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李潔)《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將于9月28日下午表決。今后,超標電動車有望獲得3年的“退出”過渡期,同時本市擬規定,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未在規定期限內申領臨時標識的,以及過渡期滿后上道路行駛的,處1000元罰款。此外,共享單車將設置禁停區域目錄,規范停放。
9月28日下午,《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將在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付諸表決。表決通過后,北京市將依法對電動自行車實行全環節管理。今后,本市將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施產品目錄制度。電動自行車須登記掛牌方可上路,消費者購買目錄內產品,可以當場辦理登記上牌。而北京市的超標電動自行車不僅不能登記上牌,還將禁止生產和銷售。
法制晚報記者獲悉,9月26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已對最新版的《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審議。記者注意到,最新出爐的三審稿中對共享單車、其他非機動車的停放禁區做出了新的規定,對共享單車企業的義務和政府部門的監管內容做了完善。同時,對超標電動車在過渡期的相關違法行為增加了相應的處罰規定。
為進一步提高電動自行車登記率,草案三審稿中明確,在申請登記條款中,實行“免費”發放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的內容。
此前的草案二審稿中,為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超標電動車設置了三年的“退出”過渡期。此次的三審稿中,進一步明確了對電動自行車在過渡期內沒有申領臨時標識、未懸掛臨時標識、偽造變造臨時標識,以及過渡期滿后上道路行駛等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三審稿明確提出,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未在規定期限內申領臨時標識的,以及過渡期滿后上道路行駛的,處1000元罰款;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未懸掛臨時標識上道路行駛的,處警告或者20元罰款;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臨時標識上道路行駛的,對臨時標識予以收繳,對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
與此同時,針對上述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先予扣留電動自行車,并通知駕駛人及時接受處理。接受處理后,交管部門應當及時發還電動自行車。
記者注意到,條例草案三審稿中,進一步完善了政府部門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的監管職責。明確提出,本市對互聯網自行車租賃服務實施總量調控。同時,在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條款中,還增加了“制定行業發展政策、規范和標準”、“推行電子標簽管理制度,對企業經營活動實施動態管理”、“監督管理信息公示制度”等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 針對共享單車的亂停亂放問題,三審稿中增加規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設置、協調允許停放區域、禁止停放區域,對禁止停放區域實行目錄管理。
此外,草案三審稿中進一步明確了禁止非機動車停放的三類區域:包括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區域、消防通道、盲道;未明確為停車區域的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叉口、鐵路道口、人流密集場所出入口等公共場所劃定的禁止停放區域。
隨著共享單車的迅速發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存在被亂堆放于綠地、隔離帶等場所,還有被棄于河道、企業私自投放、企業撤出后遺留等情況也日益顯現。據悉,相關主管部門、基層政府清理了大量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要求企業認領但多數未得到回應。
針對上述情況,草案三審稿中明確將回收“廢棄”車輛和“及時清理占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車輛”納入企業的義務。同時,還增加了對扣留車輛的處置措施。即: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采取行政措施的,應當告知互聯網租賃自行在經營企業及時接受處理。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按照相關規定處置。”
此外,三審稿中,還完善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的其他義務。明確要求,企業“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投放車輛”,且將“自行車停放位置信息”作為企業報送信息。規定企業應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受理、處理車輛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會投訴舉報”;新增規定,企業應遵守網絡安全法律法規要求,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數據安全管理、個人信息保護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