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按照“三證合一”登記模式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企業,不需要重新申請辦理“五證合一”登記,由登記機關將相關登記信息發送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計機構等單位。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在規定時間內,申請換發新的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否則原先的證照就失效了。

2.證件到期、申請換發營業執照、變更登記怎么處理?
如果是換發,登記機關會直接給你換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如果是辦理證照有效期滿或是變更,需要按照工商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進行變更。

3.稅務登記號變更后,原來的發票專用章還能用嗎?
對于改革前已經領取稅務登記證的存量企業,發生變更,取得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后,政策上規定原發票專用章、CA證書、財稅庫銀協議可以繼續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
但是,為了方便使用,建議重新刻印發票專用章。

4.“五證合一”后,哪些變更需要重新發售發票?
“五證合一”納稅人在完成金稅(稅控)盤變更之后,對其之前已領用單未使用的發票進行重新發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