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和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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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及省委十二屆七、八、九次會議精神,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按照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財稅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和《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關于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國發〔2014〕6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目標。
深化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和資金管理改革,加快構建適應青海省情,符合科技創新規律,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的科技計劃管理體系。建立統籌協調、職責明確、科學規范、公開透明、績效導向、監管有力的科技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機制,建設涵蓋科技計劃項目全流程的管理平臺。通過改革,使科研項目和資金配置更加聚焦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和基礎前沿、社會公益、重大科技發展目標,進一步突出企業創新主體地位。依靠市場機制高效配置科技資源,強化科技與經濟和金融工作的緊密結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最大限度釋放全社會科技創新活力,充分發揮財政科技計劃和資金對促進青海綠色發展的戰略支撐作用。經過三年的改革過渡期,全面按照優化整合后的各類科技計劃運行,不再保留優化整合之前的各類科技計劃,并在實踐中不斷深化改革。
(二)基本原則。
——轉變政府科技管理職能。政府相關管理部門要簡政放權,主要負責科技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布局、評估、監管和重大科技項目的管理;對省級財政各類科技計劃實行統一管理,建立統一的評價監管體系,加強科技計劃實施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和責任倒查;充分發揮專業機構、專家在科技計劃具體項目管理中的作用。
——明晰政府市場關系定位。政府重點支持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基礎前沿、社會公益、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動,積極營造激勵全民創新創業的良好環境,解決好“越位”和“缺位”問題。發揮好市場配置科技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企業技術創新主體作用,突出成果導向,以貫徹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府采購等普惠性政策和引導性為主的方式支持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聚焦重大經濟社會發展目標。面向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主戰場,科學布局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和資金,完善項目形成機制,優化資源配置,需求導向,分類指導,超前部署科技工作,瞄準科技工作主攻方向,建立圍繞重大任務推動科技創新的新機制。
——促進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加強科技與經濟在規劃、政策等方面的相互銜接。以創新帶動產品升級、企業升級、產業升級,培育壯大新興業態,構建現代產業體系。財政科技計劃要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完善資金鏈,統籌銜接基礎研究、應用開發、成果轉化、產業發展等各環節科技工作,更加主動有效地服務于經濟結構調整和提質增效升級,建設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創新型經濟。
——健全機制規范高效管理。明確財政科技計劃、資金管理和執行各方的職責,優化管理流程,建立健全決策、執行、評價相對分開、互相監督的運行機制,不斷提高財政科技計劃和資金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水平。
——堅持公開透明社會監督。省級財政科技計劃項目全部納入統一的省級科技管理信息平臺和科技報告服務系統,加強項目實施全過程的信息公開和痕跡管理。除涉密項目外,所有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二、建立健全統籌協調和決策機制
(一)建立省級財政科技計劃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建立由省科技廳牽頭,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省級財政科技計劃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制定議事規則,負責審議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科技計劃布局、年度資金預算方案的綜合平衡等事項。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統籌配置科技計劃經費預算。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等相關部門加強協同配合,充分發揮部門功能性分工和其在科技計劃管理等方面的議事協調和綜合決策作用。
(二)加強科技工作重大問題的會商與溝通。
各地區、各部門加強溝通,通過會商做好產業和行業政策、規劃、標準與科技工作的銜接。就科技發展戰略規劃、重大科技計劃項目的布局、重點任務等事項進行協調,統籌推進重大科技項目和重點科技工作的實施。充分發揮各地區、各部門在提出基礎前沿、社會公益、重大共性關鍵技術需求,以及任務組織實施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應用中的積極作用。
三、優化整合財政科技計劃
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需求和科技發展自身需要,優化整合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圍繞科技計劃功能定位,整合形成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與轉化計劃、企業技術創新引導資金、基礎研究計劃、創新平臺建設專項五大類科技計劃。省級科技計劃要提升項目層次和質量,合理控制項目數量,建立各類科技計劃的績效評價、動態調整和終止機制。
(一)重大科技專項。
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科技需求及科技發展優先領域,加強重大科技專項實施。選擇對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帶動作用大、覆蓋面廣、關聯度高的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及其配套集成技術進行突破和示范。在項目選擇上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聚焦重大產業發展、生態環境和社會發展目標,集中財力辦大事。
(二)重點研發與轉化計劃。
