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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技廳繼續有效(保留)規范性文件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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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劃項目管理
1.《青海省重大科技專項計劃管理暫行辦法》(青科發計字[2009]167號)
2.《青海省基本科技計劃管理暫行辦法》(青科發計字[2009]168號)
3.《青海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試行)》(青科發政字[2010]213號)
4.《青海省科技惠民計劃管理辦法(試行)》(青科發農社字[2013]41號)
二、平臺建設管理
5.《青海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青科發政字[2009]186號)
6.《青海省重點實驗室評估辦法》(青科發政字[2009]196號)
7.《青海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青科發高新字[2013]58號)
8.《青海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服務管理辦法》(青科發財字[2014]82號)
9.《青海省省級科普教育基地認定辦法》(青科發政字[2002]34號)
10.《青海省實驗動物管理實施辦法》(青科條字[1993]109號)
11.《青海省農業科技園區管理法》(青科發農社字[2002]12號)
三、成果、專利獎勵
12.《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青科發辦字[2010]124號)
13.《青海省專利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青科發辦字[2013]166號)
14.《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記辦法》(青科發辦字[2001]116號)
15.《青海省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規定》(青科發政字[2002]91號)
16.《青海省專利權質押貸款工作指導意見(試行)》(青知規字[2010]17號)
17.《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青科發高新字[2013]170號)
四、企業認定、普惠性政策
18.《青海省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項目鑒定辦法(試行)》(青科發高新字[2010]93號)
19.《青海省科技型企業認定辦法》(青科發高新[2014]188號)
20.青海省創新型企業評定辦法(試行)(青科發政字[2008]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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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21.《青海省技術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青科發辦字[2001]183號)
22.《青海省涉密科研計劃項目保密管理暫行規定》(青科發計字[2012]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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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的實施意見》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重大科技專項計劃的協調和管理工作,我廳制定了《青海省重大科技專項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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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科學技術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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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加強重大科技專項項目(以下簡稱重大專項)的管理,優化資源配置,規范管理程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專項是指由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支持并組織實施,與重大科技產業化示范工程和重點新產品開發密切結合,對我省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帶動作用大、覆蓋面廣、關聯度高的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及其配套集成技術攻關的科技專項計劃。重大專項的實施旨在集中資源聯合攻關,堅持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結合的原則,鼓勵學科交叉創新,跨單位聯合協作攻關;堅持自主研究開發與引進消化吸收并重,重點解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涉及全局性、跨行業的重大科技問題。
第三條? 為加強重大專項協調管理,省科技廳成立重大專項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專項辦”,掛靠綜合計劃部門),負責重大專項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各業務管理部門在專項辦的統一組織協調下開展專項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負責課題的組織實施等管理工作。重大專項的管理包括項目凝練、組織審查、可行性論證、立項決策、組織實施與過程管理、驗收與績效考評等環節。
第四條? 重大專項原則上分為專項和課題兩個層次,專項由一個或若干個課題組成。項目采取有限目標、分類指導、滾動立項、分年度實施的管理方式,實施周期一般為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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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項目組織
第五條? 重大專項項目實行專家咨詢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審批管理制度。加強項目的主動設計,在專項辦統一領導下,由專項辦組織相關各業務部門研究提出專項/課題發展重點領域,負責組織專家研究制定專項設計方案,并負責項目全程管理。
第六條各業務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重大專項備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負責專項中課題的全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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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七條?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的申報,實行直接公開申報的辦法。省級各有關部門、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可直接向省科技廳申報;凡市(州、地)、縣(市、區)單位申報的項目/課題均應由市(州、地)、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核推薦意見后向省科技廳申報。
第八條項目/課題立項按如下程序進行,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㈠? 對申報的項目/課題,由專項辦根據專項設計方案對項目/課題申請材料(建議書)進行初審。
㈡? 對初審通過的項目/課題,專項辦分領域交由專業處,各業務部門在充分調研分析的基礎上,整合科技資源,組織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㈢? 由專項辦組織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對通過可行性論證的項目,由專項辦根據修訂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論證意見以及科技計劃經費預算,匯總形成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提出重大專項立項建議及經費安排建議,報廳務會研究,決策立項。
第九條?項目/課題的可行性研究應將專利、成果查新作為重要內容,并提交相關知識產權現狀、預期知識產權可行性和水平等分析報告;對相關技術標準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和說明,把獲取自主知識產權、形成技術標準作為項目/課題的重要考核目標之一。優先支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產業化基地和重點實驗室等創新平臺承擔研究任務;把人才培養和基地建設作為項目/課題論證和考核的重要指標。
第十條? 各業務部門對立項專項中本年度擬上課題提出課題承擔單位選擇方式,并會同條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課題實施方案論證,并將結果報專項辦,由專項辦提出年度計劃安排建議提交廳務會審議。
第十一條?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的確定,應按照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分別采用公開招投標、擇優委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確定。
㈠? 有3個以上承擔者可供選擇、能引起有效競爭的項目/課題,原則上應采取招標方式,經評標確定課題承擔單位。項目/課題招投標按《青海省重大科技攻關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實施。
㈡? 不能引起有效競爭、但有2個承擔者可供選擇的項目/課題,由備選承擔者提供項目/課題實施方案,經組織專家評審,擇優確定項目/課題承擔單位。
㈢? 省內只有1個優勢特別明顯的承擔者能承擔的項目/課題,采取定向委托方式。擬承擔者應編報課題實施方案,并通過專家論證。
㈣? 多家單位可組合形成一個研發團隊對同一項目/課題提出申請,進行聯合攻關。
第十二條? 承擔或參與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㈠? 在青海省內注冊、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㈡?? 產業技術需求與項目/課題的目標一致;
㈢? 承擔或參與單位在相關任務領域具有領先的創新能力和技術基礎;
㈣? 企業承擔的任務,在完成時有能力在本企業進行應用和轉化;
㈤? 有穩定的研發投入、常設技術開發機構或穩定的科研隊伍和人才,能夠為項目或課題實施提供合同確定的資金及其它條件;
㈥? 通過項目/課題的實施,能夠與其他企業和大學、科研機構建立緊密的技術創新聯盟與知識產權聯盟,能將項目/課題成果進行技術轉讓或服務,促進全行業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提高。
第十三條?省科技廳建立和管理專家庫、完善專家咨詢制度。各專項應建立咨詢專家組,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受專項辦的委托,研究提出專項設計方案建議,參與項目/課題立項評審、中期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項目/課題主動設計、立項評審(論證)應發揮省內外專家的作用,評審(論證)專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省科技廳加強對專家組的指導考核和監督管理,確保專家咨詢、評審的公正公平。專家組成員由專業性、權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與項目/課題無重大相關利益的專家組成。有以下情形的專家,應當回避:
㈠? 項目/課題申報單位是專家所在工作單位;
㈡??? 被咨詢單位與專家所在單位有利益關系;
㈢? 在兩年內與被咨詢單位有合作成果;
㈣? 與項目/課題負責人或項目/課題主要研究人員存在直系親屬關系;
㈤? 與項目/課題申報單位或被咨詢對象有其它可能影響公正的關系。
第十四條? 專家組成員應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審項目并提出意見。
第十五條? 發揮財政科技經費的引導作用,企業作為項目/課題主要承擔單位的,經費以企業投入為主,財政給予適當補助;高校和科研院所承擔的項目除財政資助外,所在單位應盡可能籌措相應的配套經費;由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全額自籌的項目/課題,符合立項條件,經同樣的立項審定程序批準,也可列入省重大專項項目/課題。
第十六條? 重大專項資助經費來源為省財政撥款。
第十七條? 項目/課題經費預算必須執行相應的管理辦法。經費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按原申請渠道報批,經同意后方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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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八條?項目/課題按合同制進行管理。依次由各業務部門、專項辦對合同進行審核后,由省科技廳(甲方)與項目第一承擔單位(乙方)簽訂科技項目合同書。
第十九條?合同雙方的職責如下:
㈠? 省科技廳(甲方)的責任是:
1、組織開展項目/課題中期檢查、評估;
2、組織項目/課題結題驗收和項目績效評價;
3、協調解決項目/課題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㈡? 項目/課題第一承擔單位(乙方)的責任是:
1、按合同約定的條款組織實施項目/課題;
2、保證項目/課題經費專款專用;
3、按甲方和責任部門要求報告項目/課題進展情況和重大問題;
4、完成項目/課題研發內容,并提交項目/課題驗收所需材料。
第二十條? 項目/課題由多家單位合作承擔的,第一承擔單位與參加單位應當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經費分配、知識產權歸屬、法律責任等。
第二十一條? 項目/課題合同內容原則上不能變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執行合同的項目/課題,由乙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審核后作出調整、中止或撤項的決定,視情追回項目/課題經費。
第二十二條? 在重大專項的組織實施中,應按照國家科技保密的有關規定,做好科技保密工作。按照科技部關于加強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加強知識產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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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驗收
第二十三條 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實行年度報告制度。課題承擔單位按要求編制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并上報有關信息報表,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報各業務部門,并報條財處作為下達年度經費的依據條件,同時報專項辦備案。各業務部門根據課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組織科技服務機構匯總完成項目年度執行信息報表上報專項辦。執行期在當年度不足三個月的項目/課題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報。
第二十四條 加強對項目/課題實施的監督和評估。實施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項目,必須進行中期評估。專項辦負責組織對項目執行情況的中期評估。積極引入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對項目執行情況、組織管理、配套條件落實、經費管理、預期前景等進行獨立的評估監督。評估意見作為項目/課題調整或撤銷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項目/課題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應及時調整或撤銷:
㈠? 市場、技術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造成項目/課題原定目標及技術路線需要修改;
㈡? 匹配的自籌資金或其它條件不能落實,影響項目/課題正常實施;
㈢? 項目/課題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繼續實施;
㈣? 技術引進、國際合作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研究工作無法進行;
㈤? 項目/課題的技術骨干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研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㈥? 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進行。
第二十六條 需要調整或撤銷的項目/課題,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提出書面意見,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專項辦,專項辦會同各業務部門報廳務會研究,經省科技廳核準后執行。必要時,省科技廳可根據實施情況、評估意見等直接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 撤銷的項目/課題,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對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同時報各業務部門和專項辦,專項辦負責核查備案。
第二十八條 對不按時上報年度報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監督檢查的項目/課題,采取緩撥、減撥、停撥經費等措施,要求項目/課題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項目,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追回已撥付經費、取消其參與省級科技計劃活動資格等處理。
第二十九條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科技成果,一經查出,撤銷立項,追回已撥付項目/課題經費,并向社會公開,三年內不得承擔或參與省級科技計劃。違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科技服務機構在接受委托查新、評估、檢查、績效考評等工作中,存在違規行為的,追回工作經費,取消其參與科技重大專項管理的資格。
第三十一條 加強信用管理,對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及項目/課題責任人、專家、科技服務機構等在實施科技重大專項中的信用情況進行客觀記錄,并作為其參與科技計劃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重大專項計劃項目/課題應在規定執行期結束后三個月內組織驗收。課題驗收由課題承擔單位向各業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驗收自評價報告,各業務部門在接到申請一個月內,報請專項辦同意后,會同專項辦組織課題驗收。
第三十三條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在執行期結束后三個月仍未提出驗收申請的,省科技廳將對有關單位或責任人進行通報。項目/課題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提前三個月申請延期,經專項辦報請省科技廳批準后按新方案執行;如未獲批準,項目仍需按原定期限進行驗收。
第三十四條 驗收形式主要包括:會議審查驗收,網上(通信)評審驗收,實地考核驗收,功能演示驗收等。根據項目/課題的特點和驗收需要,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也可聯合多種方式進行驗收。
第三十五條 驗收工作可采取組織專家組或委托經省科技廳認可、具有相應資質的科技服務機構進行。驗收專家組一般由7名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專家組由技術、經濟和管理專家組成,從科技計劃專家庫中隨機選取(參照第十三條執行)。
第三十六條 驗收專家在審閱資料、聽取匯報、實地考核、觀看演示、提問質詢的基礎上,獨立提出意見,經專家組詳盡討論或專家組長歸納匯總,形成驗收結論意見,并在結論意見中提出成果或產品今后的應用推廣建議。
第三十七條 重大專項計劃項目/課題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
㈠? 項目/課題計劃目標和任務已按照考核目標要求完成,經費使用合理,為通過驗收。
㈡? 凡具有下列情況的,為不通過驗收:
1、項目/課題目標任務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3、未經申請或批準,項目/課題承擔單位、負責人、考核目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發生變更;
4、超過項目/課題批復或合同規定的執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說明;
5、經費使用存在嚴重問題。
第三十八條 因提供文件資料不詳、難以判斷等導致驗收意見爭議較大,或項目/課題的成果資料未按要求進行歸檔和整理,或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為需要復議。需要復議的項目/課題,應在首次驗收后的半年內,針對存在的問題做出改進或補充材料,再次提出驗收申請。若未再提出申請或未按要求進行改進或補充材料,視同不通過驗收。
第三十九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課題,省科技廳將對有關單位或責任人進行通報。其中,因違反有關政策法規和科技計劃管理制度未通過驗收的,取消其三年內承擔科技計劃項目的資格。
第四十條 重大專項計劃實行績效考評制度。績效考評可與驗收、中期評估工作結合,同步進行。績效考評結果將作為以后確定立項、選擇承擔單位、確定預算、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終期績效考評的具體工作,在專項中全部課題完成驗收后,由各業務部門組織完成項目自評價報告報專項辦,專項辦報請廳務會同意后,組織專家組或委托科技服務機構完成項目績效考評。
第四十二條 探索建立對項目/課題成果的后評價機制。在項目/課題驗收三年內,對其成果應用狀況和效益進行綜合評價,項目完成單位有義務協助此項工作。
第四十三條? 鼓勵和加強知識產權的管理與保護。項目/課題取得的成果要求按照《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和評價。項目/課題形成的知識產權,其歸屬和管理按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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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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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的實施意見》精神,建設適應青海建設的產學研相結合,更加開放、更具活力的科技創新體系,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基本科技計劃的協調和管理工作,我廳制定了《青海省基本科技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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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青海省基本科技計劃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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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科學技術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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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青海省基本科技計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的實施意見》,保證青海省基本科技計劃(以下簡稱“基本計劃”)的順利實施,實現科學、規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計劃是青海省科技計劃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包括科技支撐計劃、高新技術發展與產業化促進計劃、科技促進農村建設計劃和科技創新能力促進計劃。旨在有效整合我省科技資源,圍繞由循環經濟、生態經濟和新能源經濟構成的具有獨特比較優勢的青海特色經濟發展,攻克各行業發展的技術瓶頸;解決完善或延伸產業鏈、壯大高新技術產業等方面起決定作用的關鍵技術;強化現代農業技術的集成、示范與推廣;加強戰略規劃、科技政策與法規等研究、重點開展影響我省經濟社會未來發展和科技進步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帶動性的基礎研究、搭建公益性、基礎性、戰略性的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定期開展科技交流與合作和科普工作,力爭在若干重點領域取得突破,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并有效推動成果產業化,全面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第三條? 基本計劃的架構:總體由科技支撐計劃、高新技術發展與產業化促進計劃、科技促進農村建設計劃和科技創新能力促進計劃組成。其中高新技術發展與產業化促進計劃包括高新技術研究與發展計劃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促進計劃(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基金計劃、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補助資金計劃、火炬計劃、重點新產品計劃、企業技術創新資金計劃);科技促進農村建設計劃包括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計劃、星火計劃、科技富民計劃、科技特派員基層創業計劃、農業科技園區計劃和星火人才培訓計劃;科技創新能力促進計劃包括應用基礎研究計劃、軟科學研究計劃、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計劃、國際科技合作計劃等。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青海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制定和發布基本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年度項目指南,確定支持重點、審定支持項目、批準年度項目計劃,并對項目的執行情況和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
第五條 省科技廳聘請具有一定權威的技術、經濟、管理專家組成專家咨詢委員會,對基本計劃年度支持重點等提出咨詢意見。
第六條? 省科技廳建立專家庫,參與評估咨詢的專家從庫內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員由專業性、權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與項目無重大相關利益的專家組成。有以下情形的專家,應當回避:
㈠? 項目申報單位是專家所在工作單位;
㈡? 被咨詢單位與專家所在單位有利益關系;
㈢? 在兩年內與被咨詢單位有合作成果;
㈣? 與項目負責人或項目主要研究人員存在直系親屬關系;
㈤? 與項目申報單位或被咨詢對象有其它可能影響公正的關系。
第三章項目立項
第七條? 基本計劃項目的申報,實行直接公開申報的辦法。省級各有關部門、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可直接向省科技廳申報;凡市(州、地)、縣(市、區)單位申報的項目均應由市(州、地)、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核推薦意見后向省科技廳申報。
第八條項目的受理、立項與審批遵循科學管理、競爭擇優、公正透明的原則。
㈠? 基本計劃按各子計劃分別由省科技廳各業務部門負責組織《項目指南》編制、征集項目、受理審查、監督執行和驗收等工作。
㈡? 省科技廳綜合計劃部門負責審核并發布《項目指南》,組織專家咨詢、立項審查、項目計劃編制,并參與項目監督檢查等管理流程。
㈢? 支撐計劃統一由綜合計劃部門負責全程管理。
㈣? 省科技廳條件財務管理部門負責對擬立項項目進行預算評估,并參與項目監督檢查等管理流程。
第九條項目立項按如下程序進行,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㈠? 省科技廳每年發布基本計劃項目指南,指南中必須明確說明支持重點、提出申報條件和相關要求。
㈡? 省科技廳嚴格按照指南要求,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
包括:
1、受理審查:
⑴ 資格審查:申報單位是否符合要求。
⑵ 形式審查:報送的文件、資料等是否齊全、完整。
⑶ 內容審查:申報項目是否屬于年度支持的范圍,申報單位及申報的項目內容是否符合本辦法和指南規定。
2、立項審查:申報項目是否在歷年項目計劃中,或當年不同計劃體系中有重復支持等。
㈢? 對通過受理審查的項目,由省科技廳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評估咨詢。
㈣? 業務管理部門結合專家咨詢意見,提出立項項目建議,并由條件財務部門進行預算評估,經綜合計劃部門立項審查后,報廳務會進行立項決策。
