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總局發文,零售藥店賣食品,審批要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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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賣這類食品,無需許可
為加快推進食品經營許可制度改革,市場總局食品經營司籌劃啟動了修訂工作,并于8月6公布了《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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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已經過多次修訂完善,最新版《意見稿》充分采納合理意見,主要修訂內容在9個方面有改變。
涉及簡化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壓縮食品經營許可辦理時限、實行部分許可告知承諾制、新增無需取得許可的情形、調整食品經營項目、推進食品經營許可信息化建設、完善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機制、增加許可證書展示方式、實行更嚴厲的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在無需取得許可的情形中,《意見稿》明確,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可不用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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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類情形,可直接發放許可證
與此同時,按照要求,對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項目的新辦許可、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且經營項目減項或未發生變化的變更或延續許可等3類情形,實行告知承諾制,即食品經營者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直接向申請人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
其次,在審批方面,還有很大的變化。按照《意見稿》,不僅申請材料有所簡化,審批時限也有新要求。
至于簡化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一是新申辦食品經營許可時,對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等文件能實現網上核驗的,不再提供復印件。二是許可證遺失補辦時,可以提交遺失聲明代替原遺失公告。
同時,壓縮許可工作時限是近年來各地普遍實施的一項便利措施,《意見稿》將現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食品經營許可辦理時限縮減一半。
一是將許可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時限壓縮至10個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二是將許可部門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時限壓縮至5個工作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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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大違法行為,嚴懲
此外,《意見稿》一方面有放寬,另一方面也有嚴管。在法律責任方面,《意見稿》處罰也十分嚴格。主要涉及以下8個方面:
1、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超越經營項目范圍或主體業態、超出許可有效期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或經營場所遷址未按要求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
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2、其他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
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3、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或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
處罰:由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七十八、七十九條撤銷行政許可并給予行政處罰,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
4、食品經營者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5、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展示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6、食品經營者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發生較大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報告的
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經營進行整改;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7、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自動售貨設備放置地點變化或數量增加,未按規定報告的
處罰: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8、對通過告知承諾獲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食品經營條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且不屬于第三十七條情形的
處罰: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食品經營者立即停止經營進行整改。食品經營者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行政許可。
來源:賽柏藍—藥店經理人
整理:夕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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