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教育部近日印發《國家大學科技園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國家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2010〕628號)做出修訂。
《辦法》將國家大學科技園定位為促進融通創新的重要平臺、構建雙創生態的重要陣地、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的重要載體,將通過國家大學科技園創新資源的集成和融通,培育科技型創業群體,服務產業集群發展。
本次修訂后,國家大學科技園創業孵化步伐將更快,同時質量要求更高,考核標準更嚴,更強調從業人員的經驗而非學歷,更強調靠新動能推動產業集群發展,而非以戰略性新興產業為主導。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修改:
1.放寬場地供給,服務雙創??勺灾髦涞膱龅匾ㄓ斜妱摽臻g等雙創平臺,不再限制固定區域數量,總面積達到15000平方米即可。
2.不再對管理團隊的學歷設限,但更加強調服務團隊的職業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或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的服務人員數量,要占總人員數量的80%以上。取消管理人員中本科以上學歷占85%以上的條件限制。
3.所依托的大學要求特色化。此前要求所依托大學要具有較強科研實力,而現在要求具有科研優勢特色。
4.實行創業導師制。要求具有專業化的創業導師隊伍,在技術研發、商業模式構建、經營管理、資本運作和市場營銷等方面提供輔導和培訓。
5.放寬金融服務條件。取消“園區內有風險投資、金融機構進駐,園區籌措設立的種子資金不低于500萬元,并至少有3個以上投資案例”?的條件限制,改為“園內有天使投資和風險投資、融資擔保等金融機構入駐,或與相關金融機構建立合作關系,至少有3個以上投資服務案例?!?/p>
6.提高知識產權要求。增加園內30%以上在孵企業擁有自主發明專利的條件限制。
7.更加強調國家大學科技園與社會資源的連接,要求能夠整合高校和社會化服務資源,依托高校向大學科技園入駐企業提供研發中試、檢驗檢測、信息數據、專業咨詢和培訓等資源和服務,具有技術轉移、知識產權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與相關機構建有實質性合作關系。
此外,還要求納入大學和地方發展規劃,建立與地方協同發展的有效機制;活動多元化,每年舉辦創業沙龍、創業大賽、創業訓練營和大學生創業實訓等各類創新創業活動。
新《辦法》要求,在孵企業必須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內,不再設上年營收額度,不再要求企業團隊的經營管理能力。
1.在孵企業領域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2.申請進入大學科技園的企業,需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分標準。
3.企業在大學科技園的孵化時間由“最多不超過60個月”修改為“不超過4年”。
4.取消“遷入企業上年營收不超過 500 萬元”、“企業團隊具有一定的經營管理能力”等條件。
1.明確委托第三方評價機構或組織專家對國家大學科技園每三年開展一次評價。
2.科技部會同教育部研究制定分類評價指標體系,評價主要圍繞國家大學科技園創新資源集成、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業孵化、創新人才培養、開放協同發展,以及高校、地方政府對國家大學科技園的政策支持等方面。
3.評價結果作為國家大學科技園動態管理及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據。對于發展成效突出的國家大學科技園予以表彰,對于考核評價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或取消資格,形成“優勝劣汰”的動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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