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出現這樣的情形,在職員工和公司私下約定,不繳納社保,而將社保費以工資形式發給自己。
表面上看,員工和企業雙方都獲利了,員工一方面除了不用從工資扣除個人應繳部分,還能額外“增收”,而企業也免去了給員工參保繳費的“麻煩”,節省了一筆開支。

但這樣對勞動者真的有利嗎?用人單位的法定繳費義務能夠免除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我們先看看有關這方面的法律規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指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也指出,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有法律作為依撐,繳納社會保險費就不能那么隨心所欲了,已經成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得因個人利益對社保繳納進行私自操作了,即使用人單位將社會保險費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用人單位仍逃脫不了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盡義務。
把社保費以工資形式發給勞動者,對于勞動者來說,看似拿到手的錢增加了,但因為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無法享受社保待遇,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各方面權益都得不到應有的保障。或許你現在感受不到,我舉幾個例子。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風險。
因為眾所周知,任何違背法律規定的協議或者約定都是無效的。單位的法定繳費義務并不能因此而消失。↓↓↓
因此不管怎么樣,真正拿到法律面前,企業也并不占優勢!此外,單位還必須承擔未依法參保繳費的相關責任。《社會保險法》中就明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所以,用人單位應依法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而職工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無論是企業或者個人都不要因為眼前的利益而忽視了長遠的福利,棄繳社保對自己對公司都是百害而無一利,那么自由職業者又該怎么辦?去哪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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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公子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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