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員的職業,在外界看來,一個神秘又多金的職業。但對于航空公司來看,飛行員是保證飛行隊伍穩定、飛行運輸安全承載著自由和使命的雙重含義。隨著我國民航業的高速發展,飛行員“跳槽”的新聞越來越多,緊隨其后的就是東家起訴離職飛行員索要巨額賠償金。而對于飛行員本人來講,不少飛行員主張行使勞動法律法規賦予職工的擇業權利,要求法律面前一視同仁。但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過往大量的飛行員辭職訴訟表明,飛行員正成為“中國最難離職”的行業,訴訟消耗的時間成本、經濟成本高,且結果往往是“兩敗俱傷”。
與普通員工相比,飛行員離職為啥這么難?而且要支付這么多的賠償金?
飛行員具有特殊性,屬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長時間的能力培養過程和持續的能力保持過程。航空為此付出了高額的培訓費用,因此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給予補償。
飛行員辭職時,原單位應向管理局證照管理部門出具體檢合格證、空勤登記證等證明文件。
飛行員支付巨額賠償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依據該條規定,接受過專項培訓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規定表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航空公司為提高勞動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訓,與普通勞動者的一般崗前培訓是不同的。那么,飛行員的專項培訓有哪些?
媒體曾報道某飛行員從普通人到機長所需要的訓練,這名飛行員用了6年,而國內的平均時間是10年。2004年,這名飛行員經過身體初檢、詳檢、面試、心理測試、政審等層層選拔,成為上海航空在該校錄取的唯一一名飛行員。與公司簽約后,他被送往美國亞利桑那州環球飛行學院進行為期15個月的理論學習和飛行實踐。
回國后,他還要進行改裝訓練,學習駕駛大型噴氣式客機所必需的儀表功能、發動機性能知識,進行模擬機初始訓練,熟練掌握起降技術等。這個過程大概需要半年到一年時間,合格后成為副駕駛。在右座上坐了大概5年,總飛行時間不少于2700小時、本機型飛行時間不少于1000小時后,孟慶華終于坐到了左邊的機長位置。在教員的監視下,履行機長職責超過300小時之后,這名飛行員終于正式成為機長。
而這期間的費用也驚人,一個完整的培訓下來培訓費用高達71萬元。如此高昂的費用是普通家庭的孩子承擔不起的,因此國內民航飛行員培訓大多采取“訂單制”,即先與公司簽約,再由公司出資培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條件極其嚴格,而航空公司培訓一名飛行員投入了巨大的時間、經歷和資金,飛行員之所以要支付巨額賠償金的原因即在此。由此來看,航空公司對跳槽的飛行員如此“不講人情”,還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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