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制日報 | 齊愛民教授談網紅被惡意搶注
“數據人”第924期投稿郵箱3421899970@qq.com
據《華西都市報》報道,近期,有不少網紅博主、達人遭遇自己的名字被第三方搶注商標,導致無法在網絡使用自己名字的情況。而搶注的第三方則向這些網紅博主、達人以維權名義索要高額商標轉讓費。對此,有律師稱,目前市面上有公司專門尋找熱門IP,并搶注商標。搶注成功后,這些公司就會向被搶注者發起“維權”,最終目的是從中獲益。律師建議,如果能判定是惡意搶注商標的情況,可以申請商標無效。但律師表示,在實際操作中,維權并不容易。此前發生過很多案例,當事人被搶注了商標,因維權成本太高,選擇了妥協。針對這一問題,齊愛民教授接受了法制日報采訪。
法制日報
您認為應當如何看待網紅名字被搶注的問題?
齊愛民教授
搶注網紅名字商標本質上與傳統搶注名人、明星姓名商標的形式相同,只是隨著“流量為王”時代的到來,惡意搶注者利用大流量網紅進行商標搶注成為“傍大牌”的新型模式,由于多數網紅缺乏相關知識產權布局、維權的意識,反而遭到惡意搶注者勒索,對于網絡紅人的姓名權、名譽權以及經濟利益都將帶來極大損害。
法制日報
如何判定搶注行為?
齊愛民教授
依據我國最新修訂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搶注行為的核心判定要件為“不以使用目的”與“惡意”。無正當理由大量囤積商標、大批量申請注冊商標等行為均涉及商標搶注的要件,近期發生的搶注網紅商標并勒索被搶注者的情形就是典型的搶注行為,搶注者主觀上期望“合法獲利”,而客觀上無法提供出有效的使用商標的證據。
法制日報
請問當事人應如何維權?目前維權面臨哪些困境?
齊愛民教授
對于商標搶注行為可以通過商標無效程序進行維權,商標注冊5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同時,對于以惡意搶注商標進行敲詐勒索的行為還可以通過行政舉報維權、刑事立案等方式進行維權。目前所面臨的困境一個是維權成本高,商標維權由于案件的復雜性、專業性,必須通過專業的知識產權維權代理人進行維權;另一個是證據的收集困難往往導致維權失敗,大多數網紅以及名人并未具備保留證據的意識以及能力,這也是商標搶注維權困難的關鍵原因。
法制日報
惡意搶注商標屢禁不止,是何原因?
齊愛民教授
第一,惡意搶注行為成本低,僅通過300元的注冊費用便可以申請商標是導致商標被搶注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第二,法律規定缺失,被搶注維權困難。一方面,自身權利商標被搶注時由于缺乏有效的證據支持,缺乏專業的知識產權維權負責人對商標無效程序、訴訟程序進行處理,面對商標惡意搶注時往往因為耗費巨大的財力物力而對于維權望而卻步;另一方面,當前我國商標法律制度對于“惡意搶注”界定仍未十分明晰,處罰力度不及獲利之大,搶注者仍肆無忌憚。第三,國內新媒體運營平臺對于網紅名人的商業價值開發管理缺乏相應制度,網紅名人自身缺乏布局意識、維權意識,無法預見或難以顧及商標搶注行為。
法制日報
解決此類問題上,您有何具體建議?
齊愛民教授
首先,應完善新媒體網紅行業商業價值挖掘與利用的管理制度,網紅所屬平臺應構建起完善的平臺網紅商業價值開發管理制度,確立對于平臺網紅名人的知識產權布局規劃,將商標惡意搶注扼殺在搖籃之中;第二,進一步完善商標法,以敲詐勒索為目的的大批量惡意搶注行為應加大從刑法上進行追訴力度;第三,商標評審時應加強對在先權利的審查力度,根據網紅名人的影響力、流量等因素進行審查,對于惡意的、大批量的搶注大流量網紅名人的行為應予以駁回。第四,從法律角度看,網紅本質是商主體,所有商主體必須學習知識產權法,尤其是商標法知識。我國商標法實行先申請原則,誰先提出申請,誰獲得商標權。第五,網紅要勇敢維權,尤其是一些大網紅,粉絲量巨大,網紅ID商業利益巨大,有必要通過司法途徑保護自己的權利。
主編:齊愛民博士,八桂學者,二級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企業戰略家,國家首批知識產權庫專家,國家智庫(CTTI)首席專家,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首席專家,全國知識產權領軍人才,教育部新世紀人才,華南區塊鏈大數據法治戰略研究院院長,國家網絡與大數據戰略研究院院長,國際區塊鏈創新應用聯盟常務副理事長,云體系聯盟常務理事, 廣西區塊鏈產業顧問,騰訊公司高級專家顧問,重慶金窩窩集團首席戰略顧問,齊跡集團創始人兼董事長,中國互聯網法、大數據法、電子商務法、區塊鏈產業與法律的開創者之一。
數據人
區塊鏈產業 大數據媒體
權威觀點/良心學術/專業知識
敬請關注微信號:dataman2014
編輯|張鑫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