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仁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來源:《檢察日報》2017年3月30日。
為《司法的細節》的再版作序,感觸頗多。法治既是一種理念,一套原則,也包含種種細節;而正義的實現,不光要靠格式化的實體和程序,還要靠貫穿于整個司法中的種種細節,有時,正義恰恰就落在細節之中。應當看到,我們所面臨的法治領域的落細、抓細,任務是繁重的。很長一個時期,司法實踐中申訴受理機關就是原審法院或原來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要求自己去糾正自己的錯誤,其效果自然可想而知。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推動的“申訴異地審查”制度就理所當然地受到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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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又如,我們現在常說罰金刑的判決在實踐中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解決這一難題的關鍵點是,我們應當借鑒國外的做法,從總額罰金制改為日額罰金制,即判處的是罰金的天數,再根據不同被告人的經濟能力來決定其每天應交付罰金的數額,這樣同罪同判的只是罰金的天數,乘以每個不同經濟能力的被告人的日額罰金,則經濟能力好的人要多交罰金,反之則少交,它既能讓每個受處罰的人感受到刑罰的效果(防止富人交罰金少失去威懾力),又能改善罰金刑的執行狀況(防止窮人交不起罰金)。不僅如此,法律還作了更細致的安排,如判決后犯人失業了,原來決定的罰金交不起了,怎么辦?那又要分情況,比如失業是因為自己好吃懶做等原因造成的,那就要折抵刑期去監獄服刑;如果是因為經濟危機等原因造成的,那就可以改作公益勞動,甚至當法庭認為有足夠理由時就直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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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有報道稱,有蒙冤者被騙國家賠償金,引發人們對從監獄出來的人如何適應社會的關注。對此,筆者不禁想起多年前參觀德國監獄的一些記憶。為了讓犯人順利回歸社會,他們會把他在出獄前的一段時間安排到一個較為開放的環境里,這段時間他白天可以出去找工作,但晚上得回來;由于犯人在監獄內大多習得手藝或取得文憑,加上出去后有多種非政府組織幫助,所以一般都會找到一個工作。而且,犯人在監獄期間的勞動所得,獄方會為每個犯人開設一個賬號,每月給他們保留一部分存在上面,以便出獄后不會因一時沒找到工作而發生生活困難。另外,他們的監獄多在市內,這樣便于犯人家屬和各種社會組織去探望,使其盡量和社會保持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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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到德國監獄,又想起德國的犯人因為洗澡這事兒和監獄多次對簿公堂的兩個案例。簡單地說,在2015年的一個判決中,德國哈姆高等法院駁回了一名犯人提出的每天沖澡的請求,理由是:“每天沖澡也不能被視為身體舒適的必然條件,甚至有媒體引證皮膚病專家的意見,警告過多洗澡帶來的壞處?!钡?016年的另一個判決中,法院又“基于有期徒刑的服刑生活應當與日常生活相近似的原則,并且避免犯人疏于清潔帶來的疾病風險”,認定犯人應當每周至少有四次用熱水清潔身體的機會。無論是前者還是后者,法院的判決都以理服人,于法有據,其條分縷析,讓人擊節。當一個國家法治的觸角能深入到監獄的此等角落,根據“木桶定律”,我們就有理由對其整個社會的法治化程度和司法的精細化程度抱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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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人的精神家園,這里是:法學中國(faxuezhong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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