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為推動重點行業大氣污染物減排,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經省政府同意,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省發改委印發通知,對全省鋼鐵、水泥企業試行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水價政策。
全省鋼鐵、水泥企業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網購電量(含市場化交易電量)實行用電加價政策,其購自來水企業水量實行用水加價政策。企業“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清潔運輸方式”其中一項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電價格每千瓦時加價0.01元(含稅,下同),用水價格每立方米加價0.05元(含稅,下同);兩項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電價格每千瓦時加價0.03元,用水價格每立方米加價0.08元;三項均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電價格每千瓦時加價0.06元,用水價格每立方米加價0.1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電、用水不再加價。
(一)鋼鐵、水泥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連續穩定運行一個月后,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和有能力的技術機構,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工作的通知》《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技術指南》及我省鋼鐵、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相關文件要求,開展評估監測。經評估監測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業將評估監測報告報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二)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將鋼鐵、水泥企業超低排放改造情況和評估監測情況函告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據此公布執行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水價的企業名單、加價標準,省電力公司執行加價電價,有關市縣發展改革部門監督當地供水企業執行加價水價。
(三)新投產的鋼鐵、水泥項目,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執行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水價。
(四)已執行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水價的鋼鐵、水泥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停止執行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水價。
(一)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政策執行效果適時調整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水價加價標準。
(二)電網企業和自來水供應企業因執行差別化電價、水價增加的收入由省政府統籌用于支持相關企業開展節能減排改造。
(三)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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