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讓“大數據殺熟”成為眾矢之的
戴先任/文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在官網發布《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暫行規定》對虛假預定、不合理低價游、價格歧視(大數據殺熟)、信用監管等問題都做出了具體規定,違反規定將被處罰。(10月9日中新網)
走同樣的航線,坐同一個航班,在APP上顯示的價格卻比別人貴。類似“同物不同價”的現象不僅存在于在線旅游行業,在各類網絡平臺、各類網絡消費中都不同程度存在,深受消費者詬病。但“大數據殺熟”是商家對大數據等新興技術的應用,而現行法律法規欠缺,對于這些運用新興技術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懲治措施,導致“大數據殺熟”不僅難以遏制,反倒成了各類網絡平臺的潛規則,讓越來越多的消費者深受其害。
此次文化和旅游部將“大數據殺熟”納入處罰范圍,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必要之舉。“大數據殺熟”讓價格因人、設備、手機系統不同而不同,這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已然是一種價格欺詐。
國家發改委在《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及相關解釋中指出,所謂“價格欺詐”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而“大數據殺熟”利用大數據技術進行虛假標價,欺騙消費者做出購買選擇,讓消費者以高價購買商品,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另外,“大數據殺熟”還存在過度獲取、搜集用戶隱私信息的嫌疑。
將“大數據殺熟”納入處罰范圍,是對這種價格欺詐行為進行必要懲治,才能讓“大數據殺熟”不再成為各類網絡平臺的潛規則,從而才能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對此,不僅是在線旅游,其他網絡消費領域,也有必要引入這一處罰措施,將大數據殺熟納入處罰范圍,讓網絡平臺無法繼續利用“大數據殺熟”對消費者“巧取豪奪”。
進而言之,監管部門、立法機構等,也要能根據形勢的發展、新技術的發展對監管方法與法律法規進行及時的調整,要與時俱進、要“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這樣才能避免監管滯后、“法律滯后”帶來監管空白、監管盲區,才能更好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好發揮出監管作用與法律效力。
來源: 市場導報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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