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是高考“作弊入刑”的第三個年頭。根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我國刑法專門增設了懲治考試作弊的法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同時,該法條對于“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試題、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等考試作弊的派生行為如何定罪處罰也作了相應的規定。
緊接著,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專門為有關考試作弊的犯罪行為設立了三個罪名:一是組織考試作弊罪;二是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三是代替考試罪。
其實,我國歷朝歷代,對科考舞弊者都是嚴懲不貸的。
就拿清朝來說,那些被處理,甚至為此償命于“高考”舞弊案的大小官員,不是少數。換句話說,縱觀清朝的“高考”舞弊者,沒有幾個不是被殺頭的。
順治十四年(1657年),李振鄴、張我樸、蔡元禧等人因為“爵高者必錄,爵高而黨羽少者擯之;財豐者必錄,財豐而名非夙著者又擯之”被斬首,而且被中舉的考生田耜等人也被殺頭。不僅如此,他們的父母、妻子皆遭流放,家產也被全部沒收。這就是清代第一個科場大案,懲罰不可謂不嚴厲!

但是,這些人的鮮血,并沒有剎住科考舞弊的歪風。就在同年八月,江南鄉試中的又一場舞弊案不但讓主考方猷、副主考錢開宗身首異處,其他18名同考官除盧鑄鼎已死之外,葉楚槐、周霖等17人皆被處以絞刑。“血肉狼藉,長流萬里”,主考、同考無一人活命,這在歷史上也絕無僅有。
康熙五十年(1711年)辛卯科江南鄉試,錄取的人中除了13個蘇州人,其余大多是揚州鹽商子弟,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這里面有貓膩。乾隆皇帝派人一查,果然如此,結果除巡撫葉九思已經病故,涇縣知縣陳天立畏罪自殺外,副主考趙晉、句容縣知縣王曰俞、山陽縣知縣方名被判斬立決,考生吳泌、程光奎以及當事人余繼祖、員炳被判絞監候,秋后處決,主考左必蕃、總督噶禮因失察被革職。
乾隆十八年(1753年)恩科會試,考生曹詠祖與監試官蔡時田因為作弊被處死;嘉慶三年(1798年)湖南鄉試,考生傅晉賢和科場書吏樊順成又被判了死刑。
咸豐八年(1858年)九月,在順天(北京)鄉試中,因戲子平齡“朱墨不符”中了第7名而引發的科考舞弊案,共有91人受到處罰,其中5人處斬,3人充軍。牽涉之廣,史上罕見;官職之大,也屬歷史之最。于菜市口開刀問斬的主考官柏葰是清朝一品大員、軍機大臣、內閣大學士,位居宰相,官至人臣極鼎。但按照清朝的法律,咸豐也只能揮淚斬柏葰。
所謂“朱墨不符”,就是明清兩代科舉考試時的兩套卷子,一套是考生本人在場內用墨筆繕寫的答卷。為了防止考官認識考生的筆跡徇私作弊,再由謄錄人用朱筆將應試人的原卷謄抄一遍交給考官批閱。用心可謂良苦。幫旗人平齡作弊的當事人就是在這個環節上做了手腳,以致把主考官柏葰牽連進去,丟了性命。

還有一件也是創下歷史之最的“高考”舞弊案,被殺的主考官俞鴻圖成了中國歷史上最后一個被腰斬的人。
清朝雍正年間,俞鴻圖擔任湖北鄉試主考官。按規定主考官是不準帶家屬的,但死了老婆的俞鴻圖剛娶的年輕媳婦林氏水性楊花,施展媚術留在俞鴻圖身邊。俞鴻圖有天酒醉,在林氏面前泄題。泄露的考題被林氏和情夫高價售出。事情敗露,雍正皇帝聞之勃然大怒,下令將俞鴻圖就地腰斬,以正視聽。
讓小編哭笑不得的是,事后雍正聽說俞鴻圖腰斬時的慘狀,動了惻隱之心,決定“由今始,廢除腰斬刑。”
由此看來,從春秋時代開始一直實行到雍正年間的腰斬酷刑的廢除,是俞鴻圖用生命代價換來的呀!(立法網新媒體中心 吳悠/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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