㈤? 省科技廳下達年度項目計劃,會同省財政廳下達項目經費計劃,并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及時撥付項目經費。
第十條? 經批準的項目,實行合同制。按項目計劃類別分別由各相關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核查,由省科技廳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 青海省科學技術廳負責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定期上報進展報告或不定期實地抽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方式。
第十二條? 對跨年度實施的項目,在年度結轉經費下達前,項目承擔單位按照要求編制年度進展情況報告,并將有關信息表報送業務管理部門,并抄送綜合計劃部門、條件財務管理部門,作為下達年度結轉經費的依據。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自覺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督與管理。對不按時上報進展情況,及不接受監督檢查的項目,采取緩撥、減撥、停撥經費等措施,要求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的項目,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追回已撥付經費、取消其參與省級科技計劃活動資格等處理。
第十四條? 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和評估。實施周期在兩年以上的項目,必須進行中期評估。各業務管理部門會同綜合計劃部門、條件財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項目執行情況的中期評估。積極引入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對項目執行情況、組織管理、配套條件落實、經費管理、預期前景等進行獨立的評估監督。評估意見作為項目調整或撤銷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項目經費管理
第十五條? 基本計劃項目資助經費必須執行相應的經費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基本計劃項目經費預算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申報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科技廳審核確認后,給予是否調整意見。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將根據項目經費使用情況及項目的實際執行情況,作出項目合同繼續執行、調整執行或終止執行的決定。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十八條? 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實施到期后3個月內,按照項目驗收材料的編寫要求提交驗收材料和驗收申請,省科技廳根據項目合同書規定內容,組織5名以上專家對項目進行驗收。項目實施到期未完成者,需提前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九條? 項目驗收專家組成員產生及應承擔的義務與本辦法第七條一致。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對承擔單位提交的驗收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第二十一條? 由業務管理部門組織,會同綜合計劃部門、條件財務管理部門進行項目驗收。驗收專家組形成專家驗收意見。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未通過驗收。
㈠? 項目計劃目標和任務已按照合同目標要求完成,經費使用合理,為通過驗收。
㈡? 凡具有下列情況的,為未通過驗收:
1、項目、課題目標任務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的;
3、未經申請批準,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考核目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發生變更;
4、超過項目合同書規定的執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說明;
5、經費使用存在嚴重問題。
第二十二條? 驗收形式主要包括:會議審查驗收,網上評審驗收,實地考核驗收等。根據項目特點和驗收需要,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也可聯合多種方式進行驗收。
第二十三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科技廳將對有關單位或責任人進行通報。其中,因違反有關政策法規和科技計劃管理制度未通過驗收的,取消其三年內承擔基本計劃項目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 基本計劃項目實行后評價機制。在項目驗收三年內,可對其成果應用狀況和效益進行綜合評價,項目完成單位有義務協助此項工作。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加強知識產權的管理與保護。基本計劃項目取得的成果要求按照《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和評價。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其歸屬和管理按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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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我省自然科學基礎性研究、促進科技人才健康成長、提升我省科技創新能力建設,青海省科學技術廳設立青海省自然科學基金,并納入省科技計劃體系。現將《青海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各有關單位根據管理辦法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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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青海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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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青海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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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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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青海省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基金”)是我省為促進自然科學基礎性研究、促進科技人才健康成長而設立的科技專項基金,是我省科技計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規范省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激勵科技創新,凝聚和培養科技人才,促進我省自主創新能力建設,根據《青海省基本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省基金主要圍繞全省科技目標與重點任務,重點資助對我省科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自然科學領域基礎和應用基礎研究,以加快學科帶頭人、優秀青年科技人才的培養和創新團隊的形成,推進我省優勢學科和優勢技術領域的發展,培育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研成果,為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第三條? 省基金主要來源于青海省財政撥款,鼓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向省基金捐贈。
鼓勵申請者依托單位采取聯合資助的方式資助已獲基金資助的項目。
第四條 省基金優先資助以下研究:
㈠ 具有重要科學意義和技術創新價值,應用前景明確,對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推動作用的應用基礎研究;
㈡ 在培育和發展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中,解決相關技術瓶頸的應用基礎研究;
㈢ 能推動我省有優勢及特色的學科建設和發展的基礎性研究;
㈣ 有利于科技人才的培養,特別是科技創新團隊培養的基礎性研究;
㈤ 有助于促進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的基礎性研究。
第五條省基金項目分為:面上項目、青年項目。項目實施期一般不超過3年。
面上項目以學科帶頭人和其他創新型人才為主要資助對象,通過項目的實施,促使一批科技人才成長為高層次創新型科技人才,形成一批科技創新團隊,取得一批高水平的基礎和應用基礎研究科技成果。
青年項目以優秀青年科技人才為主要資助對象,通過項目的實施,使青年科技人才掌握科技創新的基本規律和基本技能,促使一批優秀青年科技人才成長為各學科的學科帶頭人,取得一批較高水平的基礎和應用基礎研究科技成果。
第六條青海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省基金項目的實施與管理。省科技廳政策法規與基礎研究處(以下簡稱政基處)負責具體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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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請、評審與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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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省科技廳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科學技術發展需要,制定年度基金項目指南。
第八條省內高校、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開展科學研究的企事業單位作為項目依托單位組織申報省基金項目。
申報省基金項目的單位應具備承擔相應科技項目的綜合能力,規章制度健全,同時具有良好誠信,無行政處罰或違法記錄。
第九條 凡在我省境內工作、全職受聘于我省法人單位、在職在崗的科技人員均可申請省基金。申請省基金項目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 ㈠ 申請者必須是項目的實際主持人,具備良好的學風和科學道德; 
㈡ 申請項目符合年度申報指南,立論依據充分,目標明確,內容設置合理,研究方法先進,技術路線可行,可達到預期目標;
 ? ㈢ 具有較好的研究工作基礎和必要的實驗研究條件;
 ? ㈣ 申請經費預算合理。
第十條? 青年項目申請者除了滿足上述第九條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㈠ 尚未主持過省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
  ㈡ 截止申請立項年度12月31日時的年齡不超過40周歲;
  ㈢ 具有博士以上學位或由2名正高級職稱專家(或學科帶頭人)推薦的優秀青年科技人員。
第十一條 省基金項目的評審,按照“依靠專家、發揚民主、擇優支持、公正合理”的評審原則,采用初審、同行專家評審、省科技廳審批的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省科技廳政基處負責省基金項目的初審。有下列情況之一,視為初審不合格:
㈠ 申請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
㈡ 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項目指南要求;
㈢ 手續不完備或申請書填寫不符合要求;
㈣ 作為主持人正在承擔國家或省部級項目。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建立省基金項目評審專家庫,并根據省基金項目所屬學科遴選同行專家。
第十四條對于初審合格的項目,省科技廳組織同行專家進行評審。
㈠ 聘任的同行專家應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㈡ 評審專家應本著科學、客觀、公正、負責的精神,從申請項目的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學科建設與發展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㈢評審工作須執行以下回避制度:
1、專家和從事省基金項目管理的工作人員均須回避其直系親屬申請項目的評審;
2、專家須回避本人所在單位及本人參加的申請項目的評審。
第十五條省科技廳根據專家提出的評審意見,確定予以資助的研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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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實施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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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項目依托單位與項目負責人在收到省基金項目立項通知后,依據立項計劃要求填寫項目合同書及預算書,提交省科技廳。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依據項目合同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每年接受所在單位與省科技廳的年度工作檢查。
第十八條 省基金項目研究過程中產生的研究成果在學術刊物發表、在各類學術會議上使用時,均須標注“青海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字樣。未按規定進行標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為省基金項目資助的成果參與項目結題、成果匯報、登記與宣傳。
第十九條 省基金項目的經費使用根據《青海省應用和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青海省科技項目經費預算編制、監督管理、財務驗收工作規程(試行)》執行。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須提前向省科技廳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復后方可實施。
㈠ 增減項目主要參與人員;
㈡ 項目需要延期完成;
㈢ 項目需要變更研究內容;
㈣ 變更項目負責人單位;
㈤ 項目需要變更經費預算。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即終止項目的實施。
㈠ 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出省等原因,不再是項目承擔單位人員的;
㈡ 項目負責人因身體疾病等原因,不能繼續從事研究工作的;
㈢ 在科學研究中違反學術規范的,如剽竊、抄襲、偽造數據、私自署名等行為;
㈣ 因其他原因,項目無法完成的。
第二十二條 省科技廳根據年度目標管理要求,對省基金項目進行跟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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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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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須認真撰寫研究工作總結,編制經費決算。承擔單位須認真審查后連同驗收申請報告一并報送省科技廳。
第二十四條? 面上項目以會議評審方式結題,省科技廳組織5-7位同行專家對項目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審并做出評審結論。
青年項目以網絡或通訊方式自由評議。
第二十五條? 省基金項目的研究成果,除經省科技廳或有關部門審定需要保密外,一般予以公開。有關成果登記獎勵和專利申請等,均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組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對能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發明創造、科學發現應及時以申請專利等形式進行保護。
第二十七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積極開展后續研究和進行成果轉化,使科研成果盡快轉化為生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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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監?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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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省科技廳及相關部門應對省基金項目進行監督檢查。項目負責人和依托單位必須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省基金的申請、評審、審批和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違背科學道德和違反省基金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向省基金管理部門署名舉報。
第三十條?省科技廳對弄虛作假、違背科學道德、違反省基金管理有關規定,不按要求上報項目進展和結題報告且不說明理由,無故不接受檢查、監督與審計的項目負責人和依托單位,可采取緩撥資助經費、停止撥款、追回已撥經費、書面警告、通報批評、中止項目、撤銷資助項目、取消申請資格等處理措施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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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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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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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科發政字[2010]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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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科發農社字[2013]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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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青海省社會發展領域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應用,根據省委省政府《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的實施意見》和科技部、財政部《科技惠民計劃管理辦法(試行)》,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組織實施青海省科技惠民計劃。為實現青海省科技惠民計劃的科學化和規范化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科技惠民計劃堅持面向基層,通過在基層(縣、區)示范應用一批綜合集成技術,推動社會發展領域先進適用技術成果的推廣普及,提升科技促進青海社會管理創新和服務基層社會建設的能力,使科技成果更好更多地惠及民眾。
第三條?? 省科技惠民計劃支持工作基礎扎實、示范效果明顯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醫療、技術推廣等相關單位,與基層各縣(區)聯合,重點圍繞人口健康、生態環境、公共安全和社會化管理等與我省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的科技領域,組織實施惠民計劃項目,在應用轉化我省自主創新先進實用技術的基礎上,引進、消化與吸收省外先進技術成果,集成組裝形成若干實用技術在基層示范單位先行試點,穩步推開。
第四條?? 省科技惠民計劃實施原則
(一)? 需求驅動,科技引領。以民生需求為驅動,以科技創新為引領,發揮“政產學研用”聯合機制作用,推進科技成果走進基層,惠及百姓生活,促進區域可持續發展。
(二)? 政府引導,多元化投入。省科技惠民計劃堅持經費來源多元化,由省、州(地、市)、縣各級財政共同投入,引導重大工程資金、社會資本、單位自籌等多元化投入。
(三)? 明確責任,協同推進。實行省、州(地、市)、縣(區)三級管理,發揮各級科技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作用,形成上下聯動、部門協作的組織機制,各方權責清晰,協同推進。
(四)? 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省科技惠民計劃以項目形式,分年度實施。規范項目管理程序,強化節點和目標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完善項目滾動實施機制,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監測及實施效果的績效評價、優勝劣汰。充分發揮基層用戶在項目實施、驗收和績效評價中的作用。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青海省科技惠民計劃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指導省科技惠民計劃工作的重點方向和內容;協調集成科技資源,落實相關政策、資金等保障條件;聽取科技惠民計劃項目相關情況報告,研究解決科技惠民計劃實施中的重大問題;擇優向科技部和財政部推薦基層申報國家科技惠民計劃項目。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負責具體日常事務。
第六條?? 省科技廳負責省科技惠民計劃的總體協調,會同省財政廳制定省科技惠民計劃發展規劃和項目指南,研究制定相關管理辦法,組織省科技惠民計劃項目實施方案的咨詢論證、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等;遴選申報國家惠民計劃項目,并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考核驗收等工作。
第七條?? 省財政廳負責省科技惠民計劃項目預算和經費管理,會同省科技廳研究制定相關經費管理辦法;負責省惠民計劃項目預算審批;下達省科技惠民計劃專項經費;落實國家科技惠民計劃配套經費;會同省科技廳對國家科技惠民計劃項目進行篩選推薦、組織協調、監督實施和考核驗收等。
第八條?? 成立青海省科技惠民計劃專家委員會,為省科技惠民計劃發展規劃和項目指南等提供建議;負責項目實施方案的咨詢和評審論證;參與項目的監督管理和評估驗收等工作。
第九條?? 州(地、市)科技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業務部門成立本地區科技惠民計劃領導小組,制定本地區科技惠民計劃發展規劃;組織科技惠民計劃項目的篩選推薦、組織協調、監督實施;參與項目的評估驗收。
? 州(地、市)科技惠民計劃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本地區的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地區科技惠民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 實施科技惠民項目的縣(區)成立由基層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科技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組成的實施領導小組,根據國家和省級科技惠民計劃項目指南,確定本地區擬實施的惠民計劃項目;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經費預算,組織項目可行性論證;遴選并確定項目承擔單位;落實基層配套資金,并提供資金來源證明,明確到位時間進度安排,負責政策、人才等保障條件;協調本地區各有關部門的責任分工,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區)科技主管部門。
縣(區)科技主管部門是科技惠民項目的基層組織單位,會同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基層科技惠民計劃項目;遴選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基層組織申報和日常實施管理;落實項目基層資金、政策和人才等配套保障條件;審核科技惠民計劃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實施科技惠民項目的縣(區)成立由省級或省外專家、基層專家、用戶、管理人員組成的項目實施專家組,對項目提供技術和管理咨詢。
項目承擔單位在基層實施領導小組的領導和統一協調下,負責具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經費預算,依據批復的項目實施方案完成規定的工作目標和任務;編報國家和省科技惠民計劃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第三章??組織推薦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根據國家科技惠民計劃項目指南和青海省社會發展需求制定青海省科技惠民計劃項目指南,各縣(區)根據項目指南要求做好組織推薦。
第十二條??? 省級科技惠民計劃項目優先支持范圍:
(一)人口健康領域。優先支持體育運動康復器材,醫療器械,傳染病、多發病、地方病和人畜共患病等臨床醫療,生殖健康,中藏醫藥,信息化醫療等技術的轉化應用和示范推廣。
(二)生態環境領域。優先支持針對三江源、青海湖、祁連山、柴達木盆地、湟水河流域等不同生態功能區生態恢復治理,礦區等脆弱生態環境治理,大氣等污染控制,飲用水保障、污染土壤治理、垃圾與污泥處理、以及城鎮綠化與園林建設,宜居建筑、農牧區清潔型能源利用、節能環保,小流域污水處理等技術的轉化應用和示范推廣。
?(三)公共安全及社會化管理領域。優先支持食品安全檢測預警關鍵技術,氣象、地震等相關災害預警關鍵技術,重大生產事故預防技術、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農村信息化、社區(鄉鎮)社會化管理技術等的轉化應用和示范推廣。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方案應當符合的條件:
(一)符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科技發展規劃的方向和部署,有較好的工作基礎,項目擬解決的問題已經成為基層黨委和政府關注的重要事項;符合優先支持的領域和范圍。
(二)項目實施方案完整、實施路線圖清晰,項目目標明確、主要任務具體、考核指標量化及可考核。
(三)項目牽頭承擔單位與其他承擔單位、科技成果提供方、資金接受方與使用方等各方間的利益關系明確,簽訂了書面協議明確各方的權益和責任。
(四)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應同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方案。基層實施領導小組和項目承擔單位落實除財政投入以外的其他來源資金,提供相關資金來源證明,明確到位時間。
(五)項目承擔單位明確專項經費法人管理責任制,嚴格按照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單獨建賬,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專項經費支出的審批權限和流程。
(六)建立公眾參與機制、社會宣傳、輿論監督機制。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項目牽頭單位在青海省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企業應連續三年盈利。
(二)在相關專業領域應具有良好的基礎,技術提供方應長期從事本領域業務或研究工作,具有與項目實施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積累。
(三)聯合承擔單位構成合理,能夠充分發揮產學研用的聯合優勢,突出用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作用。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照相關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經費預算方案,報縣(區)實施領導小組。縣(區)實施領導小組對項目實施方案所選取科技成果的先進性、成熟性、適宜性等方面做出可行性評價;對項目經費預算合理性做出評價,對項目管理機制和實施機制是否符合本地區實際做出評價。項目承擔單位根據縣(區)實施領導小組的可行性論證意見,修改完善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方案。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方案修改完善后,基層科技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蓋章,經州(地、市)科技惠民計劃領導小組審核后,出具推薦函報省科技廳。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組織省科技惠民計劃專家委員會專家對申報的項目進行集中評審論證,專家組出具論證意見,并向省科技惠民計劃工作聯席會議報告項目評審論證情況。
第十八條??? 省級科技惠民計劃項目經省科技廳與省財政廳會簽后下達,項目牽頭單位及時與省科技廳按實施方案簽訂《青海省科技惠民計劃項目任務書》。

