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時間以來,網絡游戲直播著作權侵權、不正當競爭案件開始增多,逐漸成為直播行業發展面前的一大挑戰。
相關案例的矛盾集中體現在,比如直播畫面是否有版權?截取他人游戲視頻畫面是否構成侵權?由于司法層面沒有明確的法令條文,來界定網絡游戲直播著作權的侵權標準,因此現有的局面下,各方對于其中的標準眾說紛紜。
9月19日,在北大舉辦的網絡游戲內容知識產權保護研討會上,多位法學專家給出了他們的看法,這或許能給游戲直播、短視頻行業帶來更有價值的參考。
在今年年初的一起與直播侵權有關的案件中,游戲開發商就以某直播平臺未經授權直播旗下游戲侵犯其著作權為由,將其提起訴訟。那么直播過程中展示出來的游戲畫面究竟是否享有著作權?
北京大學楊明教授認為,游戲動態畫面可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下的作品,著作權主體涉及游戲開發商,運營平臺(代理商、發行商等)。原則上應當賦權給開發商,但允許開發商與運營平臺之間進行權利歸屬的相關安排。
對外經貿大學盧海君教授對此比喻稱,網絡游戲是網絡游戲直播、短視頻等衍生行業“奶娘”,萬丈高樓平地起,應該給奶娘付費。此外盧海君并不認同游戲直播是轉換性使用、屬于合理使用范疇的說法,“一部小說或者劇本拍成電影是不是轉換型使用,按理講應該是,但為什么不能認為是合理使用呢?原因很簡單,因為不管是美國的四要素說,還是三步檢驗法,包括我國的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均是各個因素在一起綜合評判的,轉換性使用不等于合理使用。”
涉及到網絡游戲及其衍生品的著作權保護問題,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汪涌律師認為,其保護路徑共有兩條。第一是將網絡游戲中的元素作為獨立的作品進行保護,如引擎作為軟件作品進行保護,網絡游戲中的美術、文字、音樂、游戲規則等滿足獨創性時亦可獲得保護。第二,從網絡游戲整體保護的角度,網絡游戲在終端設備上運行所呈現出的連續動態游戲畫面,可歸入類電作品進行保護。
至于第一條提到的“獨創性”,玩家在游戲過程中是否有獨創性?
“這應視不同游戲類型而定,”汪涌指出,“在大型競技類游戲中,由于游戲美術、音樂、文字、武器、地圖等元素,以及游戲規則和玩法的開發者預先設置固定的,玩家如同足球運動員,是為了競技目的取得勝負結果,不宜認為玩家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作行為。但在《我的世界》等沙盒類游戲中,玩家的創作空間非常大,有創作的機會與可能。”
近兩年,短視頻平臺的高流量有目共睹,平臺方也推出各種扶持政策,吸引內容創作者入駐。而這其中,又該注意哪些侵權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陶乾副教授提到,短視頻強調社交性、共享性和互動性。用戶看短視頻的同時,會切換到播主的直播平臺,電商平臺。短視頻平臺更重視內容的共享性、社交性與互動性,平臺提供了軟廣告植入、虛擬禮物打賞、視頻推廣等服務,粉絲與播主之間可以互動,可以通過平臺獲得粉絲打賞、電商推廣與平臺補貼等多種收入。
目前游戲短視頻多是截取游戲運行的畫面片段,對于這類行為是否屬于合理使用,必須注意到,我國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條款是封閉規定的,我們在這個問題的判斷上必須關注到行業生態、經濟利益鏈條與平臺的商業模式。
播主的游戲短視頻內容如果構成侵權,平臺要不要承擔連帶責任?在“紅旗標準”下,很多短視頻平臺的游戲內容是商業機構、網紅大V等發布的,甚至平臺還做了推廣,這相比普通用戶發布的短視頻內容,應該有更高的注意義務。
北京大學法學院張平教授則指出,各直播平臺之所以開展游戲直播業務,是因為他們看到了這一商業模式蘊含的巨大經濟利益,并可以通過用戶打賞、廣告和流量等多種方式來變現。
而只要是出于商業目的游戲直播行為和游戲短視頻傳播行為,不管玩家或者主播在這一過程中是否具有獨創性的貢獻,是否形成了新的作品,都必須獲得游戲著作權人的在先授權。以游戲短視頻為例,不管你截取的短視頻畫面有多短,只要你是用于商業傳播,就必須經過授權。游戲開發商不會限制普通玩家去玩游戲,但他是有權利去限制別人商業化的利用自身開發的游戲作品,限制別人利用自身游戲作品從事搭便車等不正當的商業競爭行為。
除此之外,會上也針對競爭規制問題進行了探討。
虎牙直播品牌市場部副總監衛然首先從平臺的角度,談了談當下的直播產業。衛然稱,直播江湖已進入后黃金時代,行業將愈加重視技術與生態,不斷有新的力量進場。斗魚、虎牙相繼上市,今日頭條建設了直播平臺,谷歌投資了觸手,行業也越來越規范,社會對直播行業的關注度非常高。在5G時代,隨著網絡基礎建設的加快,直播內容會被更多用戶接受,直播會成為5G時代下的最大受益者。
行業發展迅猛的同時,競爭規制的跟進速度卻相對較慢。那么國外市場是如何看待這一問題的?
中國政法大學張今教授拿《歐盟數字版權法》做了舉例。這部《歐盟數字版權法》立法歷時兩年多,對“避風港規則”進行了調整,新設了授權尋求義務與內含技術過濾的全面合作治理方案。我國音樂產業版權秩序已經相對規范,大的平臺都會主動尋求授權。游戲直播與短視頻產業也應逐漸規范。
實際上,我國國家版權局從2012年開始,在官網公布“重點作品預警名單”,要求“提供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商應禁止用戶上傳版權保護預警名單內的作品”。我國目前應本著實踐先行,待時機成熟再考慮是否需要立法的基本態度,鼓勵平臺創新版權治理措施。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宋健法官表示,在電競產業鏈中,游戲版權方把內容授權給主播與游戲直播平臺,游戲直播平臺主要通過主播傳播內容,吸引流量,通過打賞、廣告等創造收益。對于游戲用戶而言,他們更關注的是內容本身,而不是這個內容產生的方式。何種形式的內容對用戶而言,并不構成實質性差別。市場上出現了一些主播跳槽的問題,也引發了爭議和訴訟,我們應借鑒傳統體育賽事行業的轉會制度來加強規范。另外,對于游戲直播畫面的版權保護問題,這和體育賽事直播畫面的問題是一致的,我們應該承認它的版權屬性。
會議最后,北京大學盛杰民教授認為,游戲直播行業是一個全新的產業,就像當年的網約車一樣,有的人接受起來容易,有的人接受起來就有一定的難度。但是有一點很明確,知識產權保護對這個產業的發展至關重要,這里面有游戲開發商,有游戲玩家,直播和短視頻的博主,還有平臺和主播公會。不同的角色對于內容授權的態度會因為立場的不同而有截然相反的訴求。甚至有人會說你不授權給我,就是濫用你的權利,就是壟斷。
在他看來,新行業需要了解足夠的信息才能做專業的判斷,過程中也要秉持寬容、謹慎的原則,要給新事物發展的空間,不能管死,要給產業充分發展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