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方式
(一)提升公共服務能力:經認定的國家數字服務出口基地和國家文化出口基地,每家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支持。
(二)技術出口業務:按照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給予貼息支持。
?(三)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按照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幣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給予貼息支持。
?(四)吸納就業支持:按照每人不超過4500元的標準給予吸納就業支持。
二、申報主體
在廣東省內(不含深圳,下同)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常經營
三、申報時間
2020年8月31日前
?四、支持重點
(一)支持經認定的國家數字服務出口基地、國家文化出口基地完善相關公共服務。
(二)鼓勵技術及技術服務出口。鼓勵境內企業通過貿易、投資或經濟技術合作方式向境外實施的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專有技術轉讓或許可等技術轉移,以及技術轉讓或許可合同項下提供的技術服務。不包括《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所列的出口技術。
(三)鼓勵企業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鼓勵境內企業或其境外分支機構與境外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戶提供國際(離岸)外包服務并取得收入的業務活動。
(四)根據《商務部辦公廳關于積極做好疫情應對支持服務外包企業發展工作的通知》(商辦服貿函〔2020〕51號),對服務外包企業疫情期間吸納就業給予支持。
五、支持時段
對2020年6月30日前獲得國家數字服務出口基地、國家文化出口基地稱號的單位給予支持。對企業(單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發生技術出口、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的申報項目給予支持。
六、其他事項
(一)同一合同和水單只能申請技術出口、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中的一項,不得重復申報。
(二)每個企業申請各項目所獲得的支持金額共計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三)單個企業核定支持金額低于10萬元的不予資助。
(四)所有申報材料均須加蓋企業或單位公章。
(五)銀行出具的收付匯憑證,如以非人民幣作為計價幣種的,應將金額折算成人民幣,折算率使用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表》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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