第四章??實施管理

第十九條??? 省科技惠民計劃以項目形式分年度實施,實施周期一般為三年。采取分類指導、穩步推進的管理方式。省科技惠民計劃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項目法人責任制、目標任務合同制。
行政領導負責制。擔任縣(區)項目實施領導小組的行政領導是項目實施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推進項目的實施,協調所需資源到位,創新管理機制,落實相關政策。
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資金籌措和使用、項目實施和運行、目標完成負完全責任。
目標任務合同制。項目牽頭單位依據《青海省科技惠民計劃項目任務書》,與項目各承擔單位簽訂任務合同,落實任務分工和預算分解方案,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知識產權歸屬、法律責任等。
第二十條??? 縣(區)項目實施領導小組要跟蹤項目實施進度,及時召開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和解決實施中遇到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基層組織單位要建立覆蓋項目實施全過程的電子、音像、文字、數據等材料檔案。每年按時向州(地、市)科技惠民計劃領導小組報送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匯報項目計劃進度完成情況、項目資金到位與使用情況,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措施等內容,州(地、市)科技惠民計劃領導小組匯總后報省科技廳。
第二十二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州(地、市)科技惠民計劃領導小組對項目實行動態管理,不定期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因不可抗力無法落實項目實施保障條件,變更項目任務的,應向省科技廳和財政廳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同時抄報州(地、市)科技惠民計劃領導小組,經批準后方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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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四條???? ??科技惠民計劃項目經費管理參照科技部、財政部《科技惠民計劃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省科技惠民計劃專項經費用于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成果轉化應用和集成示范直接相關費用的補助支出,主要包括技術引進費、技術開發費、技術應用示范費、科技服務費和培訓費等。
??? 專項經費不得支出由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福利支出,不得開支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二十六條???? ??項目牽頭單位是省級單位的,省財政廳將專項經費下達到項目牽頭單位,并分別抄送省級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州(地、市)和縣(區)的科技主管部門、財務主管部門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項目牽頭單位是地方單位的,省財政廳將專項經費下達到地方單位的同級財政,并分別抄送省科技廳、省級相關業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項目牽頭單位應當及時足額向合作單位轉撥專項經費,并加強對合作單位的監督和管理。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層層轉撥、變相轉撥經費。
第二十八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不定期檢查財政投入外其他來源資金落實情況,經費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九條???? ??專項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終不滿三個月的,當年不編報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其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中反映。

第六章???????????????? 驗收考核

第三十條??? 基層組織單位在項目實施結束后一個月內,向州(地、市)科技惠民計劃領導小組提交驗收材料,經審核后由州(地、市)科技惠民計劃領導小組向省科技廳和財政廳提出驗收申請,主要包括: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報告、項目驗收表、用戶使用報告、財務審計報告、相關附件材料等。
第三十一條???? ??省科技廳指派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對項目進行財務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州(地、市)科技惠民計劃領導小組,組織省科技惠民計劃專家委員會專家、財務專家、相關管理部門、用戶等組成的項目驗收組,對項目進行現場考察和驗收。
第三十三條???? ??項目驗收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
(一)項目實施方案確定的目標和任務已基本完成、經費使用合理的,為通過驗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為不通過驗收:
1、沒有達到項目主要考核指標;
2、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3、實施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
4、無正當理由且未經批準,超過規定的執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項目任務;
5、經費使用存在嚴重問題。如: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未對項目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6、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虛假承諾、其他來源資金不到位;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省科技廳會同財政廳在項目驗收結束后一個月內,將驗收意見通知基層組織單位。未通過驗收的,基層組織單位應在接到通知起的三個月內,組織項目承擔單位進行整改,在基本達標后再次提出驗收申請。仍未通過驗收且無正當理由的,基層組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三年內不得組織推薦和承擔科技惠民計劃項目。
第三十五條???? ??在項目通過驗收的一個月內,基層組織單位要將項目實施全過程的電子、音像、文字、數據等材料檔案,連同項目驗收意見、項目總結報告、用戶使用報告、財務審計報告等驗收材料報送省科技廳。
第三十六條???? ??項目涉及知識產權問題和涉及保密事項的,嚴格按照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法和國家保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七條???? ??省科技廳和財政廳根據省科技惠民計劃項目實施總體情況,結合青海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對具有地區典型性、實施效果好、有示范意義的項目給予省科技惠民計劃項目的滾動支持,推薦申報國家科技惠民計劃。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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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和加強青海省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推動我省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青海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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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青海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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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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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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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建設創新型青海,推動我省區域創新體系建設,規范和加強青海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參照《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驗室主要是依托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科技型企業組建的科研實體,是我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高水平研發活動、聚集和培養高層次優秀科技人才、開展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科技行政部門支持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共建跨部門、跨行業的聯合實驗室;鼓勵聯合組建多學科交叉或新興學科實驗室。
第四條 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圍繞我省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目標、學科領域發展的需求,開展以基礎和應用基礎為主的創新性研究,獲取原始創新成果及自主知識產權,為相關學科領域、行業發展提供理論依據和技術支撐;創造良好的科研環境和實驗條件,培育、穩定一批高素質的科技人才及學術帶頭人,建設一支專業知識和年齡結構合理,科技創新能力強的高層次科研隊伍。
第五條在青海省科技創新能力促進計劃中,安排實驗室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績效優良的實驗室建設,如購置先進適用的儀器、設備和引進必要的技術軟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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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職?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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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是實驗室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㈠?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實驗室建設、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促進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㈡?制定實驗室建設的總體發展規劃、管理與評估辦法,指導監督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㈢?負責組織實驗室建設的申請受理、立項評估、經費審核,監督實驗室建設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㈣? 批準實驗室的建立、重組、調整與撤消。
第七條 省直有關部門是各類實驗室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㈠?根據省實驗室的總體發展規劃和行業、學科發展的需求,組織本部門實驗室的申報和組建工作。協調解決實驗室組建及運行期間的有關問題;為實驗室的組建和運行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㈡?制訂本部門實驗室的發展規劃,負責實驗室建設計劃的實施,指導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配合省科技廳做好實驗室的評估工作。
第八條 實驗室依托單位(建設單位)是建設和運行管理實驗室的具體實施單位,主要職責是:
㈠?完成實驗室建設工作為實驗室運行和發展提供配套條件、經費及后勤保障。
㈡?負責聘任實驗室主任、副主任,確定實驗室編制和人員安排,聘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及組成人員。
㈢?根據實驗室學術委員會的建議,協助實驗室制定研究發展方向、年度目標任務和工作計劃。
㈣?對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廳做好評估和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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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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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建設實驗室的原則是: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重點支持,科學發展。
第十條 申請實驗室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㈠?擁有學術水平高、作風嚴謹、組織能力強的學科帶頭人和一支科研業績優秀、團結協作、結構合理的科研團隊具有培養高層次科技人才的能力研發人員總數不少于15人(其中具備高級職稱人員應在5人以上,至少有1名省級學科帶頭人)。
㈡?研究領域符合國家和我省科技發展政策,具有明顯的專業優勢和區域特色;近五年來的科研活動成績突出,擁有國內領先的科研成果;具備承擔國家和省級重大科技項目廣泛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與合作的能力;每年承擔國家或省級研發項目2項以上。
㈢?具備良好的實驗場所和儀器裝備等基礎設施條件;科研用房面積8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總值(原值)不低于200萬元;有穩定的管理、技術人員隊伍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并能統一管理,開放共享。
㈣?依托單位能為實驗室提供相應的工作經費、后勤保障、學術活動等配套條件,能保證建成后實驗室的運行。
㈤?企業組建實驗室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依托企業有較強的綜合科技實力,掌握產業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并處于本領域領先地位;依托企業有較大的科技投入,近三年中每年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
第十一條?凡符合第十條的申報單位,應認真填寫《青海省重點實驗室申請書》(見附件),經依托單位及主管部門審核后,向省科技廳申報。中央在青單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廳申報。無主管部門機構可通過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向省科技廳申報。
第十二條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單位進行初步審查,組織專家現場評審。通過評審的重點實驗室,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將納入省級實驗室管理序列,授予“青海省重點實驗室”稱號,并頒發統一標牌和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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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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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實驗室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十四條 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第十五條 實驗室主任、副主任由依托單位聘任。實驗室主任負責實驗室的科學研究、人員聘用、人才培養及實驗室日常管理等工作。實驗室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學科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每年在實驗室工作時間一般不少于8個月。實驗室主任任期5年,可連續擔任。實驗室主任的聘任與調整要及時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六條 實驗室須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其主要職能是審議實驗室的重大科研項目、重要學術活動,審批開放研究課題等。學術委員會成員由依托單位聘任,報省科技廳備案。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學術委員會一般由7--11名省內外優秀專家組成,其中依托單位的專家不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五年,每次換屆應更換三分之一以上。凡兩次不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的應予以更換。
第十七條實驗室研究隊伍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依托單位須在保證實驗室編制和人員的同時,制訂吸引、培養高水平人才的激勵政策,穩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隊伍。
第十八條 實驗室要不斷改進和完善運行機制,推動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有條件的實驗室應設立主任基金。
實驗室要加大對國內外的開放力度,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聯合和國內外雙邊、多邊科技合作與交流。實驗室的儀器設備、文獻信息等應積極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服務。
第十九條? 實驗室建設資金以依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投入為主,鼓勵社會各方面資金支持實驗室建設。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在各類省級科技計劃中對實驗室的科技項目給予優先支持。
第二十條省科技廳對實驗室實行動態管理。按照優勝劣汰、滾動支持的原則,依據評估結果,對評估為合格以上的實驗室將擇優對其后續的創新能力建設、科研立項以及人才培養等方面,給予重點傾斜,加大支持力度,并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對評估為不合格的實驗室,限期進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消其省級實驗室稱號,退出省級實驗室管理序列。
第二十一條實驗室應建立健全管理規章制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被批準認定的實驗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均應署實驗室名稱。實驗室的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多家聯合組建(包括與國內外合作共建)的實驗室,應由依托單位與有關單位就各自在組建與運行中的責權利進行協商,并向省科技廳提交協議書等資料。
第二十三條 確因實驗室發展需對實驗室更名或變更研究方向,或對實驗室進行調整、重組、整合的,必須做好變更前的調研工作,由實驗室主任提出書面報告,經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和相關學科專家的論證,由依托單位報其主管部門核定后,報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審批。
第二十四條實驗室每年進行運行情況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并將材料于次年1月份上報省科技廳。連續兩年未按要求上報材料將視為自動放棄省級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二十五條 實驗室須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實驗室日常管理事務。實驗室要重視學風建設和科學道德建設,加強數據、資料、成果的科學性和真實性審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二十六條 對能夠集聚和培養人才,在學術上或在促進技術進步方面做出重大貢獻,在國內或國際上有影響的實驗室,將加大支持力度,提高其科研能力,使之逐步發展成為國家級重點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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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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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實驗室實行考核、評估制度
第二十八條? 依托單位應當每年對實驗室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報其主管部門和省科技廳備案。
第二十九條 省科技廳依照《青海省重點實驗室評估辦法》,每3年對實驗室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一次評估考核。按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確定評估結果,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評估結果是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對實驗室進行科研經費資助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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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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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實驗室統一命名為“青海省×××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英文名稱為“×××key Laboratory of Qinghai Province”。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青海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青科發政字[2008] 8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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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青海省重點實驗室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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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青海省重點實驗室的管理和運行,規范評估工作,根據《青海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青科發政字[2009]186號),我廳制定了《青海省重點實驗室評估辦法》。現印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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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科學技術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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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重點實驗室評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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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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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青海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的管理,規范實驗室評估工作,根據《青海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青科發政字[2009]186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驗室評估的目的:全面檢查和了解實驗室在評估周期內的整體運行情況,總結經驗,引導實驗室做出重大成果,從而推動實驗室更好地發展。
第三條實驗室評估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和依靠專家、發揚民主、實事求是地對實驗室進行整體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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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評估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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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省科技廳主管實驗室評估工作,主要職責是:制定評估辦法和指標體系,確定評估內容,受理評估申請,組織專家或委托評估機構評估,審核評估報告,建立評估工作檔案,審定并公布評估結果。
第五條實驗室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負責組織本部門所屬實驗室的自評工作,審核評估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組織依托單位和實驗室做好評估申請工作。
第六條實驗室依托單位的主要職責是:按要求對實驗室開展自評工作,在規定期限提交經審核的省級科研經費執行情況報告和績效證明材料等,為實驗室評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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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評估的組織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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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省科技廳對實驗室每3年進行一次評估,在每年2月底前確定當年參加考評的實驗室名單,并通知實驗室主管部門和依托單位。
第八條省科技廳可直接組織專家評估,也可委托評估機構評估。評估專家組由本學科(領域)熟悉實驗室工作、具有高級職稱、學術水平高、公道正派、責任心強的同行專業技術人員及少數科技管理專家組成。專家組人數應不少于5人。
第九條評估專家應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職權,對考評工作所涉及的材料、業務內容、相關知識產權、考評結果等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條評估實行回避制度。參評實驗室主任、固定人員、學術委員,依托單位學術委員,實驗室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人員不得作為評估專家。
第十一條評估內容主要包括業務和財務兩部分。業務評估包括: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共享交流與運行管理、產學研結合等方面的完成情況和實施效果,定性考評和定量考評相結合,以定性考評為主;財務評估包括:資金落實情況、實際支出情況、財務信息質量、財務管理狀況等。
第十二條評估方法按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則將實驗室分成若干組,由專家組對實驗室進行現場考察,評價實驗室取得的成績,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方向。原則上同一組實驗室的現場評估由同一評估專家組負責。
第十三條評估程序包括:由專家組主持,聽取實驗室主任工作報告及代表性成果學術報告,考察儀器設備管理和運行情況,核實科研成果和開放情況,了解人才隊伍建設情況,抽查實驗記錄。必要時可召開座談會、進行個別訪談等。
實驗室主任報告主要對評估期限內實驗室運行狀況進行全面、系統總結,如實報告實驗室的優勢特色、地位和成績,實事求是地分析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發展規劃或整改措施。
代表性成果應當是評估期限內以實驗室為署名單位、以實驗室固定人員為主產生的、符合實驗室發展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包括國內外合作研究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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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評估的結果
第十四條評估專家組在現場考察和聽取實驗室主任報告的基礎上,依據評估指標體系,通過記名方式打分,并匯總各專家意見,形成綜合評估意見。
第十五條省科技廳根據專家評估結果,確定實驗室績效等級。評估績效等級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
第十六條省科技廳及時總結實驗室取得的成績及相關管理經驗,引導依托單位提高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水平,提出以后年度實驗室建設意見和需整改的實驗室名單。
第十七條省科技廳建立實驗室績效評估信息公開制度,評估結果在一定范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無故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實驗室,視為自動放棄實驗室資格。對整改后仍未通過復評的實驗室,取消其實驗室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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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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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青海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科發高新字[2013]58號

