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8月14日訊(記者 張潤琪)近期,國稅總局武漢稽查局接連公布多則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5家公司存在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情況下對下游企業開具發票的違法情況,涉及接受虛開票醫藥企業數量高達67家。其中,浙江醫藥(SH:600216)控股核心企業浙江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藥廠涉嫌接受12份虛開增值稅普票。
涉嫌接受12份虛開增值稅普票
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武稅二稽處〔2019〕69784號和武稅二稽處〔2019〕69786號)顯示,武漢南瑞洋廣告有限公司和武漢達晶力廣告有限公司分別于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在沒有真實的業務交易情況下,共向浙江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藥廠(“新昌制藥廠”)開具12份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代碼:4200171320、4200171320,發票號碼:30712515-30712520、30491409-3049141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辦法》”)顯示,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同時,《辦法》第三十七條指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此,中國網財經記者致電浙江醫藥證券事務部,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不接受采訪。隨后記者又致函其郵箱,截至發稿,尚未收到任何回復。
涉嫌接受虛開發票期間“市場開發及推廣費 ”大幅度增長
新昌制藥廠前身是浙江新昌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浙江醫藥的主體企業。目前,新昌制藥廠為浙江醫藥的下屬生產企業。
此次稅務處理決定書顯示,新昌制藥廠涉嫌接受武漢南瑞洋廣告有限公司和武漢達晶力廣告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貨物品名均為“廣告服務*廣告費”等,涉嫌接受虛開發票時間在2018年期間。巧合的是,浙江醫藥當年產生的銷售費用15.28億元,同比增長133.27%。
記者注意到,浙江醫藥2018年銷售費用中的“廣告及宣傳費”為0.37億元,同比減少7.9%,占總銷售費用2.42%,但是,“市場開發及推廣費”高達12.32億元,同比增長191.09%,占總銷售用80.66%。浙江醫藥2018年年報顯示,市場開發及推廣費涉及了網絡及相關媒體投放廣告宣傳等費用。
不過,浙江醫藥對于2018年銷售費用大幅度上升表示,主要系自產制劑產品銷售收入增加,銷售費用相應增加所致。同時,浙江醫藥2018年年報顯示,銷售費用有較大幅度上升是由于“兩票制”下生產企業銷售給流通企業的價格高于非“兩票制”下銷售給經銷商的價格,因此生產企業的收入和毛利率有所增長,同時,由于流通企業不承擔推廣職能,生產企業與專業機構、咨詢公司合作,基于專業機構、咨詢公司提供的推廣服務支付服務費用計入銷售費用。
此外,記者還發現,新昌制藥廠曾因逃避繳納稅款被新昌縣地方稅務局行政處罰。
天眼查顯示,新昌制藥廠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向外單位個人贈送禮品分別約為602.94萬元、461.94萬元、462.86萬元,均未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此,相關部門于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3月30日對新昌制藥廠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了檢查扣繳義務人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并根據相關規定對新昌制藥廠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約152.77萬元。
對于企業涉嫌接受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一事,中國網財經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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