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追豆瓣評分5.1分的《歡樂頌2》,沒錯,的確是5.1分,畢竟第二部的bug太多,連小編都不太能直視了。聽說小說是十年前寫的,很多事情如今已經發生了很多變化,就拿小美讓王柏川給她買房這事兒來說吧,小美有句臺詞是這樣的:
小美,你說你還是專業HR出身呢,怎么能沒有絲毫防備?!上海都限購多少年了?沒在上海繳納個五年社保,王柏川能有買房資格嗎?小編的職業病都被你給急出來了…
在上海買房,五年連續社保繳納只是個基本門檻。社保不僅不能不繳,也絕不能漏繳,漏繳、斷繳社保能帶來多少風險?主要是給誰帶來風險?墻裂建議大家先馬再看~~
小宋是去年1月入職京城一家互聯網創業公司的,試用期三個月加轉正后的前三個月,公司都沒有為小宋繳納社保,去年11月公司的HR離職,交接工作的時候,又不小心給所有員工的社保斷了兩個月。小宋今年1月去醫院就醫,發現醫保卡無法使用,才得知自己的社保被公司漏繳了兩個月的事實。
今年3月,小宋以單位未為其繳納入職前六個月社保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要求公司為其補繳之前斷掉和漏掉的社保。公司不同意,于是小宋向勞動部門申請了勞動仲裁。
北漂一族要面臨的現實很多:買房、落戶、子女入學、買車搖號、看病治療… 無一例外都跟社保掛鉤,沒有社保,他們的生活將會面臨重重阻礙。小宋的請求,能否得到仲裁機構的支持呢?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并要補繳漏繳的社會保險。
那是否任何情況下,只要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勞動者都可以離職并要求經濟補償呢?
實際生活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大致分為以下幾種:
1、從入職到離職,用人單位始終沒有給員工上社保; 2、入職時沒有上社保,入職后一段時間(如過試用期、入職滿1年等)后開始給員工上社保; 3、剛入職時給員工上了社保,但一段時間后不再上社保; 4、從入職到離職基本上一直給員工上社保,但中間不小心中斷了一兩個月; 5、一直給員工上社保,但只上了部分險種; 6、一直給員工上社保,但繳費基數低于員工實際工資標準。
上述6種情形中,究竟哪種原因導致勞動者離職,可以獲賠經濟補償呢?因為各地的標準不統一,我們以實際案例為參考:
第 1 和 3 種情況,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離職并主張經濟補償金的,一般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第 4、5、6 情況,一般是不支持離職經濟補償的。只要上了社保,至于繳費基數與實際工資不符,或者險種不全,或中間一兩個月有中斷,勞動者均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投訴的,由社保經辦機構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最值得注意的是第 2 種情況。如果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且險種齊全,但存在繳納年限不足、繳費基數低等問題的,勞動者的社保權益可通過用人單位補繳或社保管理部門強制征繳的方式實現,在此情形下,勞動者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一般不予支持。
案例中小宋申請賠償經濟補償金的訴求可能會被駁回,但用人單位必須要按規定補繳員工社保并承擔由于斷繳造成的福利損失。
漏繳社保,損失最大的是員工,但是用人單位難道就沒有受到影響嗎?當然不,漏繳員工社保對用人單位來說第一個影響就是失去了員工的信任,在互聯網企業肆虐生長的今天,每家公司都在用不同的方式獲取人才,但是失信于人,無論薪資福利有多優渥,也會產生無法挽回的損失。第二個影響,就是賠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企業社保繳費費率近幾年一直都在降低,大部分城市的失業保險、醫療保險費率都有明顯下降,政府在為企業解憂卸擔,但如果企業依然要冒著法律的風險損害員工利益,懲罰的力度也是不小的。等需要企業賠付的時候,這個數字將會遠遠超過給員工繳納社保的費用。
員工社保斷繳、漏繳,甚至不繳,這個雷,你可千萬別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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