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新形勢下我省科技工作要求,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青發[2012]17號)》的有關精神,深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營造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加強我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建設與管理,提高我省科技成果工程化轉化能力,進一步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推動我省區域性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我廳會同省發改委、省經委、省財政廳對原《青海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和完善,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實施。原《青海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青科發高新字[2009]173號)文件予以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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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青海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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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青海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青海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建設是我省產業應用技術研究開發條件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為建立健全區域科技創新體系,促進產學研緊密結合,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和產業競爭能力,充分發揮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在工程化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中的作用,依據《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管理辦法,以規范和加強我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組建和管理,形成具有我省特色與優勢的科技創新體系。
第二條? 建設工程中心的宗旨是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圍繞省科技工作的重點工作任務,依托在行業或技術領域具有較強影響力和研發實力的骨干企業、獨立研發機構或高校、科研院所等實體,通過政府引導,探索科技與經濟結合的新途徑,加強“創新、產業化”的中間環節,開發產業發展中的關鍵、共性技術和建立成果轉化所需系統集成的工程化驗證環境,推動具有市場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增強我省產業自主開發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廳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經濟委員會、省財政廳等部門共同負責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組建評估、驗收和考評等宏觀管理工作,引導企業通過組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更加重視自主創新,加大研發投入;重視產學研結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重視研發機構管理機制創新,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同時帶動行業整體創新水平的提高。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㈠? 根據我省經濟建設和市場需要,針對行業或地區發展中的關鍵技術問題進行攻關,帶動原始創新;通過積極轉化有應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組織進行技術集成和關聯配套,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和新產品;積極協助企業引進急需的國外技術,充分發揮產學研合作優勢,開展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活動,激勵自主研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和裝備。
㈡? 實行開放服務,接受地方政府、行業或部門以及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委托的研究開發和檢測任務,創造條件爭取各種認證資格,積極為企業提供研發、檢測和技術咨詢等各項服務。  
㈢? 培養、聚集相關專業高層次的工程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為本省企業、行業提供工程技術人才培訓。
㈣? 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促進行業、領域的技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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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青海省科技廳是工程中心建設和管理的主要機構。省科技廳將會同省發改委、省經委、省財政廳根據全省經濟、科技、社會發展及其區域共同發展需要,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工程中心的組建和管理工作。相關企業(以下簡稱“依托單位”)具體負責歸口管理工程中心建設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各管理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㈠? 省科技廳
1、負責制定全省工程中心建設的總體規劃;
2、負責編制工程中心年度建設工作計劃;
3、負責編制年度匯總決算;
4、負責制定工程中心的運行評價指標體系;
5、負責組織工程中心建設過程中的檢查、監督、評估和驗收;
6、負責向科技部推薦申報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㈡? 省發改委
1、參與全省工程中心的總體規劃、組織論證、審批、驗收及監督等工作;
2、負責全省工程研究中心認定工作,向國家發改委推薦國地聯合工程研究中心。
㈢? 省經委
1、參與全省工程中心的總體規劃、組織論證、審批、驗收
及監督等工作;
2、負責全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向國家發改委推薦國
家級企業技術中心。
㈣? 省財政廳
1、參與全省工程中心的總體規劃、組織論證、審批、驗收及監督等工作;
2、監督、檢查工程中心科技經費的管理、使用等情況。
㈤? 依托單位
1、負責擬建工程中心的組織和推薦工作; 
2、負責工程中心的建設和配套經費的落實;
3、指導工程中心建成后的運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立項與實施
第七條 凡符合組建省工程中心的總體規劃和布局原則,擬申請承擔工程中心建設任務的依托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㈠? 在青海省內注冊登記的獨立法人,且研究開發機構主體設在青海省境內。
㈡? 依托單位有較強的經濟能力,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較強的科研實力,承擔并出色完成過國家、省科技計劃項目或自主研發項目,獲得過國家、省科技獎勵;擁有較好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基礎和成果轉化經驗,在組建過程中有一定的自有資金,能夠保證對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持續投入和提供后勤保障支持。其中依托企業組建的,須為省內同行業的龍頭骨干企業,年銷售收入不低于1億元(依托農業龍頭企業組建的,年銷售收入不低于3000萬元),產品市場占有率較高,其中近三年企業銷售收入年增長率10%以上,每年研發投入一般不低于上年銷售收入的4%,或不低于500萬元。。
(三)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應有明確和相對穩定的研究開發方向,主要以應用研究和成果轉化為主,著重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符合國家、我省經濟與科技發展戰略目標。在相關技術領域具有雄厚的研究開發實力,在省內同行業或同領域中技術領先,在國內有一定影響。
(四)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應具有若干技術水平較高、工程化實踐和項目管理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年齡不超過65歲,工程中心主任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擁有一批較高水平的工藝技術研究、產品開發和分析檢測的技術人員;有一定數量的熟練技術工人;具有較完備的工程技術試驗設施、分析測試手段及工藝設備等。其中,依托企業組建的,應由5 名以上高級職稱人員組成科研開發團隊,擁有20人以上較高水平的工藝技術研究、產品開發、分析檢測的技術人員和熟練技術工人;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組建的,科研人員須在20人以上,有2 項以上國內領先水平、工程化前景良好的技術成果。
(五)有較為合理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依托單位組織體系完善,有發展規劃和明確目標,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創新績效顯著,有人才引進、培養、使用等管理制度。申請單位領導層重視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公共服務意識和科學化管理的能力,能為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和“開放、流動、聯合、高效”的運行機制,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環的發展機制;依托單位具有一定的資金匹配能力并作出相應承諾;能夠提供開放性服務。
(六) 基本具備了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場地、車間和基礎設施,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農業領域工程中心實驗室面積300平方米以上,試驗基地100畝以上;有部分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科研儀器設備總值300(農業領域100)萬元以上。經組建充實完善后,應具備承擔綜合性工程技術試驗任務的能力。 
(七)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承擔并出色完成國家和省重大、重點科技任務。近五年,承擔1項以上國家科技計劃項目、2-3項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獲得1項以上國家或省級科技進步獎、發明獎、自然科學獎,或獲得2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授權,或審定2個以上農業新品種。年人均科研經費不少于5萬元。擁有較好的工程技術研究和技術基礎,以及較豐富的成果轉化背景及經驗。一般還應是本行業技術監督管理的歸口單位,兼有產品檢測、標準制訂、成果推廣、質量監督及技術信息服務等職能。
(八)? 具有明顯帶動行業技術進步和持續創新的能力,擁有可開發的技術和產品,符合我省產業結構調整的方向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點,適應市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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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省科技廳每年根據確定的重點領域,編制下達年度的工程中心建設計劃,并按照“成熟一個,審批一個”的原則,會同省發改委、省經委、省財政廳組織論證和審批。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組建由依托單位編制可行性論證報告,經省科技廳初審后,提出審查意見,會同省經委、省財政廳組織有關專家或中介機構進行論證或評估,對通過論證或評估的單位,由依托單位在修改可行性報告的基礎上,填寫項目計劃任務書,并簽訂科技項目合同書后,省科技廳正式編制并下達工程中心建設項目計劃,啟動實施。計劃任務書和科技項目合同是工程中心建設項目執行和驗收考核的主要依據。
第九條?為克服青海省引才引智困難的局面,打破地域界限,鼓勵已組建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在省外設立研發機構,定名為“青海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中心”,圍繞青海省優勢資源,研發成果來青海進行轉化和產業化,努力打造全國科技人才為青海服務的新局面。在省外設立分中心須由依托單位控股,是青海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派出機構,且已穩定運行一年以上;采取相對靈活的管理體制,可建成獨立法人或獨立核算的二級法人實體;鼓勵依托省外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建青海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中心。
第十條 對有產學研基礎并以項目股份制共同組建的工程
中心項目、依托單位先期組織培育并初見成效的工程中心項目、進入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農業科技示范園區的工程中心項目,將優先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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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經費管理
??? 第十一條 工程中心的建設以依托單位自籌為主,省科技廳根據每年的科技工作需要和工程中心的建設計劃在科技經費中安排一定資金予以支持,以科技項目合同的形式下達經費計劃。
第十二條 依托單位應對工程中心建設經費實行獨立核算,單獨列帳,并嚴格按照項目建設可行性方案、計劃任務書要求開支,專款專用,超支不補。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出資,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組建工程中心。對采取股份制建立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廳撥款資助部分形成的收益轉移原則上由各出資共同承建單位按股權比例分享。工程中心在組建期間的收益,補充用作建設,工程中心建成驗收后的收益,應用于儀器設備的添置,開展工程技術研究工作等。
?????? 第十四條? 項目資助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主要用于購置研究開發試驗所必需的儀器設備和必要的技術及軟件,不得用于基建支出。新添置的有關儀器、設備、計算機及高價軟件等,按照有關固定資產管理辦法依法管理,經費使用情況由依托單位編報年度決算表,報省科技廳,并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與監督。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十五條 工程中心建設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工程中心建成運行后采取獨立建制的管理體制,一般應建成獨立法人或獨立核算的二級法人實體,并制定相應的發展規劃、計劃和配套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工程中心采取邊建設、邊運行的工作方式。經過一年以上運行良好,達到國家級工程技術中心標準的,可推薦申報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十七條 工程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原則上可成立由依托單位和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組成的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工程中心發展規劃、計劃的審定,監督、檢查和審議財務預決算及其收益分配方案,協調成員單位及相關合作單位的關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中心主任可由依托單位負責人兼任。
第十八條 原則上工程中心可設立工程技術委員會,一般為7-15人,由中心依托單位和國內科技界、企業界知名專家組成;主要審議工程中心的規劃、研究開發工作計劃、項目,評價工程試驗設計方案,幫助提供技術、經濟咨詢和市場信息等。
  第十九條 工程中心主任每年應召集中心的主要技術人員,收集對本行業、領域具有重要意義的共性關鍵技術、新產品,或對本行業企業生產中急需解決的技術、升級換代產品等,提出若干研究開發或工程化項目計劃,提交技術委員會審議,確定每年應開展的研究、開發或工程化項目。工程中心可署名直接向省科技廳申請相關科技計劃項目。
  第二十條 工程中心實行開放、流動的機制,其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構成。固定人員應包括工程研究開發、工程設計和工程管理人員,根據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高、中級技術工人。工程中心應積極創造條件,吸收和接納國內外相關研究人員攜帶成果來實施成果轉化、進行工程化研究開發和試驗。受讓工程中心成果的企業,可派人參加中心的研究開發與工程化工作。工程中心要注意吸收和培養青年科技人員并積極吸收有成就的留學回國、進修人員到工程中心參加研究開發工作。
  第二十一條 工程中心應與高技術研究重點實驗室、科研機構、大學、科技型企業等創新主體建立良性互動關系。省科技廳、省發改委、省經委支持工程中心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協助邀請國內外專家、研究人員到工程中心從事研究和技術開發或聯合開發。工程中心應經常開展技術交流與研討活動,邀請本行業或領域內高等院校、省重點實驗室、科研院所和企業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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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驗收與考評
  第二十二條 工程中心建設期間,其依托單位應于每年12月底將階段性建設情況向省科技廳提交書面報告。省科技廳將組織專家、審計人員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正在建設的工程中心依據青海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計劃任務書中的考核指標進行檢查和評估,形成書面評估意見。如發現未按計劃任務書執行的,有權要求限期整改,停止經費核撥,整改無效的將取消立項,收回已撥建設經費。
  第二十三條 依托單位按計劃任務書要求按期完成建設任務后,應及時向省科技廳提出驗收申請,并撰寫工程中心建設項目驗收總結報告,填寫《青海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統計表》。項目經第三方審計后,省科技廳會同省發改委、省經委、省財政廳組織同行專家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依據“青海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績效評價指標表”并結合“青海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統計表”進行現場驗收或專題評估,并形成書面專家評估意見。經驗收或評估合格后,頒發“青海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銘牌。
  對按照計劃任務書要求,提前完成建設任務的,依托單位可申請提前驗收。工程中心建設期間,根據市場變化確實需要調整計劃任務書內容和進度的,依托單位必須提前申請報省科技廳批準,對不服從管理,無正當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計劃任務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廳將會同省發改委、省經委、省財政廳取消其立項,采取必要措施收回所撥經費。對有信譽不良記錄的依托單位,取消其三年內申報各類省級科技計劃項目資格。
  第二十四條 對建成并通過驗收的工程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工程中心每年十二月底前,務必將當年度總結和下年度的工作計劃,連同相關統計報表一式三份報省科技廳,并抄送省發改委、省經委、省財政廳。
  省科技廳將依據“青海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績效評價指標表”結合“青海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統計表”,組織考評小組或委托中介機構每兩年對其運行情況及績效進行考評或評估,形成書面評估意見。考評結果向社會公示。經過考評,對運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績的給予滾動支持,并擇優推薦申請組建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對管理不善、作用發揮不好的責成限期整改,連續兩年考評不合格的,撤消其工程中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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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青科發高新字[2009]173號)文件同時作廢。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 附件:
1、新組建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評審規程
??? 2、青海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考核評價要求
??? 3、青海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可行性論證報告(格式)
??? 4、青海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計劃任務書
??? 5、青海省科技項目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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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服務管理辦法
青科發財字[2014]82號

