和賣出的差價。二者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類投資。證券投資的管理辦法依據《基金法》規范,而創業投資的管理辦法依據還是2005年國務院轉發十部委的“暫行辦法”。盡管創業投資的立法滯后,盡管有關部門調整了創投企業日常管理的部門分工,但并沒有變更、更沒有廢止《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創業投資和證券投資區別監管,分開立法理所當然。借鑒國際經驗,如果創投行業信用體系完備,行業自律組織完善,完全應該成為豁免監管的行業。
第三,創業投資行業是不是所謂“暴利”行業?作為一個高風險長周期、對創新科技具有重要作用的投資行業,政府在資金來源、稅收支持、退出渠道等政策上應該如何扶持和引導?
創業投資的被投企業通過IPO上市,獲得超高回報的案例與整個行業投資企業數相比,只占極少數。而上市退出只占創投行業退出比重20%左右,更多通過并購、回購等其他方式退出的企業,股權回報沒有超高;還有更多低收益和投資失敗血本無歸的項目。加上創業投資從投入到退出有很長周期,因此整個行業平均年化收益率10%左右,并不是所謂暴利行業。按照風險與收益相對應的常識,創業投資行業作為一個高風險投資行業,獲得高于其他行業的收益水平完全正常。對創投行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實際是鼓勵和支持更多資本投資創新和科技,特別是初創期的創新科技企業。加大稅收扶持力度,從實現創新驅動、科技騰飛的大目標看,從推動新發展的全局和長遠算大賬,可以帶來更多的稅收收入。
第四,除了機構投資人之外,高凈值人群,高收入個人是否應該成為創業投資重要的合格投資人?應該用什么樣的組織方式激勵和引導他們更加關注創業投資行業?
拓寬創投的募資渠道除了合格的機構投資人,包括養老金,保險資金,銀行機構,各類企業資金,政府引導基金以外,根據中國的國情,必須十分重視高收入高凈值人群這一重要的個人投資人主體。在我國可用于投資的資金超過1000萬元的個人,在100萬人以上,總資金達100萬億元以上,如果能夠吸引10%的投資創投,將極大緩解募資難題。因此,那種限制甚至禁止個人投資創投的主張絕不可取。這部分個人投資參與創投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成功的企業家轉型為天使投資人;二是直接成為創投基金出資人;三是采用市場化母基金的組織方式,為實踐證明更為專業更為有效,值得大力發展。
第五,創業投資的基本概念、內涵外延標準應如何確定?包括風險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天使投資,創投基金,企業創投等概念應該如何準確的界定?
我國創業投資發展很快,許多政府領導,社會各界對這個行業缺乏了解,存在基本概念模糊甚至混亂,也不足為怪。但是在創業投資進入高質量新發展的歷史階段,這種現象不應再繼續下去了,有必要做出明確的、科學的、可操作的界定:
1.創業投資和風險投資是同一概念,同一英語單詞。在我國政府文件中統一使用創業投資,是一個比較準確、符合中文詞意的表述。因為凡是投資,都有風險,不存在無風險投資。建議今后各地政府文件不應再重疊使用,諸如“發展創業投資和風險投資”,召開“創投風投大會”等不規范的概念。
2.創業投資是對未上市企業全周期包括初創期、成長期、成熟期的股權投資方式。所謂投初創期,成長期是VC,投成熟期、IPO前期是PE的理解,與創業投資的本意,與我國政府對創業投資規章制度的定義都不相符合。
3.股權投資是對應債權投資而言的一種投資方式,在我國的實踐中,股權投資主要有三種具體方式,即創業投資、并購投資和產業投資。采用基金投資方式時,證券投資有公開募集和非公開募集之分。而我國現行法規對股權投資只限于非公開募集,不允許公開募集。沒有公募股權投資一說,何來私募股權投資?因此,在市場廣為流行多年的所謂私募股權投資概念是一個模糊概念。在美國和歐洲的PE概念,實際定義明確是指并購投資,和創業投資一樣是股權投資的主要方式之一。
4.天使投資在國務院2016年53號文件中已經做了非常明確的定義,和國際上通用的定義一樣,是指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個人投資主體-天使投資人。而以基金方式從事創業投資活動就是創業投資基金,不存在所謂天使投資基金。天使投資人一般以投資早期項目為主,但沒有限制個人投資中期后期項目,所謂“天使輪”的概念,建議在政府文件中應統一規范為早期或初創期項目。
5.企業創投(CVC)是近幾年在我國發展很快的創投主體。主要指大型企業集團、上市公司等實業企業以自有資金出資設立的創投公司,對企業產業鏈供應鏈上下游相關聯的創新項目、創業企業開展的股權投資,或者開拓企業現有主業以外的其他新興產業。這類創投主體應大力鼓勵支持發展,并在政策上與專業創投機構一視同仁。
為了對各類創業投資主體標準和行為做出明確的界定,確保對創投行業管理的規范性,創投政策實施的精準性和創投企業信息的完整性,國家發改委正在牽頭會同有關部委研究制定相關文件,爭取盡快發布實施。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十四五規劃建議,提出的首要任務就是堅持創新驅動的核心地位,堅持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重要支撐,創業投資是推動創新驅動、實現科技騰飛的重要資本力量,在十四五期間乃至今后幾十年將大有用武之地,只要各級政府部門和創投業界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認真總結經驗,回歸創投本源,邁入十四五的中國創投行業,一定能夠在新的起點是開新局,再出發。我們也希望諸暨創投改革試驗區能夠不斷深化創投改革,探索創投發展新路,為浙江和全國的創投發展發揮示范,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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