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全國首例區塊鏈存證案由杭州互聯網法院一審宣判,法院支持了原告采用區塊鏈作為存證方式,并認定了相應侵權事實。2018年9月,杭州互聯網法院的司法區塊鏈正式上線運行,同月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可見,無論是杭州互聯網法院,還是最高人民法院均認可了區塊鏈“不可篡改”和“不可偽造”的屬性。目前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存在著電子數據提取和收集過程不規范、存儲和流轉不安全、審查和判斷難度大等方面的問題。而區塊鏈技術使用哈希函數,使得數據之間兩兩相互印證,形成數據鎖鏈,并將數據分布存儲在各個節點上,杜絕私下篡改,能有效地保障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相較于傳統的電子數據取證和存證方式,應用區塊鏈提取和收集電子證據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點和優勢:
電子數據提取智能化。刑事案件電子數據來源有兩類:一是偵查行為產生的電子數據,如訊問和搜查的同步錄音錄像,恢復硬盤、手機中的電子數據等。二是案發時產生的電子數據,如現場監控、微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轉賬交易記錄等。對于第一類電子數據,在電子數據產生的同時,區塊鏈技術就能第一時間自動對該電子數據進行完整性校驗,并將哈希值上鏈保存,防止篡改證據,不再需要由取證人員記筆錄、寫說明、簽名蓋章來“自證清白”。對于第二類電子數據,因為電子數據上傳到區塊鏈之前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是區塊鏈本身無法證明的,所以區塊鏈技術還需要同步記錄取證過程并和取證結果一起上傳區塊鏈進行完整性校驗。所以在數據上鏈之前,仍有必要采用人工智能等技術對取證過程合法性進行自動記錄和輔助分析,如偵查人員身份識別、對象信息采集、現場經緯度定位、取證時間及流程、過程是否完整,相當于增加了一個“電子見證人”,為之后該份電子數據的司法審查提供操作日志、校驗方式、環境參數等實質性審查材料。
電子數據保管去中心化。電子數據的副本被區塊鏈分散保存在網絡上的每一個節點上,任意一個節點發生篡改和滅失都不會影響數據的完整和安全。對于刑事案件,案件的證據和筆錄在“公安—檢察—法院”之間流轉(和反復),讓證據和筆錄在各自系統流轉(線上或者線下),各方能夠公開訪問一個共同的鏈,各系統通過上鏈信息,對接收到的電子數據進行驗證,還可以把司法鑒定、價格評估、公證等部門涵蓋進來。而且,當區塊鏈上存儲數據的機構越多,則對區塊鏈進行篡改和刪除的難度和成本就越大,該區塊鏈的安全性就越高。因為電子數據的上鏈信息是統一保存的,在區塊鏈共識機制的約束下,所有的增刪改行為都需得到各個節點的同意和記錄,任何一個機構都無法單獨對電子數據進行篡改,從而實現電子數據“分別提取、統一保管”的效果。需要說明的是,區塊鏈上主要保存是電子數據的哈希值而不是電子數據本身,因為哈希算法具有不可逆的特性,其他非辦案機構即使獲得區塊鏈副本上的哈希值也無法反向計算出證據原文,從而兼顧了保密性和不可篡改性。
電子數據審查實質化。區塊鏈技術無需專業人員操作,區塊鏈自動計算電子數據的哈希值,并如實記錄時間、地點、取證人員信息、設備號等取證要素一起上傳區塊鏈,計算和上鏈過程無人工介入,排除了偽造和篡改的可能。用區塊鏈技術審查電子數據時,檢察官、法官只需安裝一個電子數據驗真平臺,將電子數據放入驗真平臺當中進行查看,該電子數據是否上鏈,數據真實與否,一目了然。進一步,驗真平臺還會讀取電子數據上鏈時保存的取證信息,智能生成包含各種取證要素的分析報告供檢察官、法官對該份電子數據的合法性、關聯性進行審查。檢察官、法官可以通過該報告了解相應電子數據的生成和提取時間、地點(經緯度)、提取人員信息、設備編號、電子數據格式和大小等信息,與在案其他證據進行比對和甄別,能簡單、有效地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斷。
區塊鏈技術就如同DNA技術一樣,未來必將為司法證明提供極大的助推,但不能過于“神話”,依然應設置周密嚴謹的證據規則。在審查應用區塊鏈技術提取的電子數據時,仍需注意以下兩個方面:一是上鏈前電子數據的原始性。數據掛載到區塊鏈之前,這個時間段內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是區塊鏈本身無法證明的,仍要結合取證信息、勘驗提取筆錄、取證過程錄音錄像等證據,綜合分析、判斷電子數據在上鏈之前是否存在被篡改、污染的可能。二是收集、提取過程的合法性。應用區塊鏈技術提取的電子數據并不當然具有程序合法性,仍需按照刑訴法的要求對取證主體、取證程序、取證地點等要素是否合法進行審查,防止違法證據成為定案依據。
作者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陳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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