??? 第一條??為充分利用青海省現有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實現科技資源共享與優化配置,提高大型科學儀器的使用效率,增強區域科技創新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是指單臺(套)價值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列入青海省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平臺的科學儀器設備。
第三條???凡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并申請財政資金支持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單位,應當在申報書中提供共享服務的承諾,并在項目合同中明確該儀器設備對社會開放共享。
以非財政資金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鼓勵其擁有單位向大型儀器管理辦公室報送儀器設備基本信息,并通過青海省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和提供開放共享服務。
第四條? 青海省區域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醫療衛生、技術檢測、企業單位擁有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符合下列情況的,可申請入網:
(一)儀器性能指標達到本省現有設備的先進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
(二)儀器運行正常,可以保障實驗測試結果的可靠;
(三)儀器機組人員具有優良的分析測試技術,保證分析測試結果的可靠;
(四)為用戶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
(五)同意儀器信息及相關研究情況在互聯網上發布。
第五條? 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參與協作共享的權益有:
(一)加入青海省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平臺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通過后補助方式享受一定強度專項財政補貼;
(二)青海省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平臺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實行動態管理,如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各款條件的將取消資格;同時根據同類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服務數量和質量進行排名,實行淘汰制,每年調整一次;
(三)在同等條件下,國家和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享有協作共享優先權。
第六條?青海省科技廳設立青海省大型儀器管理辦公室,負責青海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享活動的相關業務,主要職責有:
(一)負責建立和完善青海省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平臺,制訂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平臺應用發展規劃、措施、實施辦法等;
(二)負責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平臺的宣傳和推介;
(三)收集、整理和發布青海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信息;
(四)受理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入網申請,并進行資格審查;
(五)受理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分析測試補助費、升級改造補助費等的申請,并進行審核;
(六)負責組織專家檢查和考核入網儀器設備性能、指標、評議入網儀器機組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七)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并對在共享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在青海省省級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青海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補貼資金”。專項資金主要用途有:
(一)加入共享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分析測試補助費;
(二)加入共享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升級改造補助費;
(三)參與共享服務單位取得行業認證資質的補助費;
(四)青海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運行及管理費。
第八條 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補貼標準包括:
(一)儀器擁有單位儀器共享服務費用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給予20%的補貼;儀器共享服務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采用累進遞減計算方式,對超出5萬元部分給予不高于10%的補貼;
(二)青海省自然科學與工程技術學科帶頭人使用共享入網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享有10%的優惠補貼;
(三)參與共享服務的單位,取得行業認證資質的將享有更高的補貼強度。
同一單位在同一年度獲得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30萬元。
第九條? 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補貼開支范圍包括:
(一)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日常運行費:包括水電費,耗材、配件、日常保養維護、功能開發等費用;占補貼資金的40%;
(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維修費用:用于大型儀器設備維修;占補貼資金的30%;
(三)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機組人員業務費:用于績效支出;占補貼資金的30%。
補貼資金由獲得補貼資金的單位統一管理;青海省自然科學與工程技術學科帶頭人使用共享入網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獲得的優惠補貼,納入本人承擔的科技項目統一管理。
第十條 省大型儀器管理辦公室按年度受理儀器擁有單位申請的相關補貼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一)青海省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補貼申請表;
(二)科技項目任務書或合同書復印件;
(三)檢測服務協議書(合同)復印件;
(四)收費、購置憑證復印件(如發票、行政事業費收據、銀行付款憑證等);
(五)學科帶頭人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六)重點實驗室認證資質復印件等。
第十一條 省大型儀器管理辦公室組織核實申報材料。選擇不低于10%的申報補貼單位進行現場抽查和用戶滿意度調查,現場抽查包括共享服務相關原始記錄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運行情況的核實等。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議,評議主要根據申報單位的共享服務工作情況、結合現場抽查、用戶滿意度調查結果進行,確定補貼方案并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將收回補貼經費,取消協作共享資格。?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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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級科普教育基地認定辦法

?青科發政字﹝2002﹞34號

總則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若干意見》和《青海省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十五”規劃綱要》精神,充分發揮各類科普活動基地的作用,提高全社會科技文化素質,特制定本辦法。
凡利用一定空間、地域,保證一定時間,具有一定規模向公眾提供科普宣傳或科普教育的場所,統稱為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簡稱基地。
基地的范圍
省內有關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天文、地震、氣象、水文、環境、基礎觀測臺(站);公園(植物園、動物園等);文化宮、青少年活動基地;國家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自然保護區;旅游景點、少數民族風情園、開放實驗室等場所。
基地具備的條件
有展示宣傳科學技術和引導群眾參與科技活動的功能。
(一)? 有一定規模的宣傳、教育或展出場所;
(二)? 配有專兼職科技人員;
(三)? 有固定開放時間;
(四)? 有一定數量的科普資料、展示物(如生物標本、樣品、模型、展板等);
(五)? 能開展形式多樣的科普活動。
基地的職責
(一)? 向公眾開展形式多樣的科普宣傳活動,吸引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特別面向大、中、小學生;
(二)? 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定時開放,傳播相關知識,宣傳青海;
(三)? 寒暑假、節假日和科技活動周期間,組織一些有意義的科普教育活動;
(四)? 自覺抵制偽科學、反科學和迷信活動;
(五)? 做好基地的定期維護、實物保養,及時更新、完善科普資料,力所能及制作一些科普展板、展示物等;
(六)? 多渠道籌措科普經費。
基地的申報
凡符合“基地具備條件”的場所,均可向省科普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青海省省級科普教育基地申報表”。
基地的認定
對提出書面申請的單位、場所,經省科普聯席會議審批,由省科技廳、省委宣傳部、省科協聯合授予“青海省科普教育基地”稱號,并公告社會。
基地的管理
(一)? ?各級黨委、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地的領導,重視關心基地建設,支持基地開展工作;
(二)? ?被授牌的基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切實發揮作用;
(三)? ?省科普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年對授牌場所進行檢查,不合格的基地,將被摘牌。
附則
本辦法由青海省科普聯席會議辦公室制定。
?????????? 青海省省級科普教育基地申報表
申報單位 ? 場館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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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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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本情況包括場地面積、工作人員情況、經費、開放時間、主要展示內容、工作業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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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實驗動物管理實施辦法
青科條字(1993)第109號
第一章? ?
? ???第一條? 根據國家科委第二號令《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精神和兄弟省區的工作經驗,決定在我省成立青海省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青海省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動管會)是省科委、省衛生廳對青海省實驗動物進行系統管理工作的組織機構。有省科委、省衛生廳聘請有關行政管理人員和實驗動物學專家組成。在省科委、省衛生廳的領導下,負責全省實驗動物管理工作。
第二條? 省動管會是省科委、省衛生廳在全省有關飼養和使用實驗動物的單位內,執行與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和衛生部《醫學實驗動物管理實施細則》,實行系統管理的機構,對省各級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和宏觀協調。
第三條? 省動管會的任務是通過宣傳教育、咨詢服務、檢查督促、提高實驗動物質量,動物實驗和科學管理水平,促進生物學及有關行業科技工作發展。省動管會的專家協助省科協、省衛生廳在宏觀方面,對全身實驗動物科學的發展、預測、評估、技術政策、組織協調等提供咨詢,并進行課題論證和科研成果的審查等。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省動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兩人、委員若干人、辦公室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秘書長一人。
第五條? 省動管會全體委員會負責討論、審議和決定有關全局性的重大事務。
第六條? 省動管會主任委員負責領導本會的各項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進行工作。
第七條? 省動管會下設辦公室,有省衛生廳科教處、省科委條財處主管領導分別擔任主任和副主任,秘書長有人。在全委會休會期間,負責對有關重要事項進行研究,討論并做出相應的決定。
第八條? 省動管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三章?? 職? 責
第九條? 依據《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和衛生部《實驗動物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省實驗動物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有關實驗動物管理的各項條例和辦法。
第十條? 負責檢查、督促、指導各單位的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的管理工作,組織有關專家為各單位的實驗動物工作提供論證,咨詢和協助解決所存在的問題及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一條 負責組織與執行實驗動物初級科技人員和飼育人員的培訓,逐步實行各級實驗動物科技人員的資格認可制度。
第十二條? 負責加強與各地區的聯系,開展經驗交流,共同提高實驗動物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三條? 負責向省科委、省衛生廳及有關部門報告和通報有關實驗動物工作的情況。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省動管會的正常經費主要有省科委撥款。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省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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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

