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今社會非常多的投資者為了降低經營成本、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責任原則規(guī)避經營風險,實現經濟效率最大化,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一人公司)。但大家是否了解一人公司中隱藏的巨大風險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個真實案例。
承擔連帶責任
??陳女士是深圳市一家藝術品公司的100%股東,2015年,廣州某電子公司向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起訴陳女士的藝術品公司和陳女士,要求后兩者連帶支付十多萬元的貨款及違約金。一審法院以涉案貨款發(fā)生在該藝術品公司系一人公司期間,陳女士未能舉證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自己財產等為由,遂判陳女士對上述十多萬的公司貨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提出上訴
陳女士不服一審判決,以原告起訴之前該藝術品公司已變更為非一人公司,股東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等為由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且陳女士在二審時提交了公司的審計報告、財務記賬憑證等資料,以證明股東的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的事實。

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涉案債務形成于該藝術品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期間,雖其后通過股權轉讓令藝術品公司變更為非一人公司,有涉嫌逃避債務的可能;而且,陳女士在二審提交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其在股權轉讓前的公司財務與其個人財產是相互獨立的;因此,維持了一審判決。

律師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從該法律規(guī)定來看,一人公司的股東是否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主要看股東能否提供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的財產,而且該舉證責任由股東個人來承擔,法律采用舉證責任倒置,一旦證明不了,就推定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對于一人公司的股東,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
? ?首先,只要是一人公司的股東,都可能被債權人列為被告一并被起訴,甚至會被保全資產,即使最終能提供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財產,也會因為需要應對訴訟而投入大量精力和成本,甚至有些人因為名下財產受到查封凍結而導致資金鏈斷裂,損失慘重。
? ?其次,本案涉訴金額十幾萬,數額算是比較小的,有不少案件涉訴金額高達數千萬甚至數億,股東創(chuàng)業(yè)失敗不僅公司破產,個人甚至家庭也跟著破產,一蹶不振,后患無窮。
??因此,《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看似平凡無奇,實際上對股東而言暗藏極大法律風險,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律師建議:
1、盡量避免注冊為一人公司。根據上述判例,即便是在訴訟前已變更為非一人公司,只要涉訴債務形成于一人公司期間,該股東都會有法律風險。
2、公司應按時記賬報稅,記賬憑證應永久保存,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要做到賬目清晰。根據上述判例,即使事后再補交一些審計報告或憑證,也很難證明兩者財產的獨立性。
3、股東一旦被一并起訴,應當單獨應訴,切不可因為公司已應訴而不再理會。而且股東應多提交公司財務資料等能夠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性的證據。
?更多精彩文章及咨詢請關注:優(yōu)優(yōu)法務公眾號丨(ID:uufawu)
本文作者優(yōu)優(yōu)法務,本文版權歸優(yōu)優(yōu)法務所有,如需轉載,請聯系優(yōu)優(yōu)法務。
您也可以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公眾號(ID:ctoutiao),給您更多好看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