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拇指族”來說,每天瀏覽朋友圈就像是在批閱奏折,輕輕松松點贊留言,每當遇到喜歡的微文就果斷轉起并分享;而對于“剁手黨”來說,“雙十一”不再僅僅只是單身人的虐狗日,也是每一位已婚人士的災難日。
閑來無事的時候,逛逛淘寶或許已經成為很多人的日常消費習慣,互聯網的便捷、高效與實體店經營的對比反差愈來愈明顯,使得網上購物成為一種時代潮流。但新近卻有不少淘友反映淘寶商家針對買家下了狠招毒藥,主要是針對那些購物后給予差評的、中評的買家,如果好評率在95%甚至是98%以下,買家就無法下訂單。噓,“差評要不得”,這到底是賣家在正常行使自主經營權還是對消費者權益的變相限制或剝奪。
一、經營者的經營權,法律無明文予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是專門調整經營者與消費者關系的法律規范,其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和經營者的十四項義務,根據“權利義務的一致性”原則,經營者的義務其實也就是消費者對應所能享受的權利??v觀消法,卻未見規定有經營者的權利,勉為其難的規定出現在消法第三條“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但從其中也很難發現經營者享有哪些權利以及這些權利的具體表現形式。
顯而易見,立法者在立法之初就將消費者作為了弱勢群體進行傾斜性保護。在“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成文法背景下,經營者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可以在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內進行活動。
二、淘寶商家的產品展示宣傳,應視為要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淘寶商家所作的商業廣告上已經明確了該預銷商品的性能、質量、價格等基本信息,完全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同時根據該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商家廣告的公開宣傳視為對不特定對象所發出的要約,消費者根據該商業廣告的指示,結合自身的實際需求情況進行下單(選擇商品數量、顏色、類型以及郵寄地址、聯系方式、收件人信息等),并預先支付價款或選擇貨到付款。買家的下單行為就相等于承諾,商家以網購平臺所顯示的買家好評率為據限制其作出承諾,屬于限制雙方的買賣合同成立即買家無法購買到心儀的商品。
三、商家拒絕買家下單,變相剝奪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當買家的下單行為遭到限制后,就無法購買該商家的商品,而只能選擇其他商家作為交易對象。消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焙迷u率低于95%限制下單的規定就屬于設定了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將與買賣無關的因素考慮在內。商家以設定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為由對買家的下單行為進行限制,實質是在變相剝奪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既然商家在淘寶網絡平臺上進行了公開宣傳,就不應該額外設置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好評率的限定使得消費者在交易中不能正確地、正常地、自由地表達對購物的切身感受,當然也不能完全排除個別消費者惡意詆毀商家名譽,但這畢竟屬于極少數現象。相比許多商家的好評(五星級評論)返現活動,這些商家的伎倆也太小兒科了,完全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難道自家的商品就那么經不起考驗,難道幾個別有用心的買家差評就斷送了銷售渠道,難道通過限制差評率就可以提高堵住眾人之口。
或許,此時淘寶作為中間方更應該站出來說句公道話,畢竟沒有交易就沒有買賣,如果真的沒有了消費者,那么網絡平臺又何以能坐收漁翁之利。商家對于點贊可能習以為常、見怪不怪,但遇一兩個差評就會暴跳如雷、坐立不安,與其在這里和消費者斗氣賭狠,還不如去多聽聽消費者的意見,終歸是忠言逆耳利于行?!皬娭坪迷u”換不來點贊,更多的還是“違心”諂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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