青科發農社字﹝2002﹞1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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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 則
?? ?第1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全省農業科技大會的精神,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農業科技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和《青海省農業科技園區指南》的具體要求,建立一批符合現代農業發展方向、對不同地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具有較強示范帶動作用的農業科技園區,推進農業現代化進程,加速農業由主要注重數量向更加注重質量效益的轉變,促進園區的健康、快速和可持續發展以及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定本辦法。
?? ?第2條 ?農業科技園區是以市場為導向、以科技為支撐的農業發展的新型模式,是農業技術組裝集成的載體,是市場與農戶連接的紐帶,是現代農業科技信息的輻射源,是人才培養和技術培訓的基地,對周邊地區農業產業升級和農村經濟發展起示范與推動作用。通過園區的引導與示范,促進農業結構調整,提高農業整體效益,增加農民收入,推動傳統農業的改造與升級。
二、組織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3條? 成立農業科技園區協調領導小組,對園區進行宏觀指導。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科學技術廳。
第4條 ?成立園區專家委員會,負責技術指導與技術咨詢,參與園區的論證、評審、考核等。
第5條? 成立園區地方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園區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工作,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及地方配套政策,指導本地園區總體規劃、實施方案、管理辦法與規章制度的制定及實施監督等。
第6條? 各園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有利于體制創新、科技創新和靈活高效的原則,成立相應的園區管理機構。
三、申報與審批
第7條 ?農業科技園區的申報對象包括現有農業基地、各種類型的農業示范園(區)。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青海省農業科技園區指南》的基本要求;
2.已經地方政府批準,經過1年以上建設;
3.園區功能設計合理,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對周邊地區有較強的示范、引導和帶動作用;
4.已成立園區地方協調領導小組;
5.已建立健全的園區管理機構。
第8條? 申報程序
1、由園區建設單位經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向州(地、市)科技局提出申請;
??? 2.州(地、市)科技局(科委)進行評審、篩選,經州(地、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報送省科學技術廳。
第9條? 申報材料
1.農業科技園區申報書(附1);
2.農業科技園區總體規劃(附2);??
3.農業科技園區實施方案(附3);
4.有關配套材料。
? ??第10條 ?園區專家委員會對申報園區進行論證和評審。
?? ?第11條 ?園區通過專家委員會論證、評審,經辦公室報協調領導小組審定并由省科學技術廳發文公布后,按"省級農業科技園區"進行試點。
四、考核與管理
第12條? 農業科技園區經批復并運行一段時間后驗收掛牌。根據園區建設與運行情況,省科學技術廳組織專家進行考評和驗收,達標者報協調領導小組審定.授予"省級農業科技園區"并正式掛牌。
第13條? 為加強園區的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由州(地、市)科技局將上年度園區工作總結等材料報送省科技廳。
第14條 ?園區實行動態管理。掛牌兩年后進行復評,不合格者取消"省級農業科技園區"資格。
??? 第15條? 各級政府部門應加強對園區的領導與管理,加大支持力度。
五、附? 則
第16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17條 ?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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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74號令頒布實施。為了貫徹執行新修改的獎勵辦法,進一步做好我省的科技獎勵工作,現將新修改的《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印發,請認真執行。
附件: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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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科學技術廳
                                   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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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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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高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保證評審工作的科學性和權威性,根據《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青海省人民政府第74號令),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青海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以下簡稱重大貢獻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以下簡稱科技進步獎)和科學技術國際合作獎(以下簡稱國際合作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營造氛圍,鼓勵創新發明,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加速科教興青、人才強省戰略的實施。
第四條??青海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省科技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三評二審”和公示異議制度。
第五條? 省科技獎重點授予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高新技術產業化等方面獲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及其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或組織。
第六條? 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稱省科技獎勵委員會)負責省科技獎的評審工作。
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稱省科技獎勵辦)在科技廳領導下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章????????????獎勵的范圍和標準
重大貢獻獎
第七條? 重大貢獻獎的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長期在青海省從事科學研究或技術開發工作,為青海省的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發揮了重要作用,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科學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特別是在高新技術及其產業化過程中,取得了系列獨立自主知識產權的重要科技成果,并以市場為導向,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引起了該技術領域的跨越發展,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促進本省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
(二)在具有高原特色的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引起了該學科領域的突破性進展,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重大貢獻,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
??科技進步獎
第八條? 科技進步獎主要獎勵在下列幾個方面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成果:
在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生物新品種等的研究開發中做出重大科技創新的;引進、吸收、轉化新技術,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在基礎性科技工作和科普等社會公益性科技工作中獲得重大成果的;實施重大工程項目,在關鍵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的。
第九條? 科技進步獎候選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在項目總體研究和技術方案設計中提出學術思想的組織者;解決了關鍵性技術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的主要貢獻者;在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特別是在高新技術產業化過程中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實施者。
第十條??對同一項目授獎的個人、組織按照貢獻大小排序。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員,原則上不能作為科技進步獎的主要候選人。
第十一條? 科技進步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制、開發、投產、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各級政府部門原則上不能作為候選單位。
第十二條??科技進步獎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實行限額。一等獎的人數不超過10人,單位不超過6個 ;二等獎的人數不超過8人,單位不超過5個;三等獎的人數不超過7人,單位不超過4個。
第十三條? 科技進步獎候選人或者候選單位所獲得的成果應當總體符合下列條件:
(一) 創新突出: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應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增加了技術含量,提高產品附加值;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的先進水平。
(二)效益顯著:所開發的項目至少經過一年以上的實施應用,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為本省的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做出了較大貢獻。
(三) 科技進步作用明顯:項目的轉化程較度高,具有較強的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四條??科技進步獎項目授獎等級根據其先進性、創新性,已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推動行業技術進步的作用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其評定標準為:
(一)在學科上取得突破性進展,有重要科學發現,或技術上有重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以上;有獨立的知識產權,獲得系列國家發明專利,或制定了行業標準;成果轉化程度很高,具有很強的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市場競爭力強,至少應用三年以上,并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或在技術上有較大自主創新和集成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領先水平以上;有獨立的知識產權,獲得國家發明專利,制定了地方標準;成果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好的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市場競爭力較強,至少應用兩年以上,并創造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在科學上取得一定的新進展或在技術上有一定的創新,在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過程中有一定的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先進水平;成果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擴散能力,有一定的市場遠景,至少應用一年以上,并創造了較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本省的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的影響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國際合作獎
第十五條? 國際合作獎僅授予在雙邊或者多邊國際科技合作中對青海省的科技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外國公民或組織。
第十六條??被授予國際合作獎的外國公民或者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與在青海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二)在向青海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貢獻,推進了青海省科技事業的發展。
(三) 在促進青海省與國外科技交流與合作方面做出了重大貢獻,并對青海省的科學技術進步有明顯的推動作用。
第三章? 評獎組織
第十七條? 省科技獎勵委員會由常任委員和專業委員組成,成員約15-20人。主任委員由主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長擔任。設副主任委員2人,秘書長1人。常任委員由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領導組成;專業委員由有關專家組成,一般由專業組長擔任;秘書長由省科技獎勵辦主任擔任。
??? 省科技獎勵委員會常任委員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任期3年;專業委員視每年項目申報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省科技獎勵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在專業初評和行業專家復評的基礎上對成果進行綜合評審;
(二)對綜合評審結果進行審定;
(三)研究、解決省科技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為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省科技獎勵委員會根據網上初評結果,聘請相應的專家組成若干個專業組,對相關項目進行復評。
各專業評審組由7-9名行業專家組成,設組長1人、副組長1人。各專業評審組的成員,由省科技獎勵辦從省級專家庫和國家科技獎勵評審專家庫中遴選,經省科技獎勵委員會秘書長審核后,報省科技廳批準。
第二十條??省科技獎專業評審組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本學科專業領域國內外科學技術發展動態,有較強的綜合判斷能力;
(三)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第二十一條??省科技獎勵辦的職責:
(一)組織成果申報并進行形式審查;
(二)負責網上初評與行業專家復評的組織工作;
(三)負責省科技獎勵委員會評審會議組織籌備工作;
(四)組織公示和異議處理;
(五)負責省科技獎勵大會籌備工作。
第二十二條? 參與省科技獎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對參評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推薦與受理
第二十三條??省科技獎勵辦應在評審前90日,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省科技獎申報、推薦時間、方式等事項,并設立咨詢電話,為社會各界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四條? 推薦省科技獎的單位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參評材料,并按規定時間向省科技獎勵辦申報。
第二十五條??各申報、推薦單位對所申報、推薦的項目和候選人要經過嚴格審查,根據項目特點、科學技術水平和應用情況,提出推薦理由和獎勵等級,并加蓋申報、推薦單位公章。
第二十六條??省科技獎勵辦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薦單位。
第二十七條? 在知識產權以及有關完成人員等方面有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省科技獎的評審。
第二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系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成果,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在未獲得主管部門批準之前,不得推薦參加省科技獎的評審。
第二十九條??未在省科技成果管理部門辦理成果登記的項目,不得推薦參加省科技獎的評審。
第三十條??經評定未授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如果其完成的項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開發活動中獲得新的實質性的進展,并符合獎勵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隔一年重新推薦。
第三十一條? 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經省科技獎勵辦受理后要求退出評審的,由推薦單位以書面方式向省科技獎勵辦提出,經批準可退出評審。重新推薦時需隔一年。
第三十二條??各州地市推薦省科技獎的成果,必須是已獲當地政府科技二等獎以上的成果。
第三十三條??獲得省科技進步一、二等獎的成果,如果符合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推薦條件,可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申報國家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四條??省內外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成果,申報省科技獎時,應由省內單位的行政或業務主管部門推薦。
第三十五條??省外單位在青海省內實施的項目,如果符合省科技獎的申報條件,可由科技成果管理部門推薦。
第三十六條??中央駐青單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申報省科技獎時可由單位自己推薦。
第三十七條??省屬國有大中型企業完成的成果申報省科技獎時,可由企業自己推薦,其他企業完成的成果按屬地化管理原則由所在地區科技管理部門或所在園區管理部門推薦。
第五章?????評審程序和規則
第三十八條??省科技獎每年評審一次。重大貢獻獎授獎人數一般為1名,可以空缺;科技進步獎不超過30項,其中一等獎不超過5項,二等獎不超過10項,三等獎不超過15項;國際合作獎不超過2名。
第三十九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由省科技獎勵辦組織相應的專家進行網上專業初評。網評專家從省級專家庫和國家科技獎勵評審專家庫中遴選,其中省外專家比例不低于30%。
第四十條??對通過網上初評項目,由省內外相關行業專家組成評審組進行行業復評。
第四十一條??省科技獎勵委員會按照定性分析和定量標準相結合的原則,根據行業評審組評審結果進行綜合評審,并審定形成獲獎種類、項目、人員、等級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表決規則如下:
(一) 初評采取網絡評審方式,根據評審標準進行定量評價,并提出評審意見,最終確定通過初評的項目。
(二) 各行業專家組成專業評審組對通過初評的項目進行復評,以記名投票表決產生評審結果。
(三)省科技獎勵委員會以會議方式對行業評審組的評審結果進行綜合評審和審定,必要時聽取二等獎以上候選成果的答辯。
?(四) 省科技獎勵委員會、行業評審組的評審表決應當有五分之四以上多數(含五分之四)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有效。
(五)重大貢獻獎、國際合作獎,以及科技進步獎應當由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通過。
第四十三條??必要時,省科技獎勵辦可以組織相關人員對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進行實地考察。
第四十四條??國際合作獎的評審結果,應征詢有關外事機構的意見。
第四十五條??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與被評審的候選人、候選單位或者項目有利害關系的評審專家應當自動回避。
第六章? 公示及異議處理
????第四十六條??省科技獎勵實行異議制度,接受社會的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省科技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持有異議,應當在評審結果公布之日起30日之內向省科技獎勵辦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異議一般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將異議材料直接提交評審組織或者其委員;委員收到異議材料的,應當及時轉交省科技獎勵辦。
第四十九條? 省科技獎勵辦在接到異議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并能提供充分證據的異議,應予受理。非實質性異議應當在10日內答復。
第五十條? 為維護異議者的合法權益,省科技獎勵辦、推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有關人員應當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前征求異議者的意見。
第五十一條? 涉及候選人、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及推薦材料真實性等內容的異議由省科技獎勵辦負責協調,由有關推薦單位協助。推薦單位接到異議通知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核實異議材料,并將調查、核實情況報送省科技獎勵辦審核。必要時,省科技獎勵辦可以組織評審委員和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涉及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由推薦單位負責協調,提出處理意見報送省科技獎勵辦審核。涉及跨部門的異議處理,由省科技獎勵辦負責協調,相關推薦單位協助,其處理程序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推薦單位接到異議材料后,在異議通知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該項目不提交省科技獎勵委員會。
推薦單位、項目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項目能否獲獎或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五十二條? 異議處理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候選人、候選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五十三條? 異議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15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年度省科技獎勵委員會;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省科技獎勵委員會;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處理完畢的,可以重新推薦。
第五十四條? 省科技獎勵辦應當向省科技獎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獎省科技勵委員會決定,并將決定意見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
???第七章 批準和授獎
第五十五條??省科技獎勵委員會提出獎勵人選和項目、等級、數量的意見經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授獎。
第五十六條??重大貢獻獎和科技進步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國際合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
第五十七條? 重大貢獻獎、國際合作獎不設等級,科技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
省科技獎的獎勵標準為:重大貢獻獎50萬元;科技進步獎:一等獎每項10萬元,二等獎每項5萬元,三等獎每項2萬元;國際合作獎頒發榮譽證書。
?????????????????????第八章?? 罰則
第五十八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技獎的,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金。
第五十九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和證明,協助他人騙取省科技獎的,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銷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參與省科技獎評審活動的專家和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違反評審規定行為的,對專家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對有關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省科技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的經費管理,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起執行,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六日印發的《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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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專利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青科發辦字[2013]166號

  為進一步落實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型青海建設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辦發[2012]69號)精神,為鼓勵創新成果取得專利,促進我省專利質量與數量的協調提升,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建設創新型青海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一、專利獎勵的內容
“青海省專利獎勵”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內容:
(一)對新獲得國內授權的發明專利,省專利獎勵資金給予每件2萬元獎勵;?
(二)對年專利申請量超過50件或發明專利年申請量超過20件的單位,省專利獎勵資金給予10萬元獎勵;
(三)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和優秀獎的專利,省專利獎勵資金分別給予每項10萬元和5萬元獎勵;
(四)對獲得中國外觀設計金獎和優秀獎的專利,省專利獎勵資金分別給予每項3萬元和1萬元獎勵。
二、專利獎勵方式
(一)專利獎勵每年一次,須由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單位提出申請。
(二)專利獎勵采取后獎勵的方式,本年度對上年度授權的發明專利、年專利申請量超過50件或發明專利年申請量超過20件的單位以及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和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和優秀獎的專利進行獎勵。
三、申請專利獎勵的條件
(一)申請人應是在本省內注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具有本省戶籍的自然人,專利申請人地址須在本省內。
(二)發明專利已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法律狀態穩定,無權屬和侵權糾紛。
(三)在本省注冊的企事業單位,年專利申請量超過50件或年發明專利申請量超過20件的單位,須沒有發生過非正常專利申請的情況。
(四)未被法院或者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有侵犯他人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等違法行為。
四、資金來源及管理
專利獎勵資金來源為省級預算安排的科技發展專項資金。專利獎勵資金由省科技廳提出資金使用方案,經省財政廳審核后,按照財政隸屬關系下達資金。
五、申請專利獎勵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海省專利獎勵申請表;
(二)發明專利證書原件(核對后退回)與復印件;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其設立的專利代辦處發出的受理通知書原件(核對后退回)與復印件;專利申請費繳費憑證原件(核對后退回)與復印件;
(四)中國專利金獎證書或中國專利優秀獎證書原件(核對后退回)與復印件;
????(五)中國外觀設計金獎證書或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證書原件(核對后退回)與復印件;
(六)申請人為單位的,應交送法人營業執照原件(核對后退回)與復印件;申請人為個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原件(核對后退回)與復印件;
(七)專利獎勵申報時間為次年3月底以前,逾期視為放棄。
六、專利獎勵申請的受理與評審
(一)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申請人提交的專利獎勵申請。
(二)省知識產權局在收到申請及相關資料后,應登記備案,并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三)省知識產權局成立專利獎勵審查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提出專利獎勵建議。
(四)對擬獎勵的單位和個人在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后給予審批。
七、專利獎勵資金的領取方式
(一)申請人為單位的,需提供單位開具的合法收據(注明開戶行、帳號)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出示原件),以轉帳形式給付。
(二)申請人為個人的,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出示原件)并在付款憑單上簽字確認,以轉帳形式給付。
(三)對于共同申請的專利,領款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出示原件)和出具由所有共同申請人簽字的委托書方可領款。
(四)申請人應在審批后2個月內辦理領款手續,逾期視為放棄。
八、申請專利獎勵的單位和個人如有弄虛作假的行為,一經發現,除全額追回已獎勵的款項外,取消該單位和個人以后申請資格。省知識產權局及其工作人員,應堅持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受理和審批事項。因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九、本辦法從2013年3月1日起,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實施。
十、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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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記辦法