對原科技支撐計劃、科技促進新農村建設、基層科技專項、農牧區新能源專項、高新技術產業化促進、國際科技合作等計劃進行整合。重點依托高新區、農業科技園區促進研發成果的熟化和轉化,解決省內行業和地區發展中面臨的公益性、共性科技問題。采取產學研聯合、科技援助、國際合作等方式實施。
(三)企業技術創新引導資金。
利用省級財政科技資金引導社會資金和金融資本以建立天使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科技型企業貸款擔保基金等方式推動企業科技創新。聯合科技部和相關省市推動建立科技援青基金,支持東部高新技術向我省轉移。推進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在青海落地。推進大學生科技創新創業工作,建立大學生科技創新創業資金。
(四)基礎研究計劃。
聚焦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注重交叉學科建設,加強培養優秀科研人才和團隊,并給予其穩定支持,為全省科技創新輸送創新知識和人才隊伍。充分發揮鹽湖化工等聯合基金作用,提升我省重點領域基礎研究水平。針對我省創新體系建設和青海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中面臨的重大科技政策和理論問題開展軟科學研究工作。
(五)創新平臺建設專項。
對全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基礎條件平臺、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各類科技平臺進行合理歸并,進一步優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類整合。推進各類創新平臺向社會開放。依托高新區、大學科技園大力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等新型創業服務機構。
四、轉變科技計劃管理方式
(一)實行科技計劃分類管理。
重大科技專項: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加強管理力度,確保重大目標實現。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發展目標,在項目的形成機制上要加強與規劃的銜接,在項目的組織管理上要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項目承擔單位要強化主體責任,組織有關單位協同創新。
建立首席科學家制度。重點研發與轉化計劃:以企業為主體的研發與轉化項目,要充分發揮市場對技術研發方向、路線選擇、各類創新要素配置的導向作用,引導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投入、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以后補助方式予以支持。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推廣機構面向企業和農村科技創業或區域發展的成果研發與轉化項目,要加強產學研結合,調動基層管理部門積極性,明確基層科技和財政部門管理責任。
企業技術創新引導資金:利用省級財政科技資金撬動社會資本,放大財政科技資金使用效應。充分發揮風險投資基金、天使投資基金等在項目和企業選擇中的作用,以階段參股等方式促進科技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做大做強。在項目投資管理上發揮金融機構的作用,鼓勵有條件的銀行開展財政科技資金托管業務。
基礎研究計劃:充分發揮專業機構在項目組織、評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從尊重和保護科學家的學術探索和創造精神出發,不斷完善資助與管理模式,大力營造有利于自由探索的寬松環境。充分發揮科研人員在項目立項和實施過程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推進項目立項和驗收網絡評審工作。
創新平臺建設專項:加強不同類型創新平臺的績效評價,促進創新平臺水平提升。以獎勵和補助等方式促進創新平臺向社會開放共享。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科技計劃管理、科技文獻服務等公共科技工作。
(二)依托專業機構參與項目管理。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符合條件的專業機構開展科技計劃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快制定專業機構管理項目的流程和規范,加強專業機構科技項目管理能力建設,加強對專業機構的監督、評價和動態調整。
(三)建立統一的評價和監管機制。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要對科技計劃的實施績效、咨詢評審專家和專業機構的履職盡責等情況,統一組織考核和監督檢查。加強與工商、金融等部門信息溝通,完善科研信用體系建設,實行“紅名單”、“黑名單”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對科技計劃的績效評估通過公開競爭或定向委托等方式擇優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評估結果作為財政予以支持的重要依據。
(四)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根據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或相關部門的建議,提出科技計劃動態調整意見。完成預期目標或達到設定時限的,應當自動終止;確有必要延續實施的,或新設立科技計劃以及專項的,由省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按程序批準執行。對定位不清、重復交叉、實施效果不好的,通過撤、并、轉等方式進行必要調整和優化。
(五)完善管理信息平臺。
通過平臺建設,建立涵蓋科技計劃項目全過程的透明化科技管理信息平臺,對科技計劃的需求征集、指南發布、項目申報、立項和預算安排、監督檢查、結題驗收、科技報告等進行統一信息化管理,與計劃相關的非涉密信息將在信息平臺及時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五、改進科技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
(一)完善項目指南制定和發布制度。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全省科技發展規劃,充分征求各地區、各部門以及科研單位、企業、協會、學會等意見,按期編制發布科技計劃項目指南,并通過多種方式擴大項目指南知曉范圍,引導符合條件的科研單位、企業和人員參與科技計劃項目實施。
(二)健全公平競爭的項目遴選機制。
改進評審方法,優化評審流程,健全公平競爭的項目遴選機制,將具體項目評審工作交由專業機構進行。科學制定指標體系,設定“硬門檻”,建立以績效評價為基礎的評審,控制評審數量。規范評審專家行為,推行網絡評審和視頻答辯評審,提高項目評審質量和效率。健全立項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加強項目核查,杜絕一題多報或重復資助。公開項目審批流程,使項目申請者能夠及時查詢立項工作進展情況,實現立項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
(三)優化專家評審機制。
建設評審專家數據庫,優化評審專家結構,擴大高層次專家規模及中青年專家比例,適當增加外省市專家數量,提高產業技術專家、知識產權專家、財務專家和投資專家參與產業化類項目評估評審的比重。專家評審嚴格執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輪換制度。對采用視頻或會議方式評審的,在適當的時候以適當方式公布專家名單,強化專家自律,接受同行質詢和社會監督;對采用通訊方式評審的,評審前專家名單嚴格保密,保證評審的公正性。
(四)規范項目預算編制和審查。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進一步完善科技計劃項目預算編制指南,制定規范統一的預算編制標準。項目申請單位在編制項目申報書時,應同步編制項目預算。進一步健全項目預算評審機制,除以定額補助方式資助的項目外,應根據科研任務實際需要和財力核定項目預算。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項目經費預算評估評審細則,健全重大項目預算評審溝通反饋機制。