青科發辦字﹝2001﹞11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我省科學技術成果(以下簡稱科技成果)登記管理工作,保證及時準確和完整地統計科技成果,促進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為科技成果轉化和宏觀科技決策服務,根據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成果登記是指科技成果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已通過評價的科技成果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科技成果進行登記。科技成果登記是科技成果主要的確認形式,是申報科技成果獎勵、確定有關科技計劃的依據。
  第三條 科技成果登記與統計工作是我省科技成果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青海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全省科技成果的登記與統計工作。
  第四條 省科技廳成果管理辦公室為全省科技成果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對登記科技成果數據信息的管理,開展成果信息收集、審核、統計、發布和數據庫建設工作。并負責將全省的科技成果綜合統計資料報送國家科技部和本省統計等相關部門。
第一條第二章 登記范圍、條件
第二條  第五條 基礎理論成果:在國內外本學科權威性學術刊物或學術會議上發表一年以上,已得到國內外同行專家引用并有本單位學術或(技術)部門評價意見的基礎理論成果。
  第六條 軟科學成果:通過專家評審,對全省當前或長遠的決策和管理、以及國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在理論上和分析方法上有獨到見解的;在指導工作實踐和有關方針、政策的制定與實施上具有明顯作用和效果的軟科學成果。
  第七條 應用技術成果:通過鑒定或驗收,技術上具有創造性、實用性,對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具有促進作用的;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的專門機構審查確認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礦產新品種等應用技術成果。
第三條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四條  第八條 科技成果登記,實行申報在先的原則。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根據屬地化原則向省科技成果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相同的科技成果(即研究內容、研究方法等均相同者)不得重復登記。
  第九條 省內有關單位完成我省科技計劃項目所得的科技成果,必須在省科技成果管理機構進行登記;外省有關單位承擔我省科技計劃項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在重復計劃下達部門同意后,可直接向省科技成果管理機構申報科技成果登記;民營企業及個人完成的科技成果經評價后可直接在省科技成果管理機構進行登記。
  第十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單位牽頭,會同其它完成單位共同申請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科技成果登記,應當提交科技部統一制定的《科技成果登記表》及下列材料:
  (一) 基礎理論成果:學術論文及本單位學術(技術)部門的評價意見;在國內外學術刊物或學術會議上發表的影印件;論文發表后被引用的證明;國內外水平情況對照(或查新報告)等材料。
  (二) 軟科學研究成果:《軟科學評審證書》;總體研究報告;專題論證報告;調研報告及有關背景材料;國內外研究情況對照材料。
  (三)應用技術成果;相關的評價證明(鑒定證書、驗收證書、行業準入證明等)和研制報告;測試、檢驗報告、應用及已產生經濟效益的報告和證明;成果應用推廣方案;成果新穎性、技術水平國內外對比情況(或查新);環境保護措施等材料。
  屬于專利技術成果,還應提供實施單位應用證明、專利證書和專利說明書。
  屬于新產品成果,還應提供設計總圖、質量審查報告、產品標準、工藝文件、新產品證書和使用說明書等材料。
  第十二條 科技成果登記工作隨時進行。科技成果通過評價(經科技成果管理機構組織的鑒定、評審、驗收)和行業準入后應及時輸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手續,超過一年不申請登記者,不再受理登記。對已完成登記工作的科技成果,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進行書面或網上公告,公開征求意見,異議期為一個月。成果在公告期內被異議仍保持公告。
  第十三條 申報科技成果登記的項目,應遵照國家有關科學技術保密的規定,確定密極后方可受理登記。
  第十四條 對已登記的科技成果,其完成單位、推薦部門及登記部門都應促其推廣應用。
  第十五條 省科技成果管理機構對收到的申請登記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在7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者。
  第十六條 對公告期內無異議的科技成果給予科技成果登記號,向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頒發《青海省科學技術成果證書》。
  第十七條 對正式登記的科技成果應當及時進入青海省和國家科技成果數據庫,并適時進行科技成果統計和重點項目的推薦工作。
第五條第四章 異議處理
第六條  第十八條 在科技成果公告期間,對公告的成果產生異議,應將異議表及相關證明材料提交到省科技成果管理機構,異議表可從科技成果管理機構索取或從“青海省科技成果信息網”(待建)下載。成果異議受理有效期為成果開始公告日期至成果終止公告期。
  第十九條 省科技成果管理機構負責成果異議的收集、確認和受理。但不受理匿名異議。
  第二十條 對研究內容或技術內容提出異議的,由科技成果評價機構進行處理;對科技成果完成人提出異議的,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進行處理;對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提出異議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處理;侵犯知識產權的,按照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成果管理機構應根據反饋的異議處理結果,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登記或不登記的結論;對于15個工作日內難以做出結論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暫停該成果的登記程序。
  第二十二條 超過異議期后一般不再受理異議。但確屬剽竊他人成果或弄虛作假者,不受異議期限制。
第七條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八條  第二十三條 在科技成果登記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及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者,停止登記,對已登記的科技成果,由登記部門撤銷科技成果登記號,收回《青海省科學技術成果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利用登記異議侵犯他人權益的,依法追究民事與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科技成果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擅自作用,或者向他人披露、轉讓所登記成果的技術決竅,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或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第六章 附則 
第十條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青科成字[1991]第181號文《青海省科學技術成果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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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青海省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規定》的通知
青科發政字[200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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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地、市科技局、財政局,省級有關部門:
  為了加強我省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和課題研究人員的合法權益,現將《青海省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規定》下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青海省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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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青海省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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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科技部、財政部《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和科技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聯合發布的《關于國家科研計劃實施課題制管理的規定》,為加強我省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項目承擔單位和課題研究人員的合法權益,現就以財政資金資助的青海省各類科研計劃項目(以下簡稱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是指執行各類科研計劃所產生的,與研究、開發和產業化目標有關的研究項目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權、技術秘密及其它科技成果所具有的知識產權。
二、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授予科研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國家有特別規定除外,承擔單位可以依法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并取得相應的收益。
三、科研項目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不授予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將該項科研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進行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和作價入股。
科研項目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由項目主持單位與項目(課題)責任人在項目合同中約定。對合作研究項目,知識產權歸屬由其合同約定,并依據合同對履行義務情況組織檢查和驗收。
四、申請承擔科研項目時,申請項目責任人須提交與該研究項目有關的知識產權檢索報告(由省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可的檢索單位出具),同時提供科研項目研究知識產權分析報告。
五、在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責任人要根據相關領域知識產權的發展動態,及時調整研究策略和措施。項目承擔單位發現重復研究或侵犯知識產權時,應及時向主持單位報告,主持單位應及時處理。項目主持單位發現重復研究或侵權時,可以終止該科研項目研究。
六、項目承擔單位是指課題組責任人所在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課題組負責人無單位,合同中必須明確承擔單位,承擔單位必須具備必要的課題實施條件,建立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并具有法人資格。
七、項目責任人或承擔單位對項目執行過程中產生的研究成果,要及時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依法取得相關知識產權,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運用。
八、凡具備申請專利條件,適宜用專利加以保護的,應適時申請專利。凡具有良好的國外市場前景,適宜于向外國申請專利的,要及時申請外國專利。
獲取相關知識產權的申請費用、維持費用等知識產權事務費用,一般由項目承擔單位負擔。經財政部門批準,也可以從科研項目經費中據實支出。
九、項目驗收時,項目責任人必須在提交工作總結、技術報告、經費財務決算等所需文件的同時提供知識產權專題報告,對形成的知識產權和合同約定等情況如實總結,作為項目驗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之一。
十、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或者課題組,在項目研究、開發之前,要與參與項目研究的人員簽訂科研成果、商業秘密、科研成果知識產權有關問題的責任與權利協議。科研項目的研究人員,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公開發表或者在不符合項目保密規定的場所公開研究內容。
參與科研項目鑒定、評審、評估、驗收的專家及相關人員,科研項目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中介服務機構及人員,未經承擔項目責任人或承擔單位的同意,不得披露科研項目的知識產權戰略、研究成果,不得公開使用或向他人提供項目的資料、文件和有關秘密。
十一、凡是青海省各類科研計劃資助研究項目課題組和承擔單位在公開發表論文、著作時都要注明資助計劃相應的時間和名稱。
十二、全省科研項目成果管理要逐步從技術評價轉向知識產權的評價,建立和完善相應評價體系和評價辦法。
十三、逐步建立科研人員和項目承擔單位的誠信評價制度。對于弄虛作假獲得科技計劃項目,或為申報項目、參加項目招投標提供虛假材料,導致承擔的科技計劃項目屬于重復研究或無效研究,不能獲得知識產權,給國家造成損失的
單位或個人,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將對其誠信情況予以記錄。
十四、項目承擔單位轉讓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時,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的權力。
十五、科研計劃項目的承擔單位或有關人員對其承擔項目的知識產權培育、管理、保護等作出顯著成績的,知識產權有關部門應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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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海東地區、各自治州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人民銀行各州、地中心支行,各銀監分局,各政策性銀行青海省分行、各國有商業銀行青海省分行、青海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青海省分行、青海省農村信用聯社: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和《青海省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實施意見》,為掌握自主知識產權的經濟組織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規范專 利權質押貸款管理,青海省知識產權局、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聯合制定了《青海省專利權質押貸款工作指導意見(試 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地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青海省專利權質押貸款工作指導意見(試行)
青海省知識產權局?????????????
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
                                        2010年10月13日

附件:

青海省專利權質押貸款工作指導意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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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和《青海省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實施意見》,為掌握自主知識產權的經濟組織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規范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專利權,是指已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法授予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財產權。
本指導意見所稱專利權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擁有的專利權作為質押物,從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取得貸款,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方式。
第三條? 提供專利權作為擔保的借款人為出質人,接受專利權擔保的銀行為質權人。
一項專利有兩個以上(含兩個)的共同專利權人,出質人為全體專利權人。
第四條? 出質人用于出質的專利權,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已被依法授予專利權;
(二)專利權處于法定有效期限內;
(三)專利權不涉及國家安全與保密事項;
(四)授予專利權的專利項目處于實質性的實施階段;具有一定的市場潛力和良好的經濟效益,或已進行試生產,產品未來具有較大的規模經營和良好盈利潛力;
(五)國有企事業單位及上市公司的專利權質押,須已經獲得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不予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
(一)出質人與專利登記簿記載的專利權人不一致的;(二)專利權已終止或者已被宣告無效的;
(三)專利申請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
(四)專利權處于年費繳納滯納期的;
(五)專利權已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對專利權采取保全措施,專利權的質押手續被暫停辦理的;
(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的;
(八)質押合同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專利權歸質權人所有的;
(九)質押合同不符合本意見第九條規定的;
(十)以共有專利權出質但未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的;(十一)專利權已被申請質押登記且處于質押期間的;(十二)其他應當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六條?質權人在貸款前應審慎分析出質人信貸風險和財務承擔能力,根據授信管理辦法,核定出質人的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確定專利權質押貸款額度可將專利權價值評估結果作為主要的參考依據,由質權人按專利權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發放,原則上不得超過專利權價值評估額的40%。質權人應在人民銀行現行的利率政策規定下,按照收益覆蓋風險的原則,合理確定利率水平。專利權的價值由出質人委托質權人認可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第七條?出質人向銀行申請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應向質權人提交擬出質的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副本以及質權人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出質須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還應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已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還要提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對于以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出質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出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或檢索報告,或者足以證明其具備專利性實質條件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出質人與質權人就專利權質押貸款事宜達成一致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法律簽訂專利權質押貸款的書面合同。質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第九條 專利權質押合同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四)專利權項數以及每項專利權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五)質押擔保的范圍。
第十條 除本意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外,當事人可以在專利權質押合同中約定下列事項:(一)質押期間專利權年費的繳納;(二)質押期間專利權的轉讓、實施許可;(三)質押期間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專利權歸屬發生變更時是否另行提供擔保;(四)實現質權時,相關技術資料的交付。
第十一條 質權人與出質人可以約定將出質專利權的專利證書交由質權人保管。出質人將專利證書交由質權人保管的,專利權質押登記被注銷或者撤銷后,質權人應當返還專利證書。
第十二條 專利權質押期間,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放棄出質的專利權。
第十三條 專利權質押為要式法律行為,專利權質押合同須經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后方可生效。
借貸雙方簽訂專利權質押合同后,出質人應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合同登記手續,質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質權人應在專利權質押登記辦理完畢,并取得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登記文件后,方可發放貸款。
第十五條? 出質人應同時將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情況報備當地專利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發放專利權質押貸款后,質權人應對出質專利權的風險狀況和價值變動情況進行貸后跟蹤監控。質權人應當密切關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布的所質押專利的信息,防范專利權權屬變動或其他糾紛帶來的法律風險。
第十七條?出質人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使用借款,履行相關義務,并接受質權人、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 出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以及主債權債務轉移或其他原因而發生質押轉移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專利質押變更登記、或者重新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貸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出質人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依法行使質權,拍賣或者變賣質押的專利權,并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質權人優先受償后,有剩余金額的,退交出質人。專利權變現所得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的,質權人對不足部分有向出質人追償的權利。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持《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以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質押登記注銷手續:
(一)債務人按期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務的;
(二)質權已經實現的;
(三)質權人放棄質權的;
(四)因主合同無效、被撤銷致使質押合同無效、被撤銷的;
(五)法律規定質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辦理質押登記注銷手續后,質權人應將質押的專利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交還出質人。
第二十一條 質權人應切實加強對專利質押貸款的管理,建立健全專利質押貸款業務操作流程和風險管理體系,嚴格按照規定做好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管理工作,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穩妥地開展專利質押貸款業務。
第二十二條 質權人要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確定相關業務部門及經辦人員負責辦理,并積極拓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認真做好專利權質押貸款出質登記和貸款檔案的管理工作,確保材料完整齊全。
第二十三條 質權人應在每季終了15日內將專利權質押貸款的金額、筆數以及違約等有關情況及時報送所在地的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匯總后上報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和青海銀監局;各銀行直貸部分相關信息直接報送至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和青海銀監局。人民銀行、銀監局與知識產權局共享專利權質押貸款信息。
第二十四條 人民銀行和銀監局要加強窗口指導,積極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設定信貸審批權限,改進服務,規范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簡化手續、增加額度、提高效率。
第二十五條 青海省知識產權局要積極培育專利交易市場,規范交易行為,積極為質權人和出質人提供有關專利權質押登記等方面的政策咨詢服務。
第二十六條 本指導意見由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青海省知識產權局依據各自的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指導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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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科發高新字[2013]170號

  為加強青海省技術市場工作的管理,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切實減輕企業稅負,促進稅收結構的合理優化和進一步完善,推動企業的不斷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3】37號文件《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及其附件三《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同時按照“國科發政字【2000】063號”文件中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要求,現就青海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以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技術合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辦理的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協作,認真落實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制度
  技術合同實行認定登記管理制度是國家為加強技術市場管理,落實科技成果轉化優惠政策而采取的重大行政管理舉措,是技術合同當事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必經程序和必備條件。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及所屬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應加強同稅務機關的聯系,主動配合,密切協作,嚴格登記管理制度,認真做好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為稅務機關審核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申請提供優質的前置服務。
  稅務機關應嚴格把關,對未經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委托機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當事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時不予受理,切實將國家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二、嚴格持證上崗制度
  為確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的工作質量,保證正確實施有關規定與政策,技術合同認定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參加國家科學技術部或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員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對無證上崗者,除對本人批評教育并限期離崗外,并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
  青海省科技開發中心是青海省科技廳指定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承擔全省技術合同統計,分析、上報工作,接受青海省科技廳高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處的業務指導與管理。
  四、技術合同網上登記制度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符合國家規定且申請享受國家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的自然人(個人)、法人、其他組織持營業執照、法人代碼、法人代表授權書、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及企業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到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先行網上注冊。在網上申請認定的技術合同在認定過程中,當事人應及時提供認定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經嚴格審核,對符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合同,由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登記后出據相應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五、稅收優惠政策申請備案程序
  對于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四)項規定的增值稅納稅人應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備案后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申請備案資料:
  (一)免稅申請書;
  (二)《青海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備案表》(見附件2);
  (三)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審定并加蓋“青海省科學技術開發中心合同認定登記專用章”(見附件1)和審定人簽字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表》第二聯;
  (五)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其中,第(三)項資料原件核查后退還納稅人,復印件留存(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公章)。
未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主管國稅機關對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政策的申請不予備案,不得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政策。
  六、后續管理
  技術合同認定工作沿續省科技部門以往認定機構、認定工作程序,為加強后續管理:
  (一)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應按季度(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向省國稅局(貨物和勞務稅處)備案認定情況。
  (二)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發生變更、注銷等情況的,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應按月(月度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向省國稅局(貨物和勞務稅處)備案變更、注銷情況,同時通知主管國稅機關。
  (三)對于訂立假技術合同或者以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取得技術合同認定證明的,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涉及稅收違法行為的,由國稅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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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地、市科技局、國稅局、地稅局,西寧東川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東川工業園區、南川工業園區、生物園區、甘河工業園區、青海湖地方稅務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科技廳<青海省關于增強科技創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辦[2009]65號)精神,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支持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特制定《青海省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項目鑒定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青海省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項目鑒定辦法(試行)
?青海省科學技術廳???? 青海省國稅局???? 青海省地稅局
         二○一○年六月二日
青海省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項目鑒定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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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科技廳<青海省關于增強科技創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辦[2009]65號)精神,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支持企業開展研究活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財務會計制度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項目鑒定范圍是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并要求企業提供省級科學技術主管部門鑒定意見書的項目。
第四條 省級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項目的鑒定工作。
第五條 鑒定內容
(一) 該項目是否屬于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中《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改委、科技部等部門發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范圍;
(二) 該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是否屬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的內容;
(三)該項目的人、財、物投入是否合理;
(四)該項目對本行業、本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是否具有促進作用和意義;
(五)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 鑒定申請
(一)企業須向省級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申請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項目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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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在申請鑒定時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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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提供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申報項目鑒定意見的通知》(見附件一);
2、《青海省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項目鑒定申請表》(見附件二);
3、企業關于該項目立項的文件及資料;
4、委托或合作研究開發該項目的合同或協議;
5、該項目計劃書、合同書、研究開發費預算和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6、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組成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7、省級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或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七條 鑒定程序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收到企業報送的《青海省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項目鑒定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后,委托科技中介機構組織專家,根據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采用不同的鑒定方式進行鑒定。
第八條   鑒定方式 
單個項目預算或實際發生費用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采取會議鑒定方式,必要時可前往申請企業現場考察;單個項目預算或實際發生費用在100萬元以下的,采取書面鑒定方式,專家組依據申報材料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意見。
以上研發費用均不含列入國家或省、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的財政投入部分。
第九條專家遴選
根據企業申報的鑒定項目所屬技術領域隨機抽取該領域科技、管理、財務等專家開展鑒定工作;鑒定專家組由3-5名專家組成,由5名專家組成的科技專家不少于3人。
鑒定專家一般應具備高級職稱,具有較高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實踐經驗,熟悉被鑒定項目的內容以及相關領域的發展狀況,并恪守職業道德,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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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出具鑒定意見
  省級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綜合《青海省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申報項目專家鑒定意見》(見附件三),形成最終鑒定意見,出具《青海省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項目鑒定意見書》(見附件四)。
第十一條 鑒定時限
省級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報送的全部、有效材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出具鑒定意見。
第十二條 申請鑒定項目的知識產權在鑒定中受到保護,參與鑒定人員應按照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和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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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青海省科技型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科發高新[2014]188號

各市、州科技局,省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我省科技型企業的發展,規范青海省科技型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青海省科技型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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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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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技型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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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青海省科技型企業認定與管理工作,加快科技型企業的發展,促進科技型企業創新能力全面提升,根據《青海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型企業是指具備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員和研發能力,開展創新活動并提供產品或服務,主要從事研究與開發、技術中介咨詢、技術服務、新產品研制、生產和經營的企業。
第二章? 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三條? 申報認定青海省科技型企業應同時具備的條件有:
(一)以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科技成果轉化的研究、生產、經營為主要業務。
(二)企業業務經營一年以上,財務制度健全,財務核算規范,其主營收入占企業銷售(服務)收入的50%以上;
(三)企業內部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科技人員占從業人員的30%以上;
(四)企業上年度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的2%以上,并具有持續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能力;
(五)企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儲備(專利、成果、軟件著作權、農作物品種、在研國家或省市級計劃項目或企業自立研發項目;經科技部門認定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登記證明,特種行業許可產品等)。
第四條? 省科技廳負責省級科技型企業認定、復審等管理工作。各市、州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輔導、培育本地區企業,并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向省科技廳進行推薦。
第五條? 科技型企業認定流程:
1、企業在科技型企業認定網絡服務平臺(網址http://www.qhkjt.com)注冊企業信息,并填寫認定及復審材料,提交認定管理機構;
2、認定機構根據管理辦法第三條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企業提交紙質材料一式二份;
3、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企業及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公示,公示5個工作日后無異議的由省科技廳批復認定。
第六條? 企業申請認定青海省科技型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海省科技型企業申報表》;
(二)企業工商注冊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有關資質證書復印件;
(四)有關技術儲備復印件;
(五)企業法人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及其簡歷;
(六)企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學歷證明復印件;
(七)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明企業當年研發費用占當年銷售收入比例情況);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服務和管理
第七條? 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優先支持科技型企業,優先支持科技型企業建設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對創新能力強、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型企業,將作為高新技術企業重點培育對象,進入高新技術企業后備庫。
第八條? 科技型企業實行動態管理,企業按要求定期填報相關統計調查表,對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企業,將取消科技型企業資格。
第九條? 科技型企業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二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科技型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條已認定的科技型企業需要變更名稱、營業地址、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行業的,應及時向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一條? 企業在申請認定或資格復審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欺詐手段騙取科技型企業稱號的,經查實即通報取消其稱號,兩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相關認定申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原《青海省科技型企業認定辦法》(青科發政字[2008]1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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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科技型企業認定申報表
企業名稱 ? 注冊時間及資本 ?
????????? 萬元
企業地址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法? 定
代表人
姓名 最高學歷 法人代碼 職務職稱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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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范圍 A、研究與技術開發?? B、技術中介?? C、技術服務????????
D、新產品研制(含高新技術產品和軟件)??????????????????
職工總數 中專以上
科技人員數
占職工總數的? 比? 例 博士 碩士 大學 大專 中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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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儲
備情況
授權專利(注明類型) 登記成果 特種行業
許可產品
認定的新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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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銷售(服務)收入 上年度技術收入 上年度主營銷售(服務)收入 上年度利潤總額 上年度上繳
稅金總額
??? 萬元 ??? 萬元 ?? 萬元 萬元 萬元
上年度資產總額 上年度固定資產 上年度流動資產 上年度無形資產
萬元 萬元 萬元 萬元
上年度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經費 占銷售收入的比例
萬元 %
企業屬研究開發機構、人員情況 ?
上年度企業的勞動生產率 萬元 上年度產值利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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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勞動生產率=總收入÷職工總人數
產值利稅率=[(利潤+稅金總額)÷產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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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關單位:
  為促進我省創新型企業的發展,規范青海省創新型企業評定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青海省創新型企業評定辦法》,現印發執行。
附件:青海省創新型企業評定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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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科學技術廳??????
??????????????????????????????                     青海省經濟委員會
  ??????????????                         青海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青海省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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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青海省創新型企業評定辦法
(試?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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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青海省創新型企業評定工作,促進我省創新型企業發展,根據科技部、國務院國資委和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開展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6]110號)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報創新型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在同類企業中,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比例較高,有健全的研發機構或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在領先的技術領域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重視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吸引和使用。
2具有行業帶動性和自主品牌。在行業發展中具有較強的帶動性或帶動潛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創新,通過競爭發展,形成了企業獨特的品牌,并在市場中享有相當的知名度。
3、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和較高的管理水平企業整體財務狀況良好,銷售收入呈穩定上升勢頭。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
4、具有創新發展戰略和文化。重視企業經營發展戰略創新,努力營造并形成企業的創新文化,把技術創新和自主品牌創新作為經營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依法建立工會組織,勞動關系和諧。
第三條? 青海省創新型企業在滿足上述四個方面要求的基礎上,還要通過五個指標進行評定,即四個定量指標和一個定性考察指標。
1、研發投入強度主要是指研發經費占企業銷售收入的比例。
2、授權專利是指截止到評定年度企業作為專利權人擁有的經專利行政部門授權且在有效期內的專利數,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3、新產品銷售收入占全部銷售收入的比例主要是指企業新產品銷售收入與企業全部產品銷售收入的比例。
4、全員勞動生產率是指企業全部產品銷售收入與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
5、定性考察指標由省科技廳、省經委、省國資委和省總工會從本部門行政管理的角度對企業研發支撐體系建設、創新戰略制定與實施、創新管理與制度建設、品牌塑造、創新文化建設以及獲得重大科技獎勵等情況進行綜合打分。
第四條? 研發投入強度等四項定量指標直接根據企業申報材料確定相應分值;定性考察指標,先由四個部門各自獨立打出分值(省經委和省國資委聯合打出一個分值),取數字平均值作為該企業定性考察指標的分值,最后計算出企業總分。
第五條? 省科技廳、省經委、省國資委和省總工會共同組織省級創新型企業的評定工作,省科技廳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 企業申報材料齊全后,省科技廳、省經委、省國資委和省總工會聯合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打分。根據全省企業總體創新發展狀況和上報企業的總分從高到低確定若干家企業為省級創新型企業。
第七條? 省級創新型企業名單確定后,由四部門聯合發文和授牌。
第八條? 省級創新型企業的評定工作暫定每兩年進行一次,并對已評定企業,每兩年復審一次,實行動態管理。
第九條? 對省級創新型企業的管理仍按《關于開展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的通知》(青科發政字[2007]78號)文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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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技術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
青科發辦字【2001】第1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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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促進技術成果轉化,規范技術經紀人的行為,維護技術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和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經紀人,是指在技術市場中,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目的,為促成他人技術交易而從事中介居間、行紀或代理等技術經紀業務,并取得合理傭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I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技術經紀業務主要是指為促成當事人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聯系、介紹活動、促進合同的全面履行,組織或者參與技術成果的工業化、商品化開發,承辦訂立合同的代理業務,合同爭議的調解工作,提供法律顧問、技術咨詢、市場調查和情報信息服務等。
  第四條? 技術經紀人從事技術服務,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技術經紀人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技術經紀人資格認定工作由省科學技術廳會同省工商管理局統一管理。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參加技術經紀人資格培訓:
  ㈠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㈡在本省有固定住所;
  ㈢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㈣初步具有從事技術經紀人活動所需要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技能;
  ㈤申請技術經紀人資格之前連續三年以上沒有經濟違法行為。
  第八條? 青海省技術經紀資格培訓考試工作根據國家科學技術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教學大綱制定,由省科技廳會同省工商局共同組織實施。
  第九條? 技術經紀人培訓后應當考試合格,取得《技術經紀資格證書》方可從事經紀活動。
  第十條? 技術經紀人事務所是由具有《技術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依法合伙設立的經濟組織。
技術經紀人事務所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責任。合伙人對技術經紀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技術經紀人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㈠有自己的名稱、住所;
  ㈡注冊資金一萬元以上;
  ㈢有三名以上具有《技術經紀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
  ㈣有組織章程和服務規范;
  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技術經紀公司是以其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法人。設立技術經紀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㈠有自己的名稱和固定的業務場所;
  ㈡具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㈢注冊資本在十萬元以上;
  ㈣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職經紀人員,其中具有《技術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少于4名;
  ㈤符合《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人員,可以申請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成為個體技術經紀人。
  ㈠有固定的業務場所;
  ㈡有一定的資金;
  ㈢取得《技術經紀資格證書》;
  ㈣有技術經紀人的從業經驗;
  ㈤符合《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其他規定。個體經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紀活動,并以個人全部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四條? 符合本暫行規定第十—條、第l—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技術經紀人事務、技術經紀公司、個體技術經紀人的設立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技術經紀活動。科研院所轉制為科技型企業,從事技術經紀業務范圍的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五條? 在技術經紀活動中,凡國家允許進入市場流通的技術商品和服務項目,技術經紀人均可進行活動;凡國家限制自由買賣的技術商品和服務項目,技術經紀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進行技術經紀活動;凡國家禁止流通的技術商品和服務項目,技術經紀人為得進行經紀活動。
  第十六條? 技術經紀人在開展技術經紀活動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㈠提供客觀、公正、準確、高效的服務;
  ㈡真實反映委托雙方的履行能力、知識產權狀態;
  ㈢妥善保管當事人交付的樣品、保證金、預付款等財物;
  ㈣誠實守信、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
  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規則。
  第十七條? 技術經紀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㈠明知委托人或者相對人沒有履行合同能力,而為其進行中介的;
  ㈡超越核準的經營范圍、簽訂虛假合同;
  ㈢提供不實的信息或隱瞞與技術經紀活動有關的重要事項,損害委托人或者相對人利益的;
  ㈣采用脅迫、欺詐、賄賂和惡意串通早段,促成交易的;
  ㈤兼職技術經紀人接受與所在單位有競爭關系的當事人委托,促成交易;
  ㈥向當事人索取傭金以外的酬勞;
  ㈦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開展技術經紀活動應簽訂技術經紀合同;使用國家統一的技術服務(技術中介)合同文本。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和省工商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轄區內從事技術經紀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進行監督檢查,技術經紀人應當接受檢查,提供檢查所需的合同、憑證文件、帳冊、報喪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技術經紀人違約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由省科技廳會同省工商局依法予以查處。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門查處。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和省工商局在企業年檢期間依法對登記注冊的技術經紀人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外省來青從事技術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員,在開展業務前,需先在我省辦理注冊登記,方可從事此項業務。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與省工商局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涉密科研計劃項目
保密管理暫行規定
青科發計字[2012]221號
第一條 為保障我省科研計劃項目的順利實施,促進我省科技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和《關于青海省科學技術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加強我省涉密科研計劃項目的管理,杜絕失密、泄密事件的發生,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青海省重大科技專項計劃和青海省基本科技計劃中的涉密科技項目。
第三條 青海省涉密科研計劃項目、成果的密級,按照《關于青海省科學技術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青海省涉密科研計劃項目、成果和文件、資料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規定外,絕密級事項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事項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計;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內的,以月計。青海省涉密科研計劃項目的保密期限,自標明的制發日起算,不能標明制發日的涉密科研計劃項目,自通知密級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第四條 青海省科學技術廳負責涉密科研計劃項目的保密管理工作;各州、地、市科技局負責監督、指導和管理本地區涉密科研計劃項目承擔單位的保密工作;省有關部門、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科技處負責監督、指導和管理本部門或本系統涉密科研計劃項目承擔單位的保密工作。
第五條 青海省涉密科研計劃項目、成果的保密內容包括:
(一)項目實施方案、報告、總結、實施情況;
(二)重要研究成果、技術關鍵、技術訣竅、技術數據和資料、原型樣機、模型以及通過其他途徑得到的信息及來源;
(三)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項。
第六條 青海省涉密科研計劃項目、成果密級、保密期限的確定和變更、解密程序:
(一)立項時,項目申請單位依據《關于青海省科學技術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提出擬定密級及保密期限建議,交由主管業務處室確定密級及保密期限。擬定為機密、秘密級的項目由主管業務處室確定密級及保密期限,并于10日內交發展計劃處報廳科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擬定為絕密級項目的密級及保密期限的確定由主管業務處室簽署意見后經發展計劃處報廳科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審定。
(二)青海省涉密科研計劃項目成果密級的確定,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在成果評價時由成果評價委員會出具審查意見。機密、秘密級成果的密級、保密期限的確定,由省科技成果管理辦公室審定,并于10日內報廳科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絕密級成果的密級、保密期限的確定由科技成果管理辦公室簽署意見后報廳科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審定。
(三)青海省涉密科研計劃項目密級、保密期限的變更,應當在保密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并按本條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七條 青海省涉密科研計劃項目密級確定期間,應當按照保守國家秘密的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密級確定后,下達保密項目時,應當與承擔項目的單位簽訂保密協議,簽訂保密科研計劃項目合同。
第八條 廳科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青海省涉密科研計劃項目與成果保密工作的指導、監督,負責確定、調整絕密級的科研計劃項目、成果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發展計劃處負責涉密計劃保密工作的實施和檢查;廳各業務處室負責涉密計劃歸口領域的保密工作,負責確定機密、秘密級的科研計劃項目、成果的密級和保密期限。
第九條 涉密科研計劃項目、成果和文件、資料保密期限已滿自動解密。廳各業務處室應當每年對保密期限超過5年的保密項目、成果和文件、資料進行密級和保密期限評議和審查,按照本規定有關的密級確定權限及時變更密級或解密。
第十條 各有關業務處室應當確定處領導專門負責涉密科研計劃項目、成果和文件、資料的保密工作,專人管理涉密科研計劃保密項目、成果和文件、資料;涉密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將保密事項納入工作議程,設專人重點管理。
第十一條 青海省涉密科研計劃項目和研究成果的承擔單位,應當執行《國家秘密技術持有單位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 青海省涉密科研計劃項目驗收時,應將項目保密工作列為驗收內容。涉密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廳主管專業處室提交年度保密情況報告。
第十三條 青海省涉密科研計劃項目執行期間需對外合作、技術出口、國際學術交流、出國參展、發表論文、申請專利、國內技術轉讓或舉辦合資企業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按項目管理渠道申請,由主管業務處室審批,并于15日內經發展計劃處報廳科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絕密級項目由主管業務處室簽署意見后通過廳發展計劃處報廳科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審批。
第十四條 對外提供屬于國家秘密文件、資料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對外提供資料的保密規定,由有審批權的部門批準后方可提供。
第十五條 青海省涉密科研計劃項目成果的對外交流合作,執行《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進行交流、向外提供資料、申請專利、轉讓技術、出國參展和上網發布信息。
第十六條 青海省涉密科研計劃項目成果在申請專利、國內技術轉讓、舉辦合資企業或推廣應用時,秘密級成果,由項目承擔單位按項目管理渠道申請,由項目承擔單位按項目管理渠道申請,由主管業務處室審批,并于15日內經發展計劃處報廳科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機密級以上的成果由主管業務處室簽署意見后通過廳發展計劃處報廳科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審批。
第十七條 處理青海省涉密科研計劃項目保密信息時,應當在物理隔離的計算機上操作和存儲,并配備保護設備。儲存秘密信息的光盤應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并按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青海省涉密科研計劃項目用于添置保密設施和人員保密費用等的保密經費,可以在項目有關經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對違反國家《保密法》的單位、個人,有關部門依據《保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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