(五)規范資金支出管理。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針對不同科技計劃特點,制定科學化、差異化的支出管理制度,嚴格控制不必要經費支出,確保科研目標順利實現。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相關財政制度和規定,建立健全科研經費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對財政撥款及自籌經費分別單獨核算,嚴禁違規開支或以任何形式套取、虛報冒領科研資金。同時,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合理設定省級財政科技計劃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對重大項目或跨年度項目支出實施階段性績效評價。
(六)改進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制度。
根據不同類型科技計劃項目,制定相應驗收辦法。可采取提交科技報告、同行評議、第三方評估、用戶測評、研發目標實現程度比對等方式進行驗收。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做好總結工作,編制項目決算,按時提交驗收。項目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驗收,并嚴把驗收和質量審查關。
(七)改進科研項目資金結算方式。
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承擔項目所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要按規定實行“公務卡”結算;企業承擔的項目,上述支出也應當采用非現金方式結算。項目承擔單位對設備費、大宗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八)結余資金的使用。
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且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好的,項目結余資金按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由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并將使用情況報項目主管部門;未通過驗收和整改后通過驗收的項目,或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余資金按原渠道收回。
(九)加強項目過程管理和監督。
各級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應結合項目實施情況及時撥付資金,并加強對省級財政科技計劃項目和資金使用管理監督,針對不同計劃項目特點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予以查處,查處結果向社會公開,發揮警示教育作用。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實施的具體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十)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建立完善覆蓋科技計劃項目全流程的追蹤問責和責任倒查機制。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加強科技計劃項目和資金監管工作,針對出現的問題,嚴肅處理違規行為,按規定采取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資金、取消項目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并計入科研誠信檔案。同時倒查項目主管部門相關人員的履職盡責情況,涉及違紀違法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宏觀組織協調。
科技計劃管理改革工作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突破口。各部門、各地區要統一思想,強化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積極做好統籌協調工作。加強科技政策與財稅、金融、經濟、政府采購、考核等政策的相互銜接,加強改革措施的落實。
(二)加強戰略智庫建設。
依托省內外科技界、產業界和經濟界的高層次專家組成專業智庫,對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科技計劃布局、重點專項設置和任務分解等提出咨詢意見,為決策提供參考。對特別重大的科技計劃項目開展咨詢、評審,對項目評審規則、規范專業機構建設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健全信息公開制度。
省科技廳在科技計劃項目管理關鍵節點,及時向社會發布申報受理、專家評審、擬立項項目及立項進度安排等情況。除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規定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資金使用、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等信息,接受內部監督。
(四)建立科技報告制度。
建立銜接國家、覆蓋全省的科技報告共享服務平臺,實現我省科技資源持續積累、完整保存和開放共享。對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計劃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應按規定撰寫和提交科技報告。科技管理部門將科技報告提交和共享情況作為項目承擔單位科研誠信管理及對其進行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五)加強科研信用體系建設。
建立覆蓋指南編制、項目申請、評估評審、立項、執行、驗收全過程的科研信用記錄制度,委托專業機構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評估評審專家、中介機構等參與主體進行信用評級,并按信用評級實行分類管理。
七、時間安排
2015年,制定細化相關管理辦法。
2015—2016年,啟動省級科技管理平臺建設,初步建成省級財政科技計劃項目數據庫,基本建成科技報告服務系統。推進各類科技計劃的優化整合,基本建成公開統一的省級科技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開放。
2017年,經過三年的改革過渡期,全面按照優化整合后的各類科技計劃運行,不再保留優化整合之前的各類科技計劃,并在實踐中不斷深化改革。建立相對完善的科技計劃和資金管理制度體系,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各項目承擔單位和專業機構建立健全內控制度,依法合規開展科研活動和管理業務。
各市(州)要按照本實施意見,統籌考慮本地實際,深化地方科技計劃和資金管理改革,優化整合資源,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強大的科技支撐。有關計劃和經費管理相關辦法及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八、本實施意見自2015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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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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