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8日對于迅雷(XNET)而言,必定是不平靜的一天。
先是迅雷發公告稱:已正式撤銷迅雷金融、迅雷易貸、迅雷小游戲、迅雷愛交易等業務的品牌和商標授權,并要求其全面停止對迅雷商標的任何使用;并強調上述一系列業務均為深圳市迅雷大數據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迅雷大數據公司)及其子公司經營。詳見下圖:

獨角金融發現,迅雷一度是迅雷大數據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后經過一次工商變更,天津市相成科技合伙企業(下文簡稱"相成科技")取代了迅雷變成了迅雷大數據的第一大股東。
脫離老大位置的迅雷對迅雷大數據公司的態度很明確:哥只是你的小股東,以后在外面別打著哥的招牌。
但是迅雷大數據也不是吃素的,不但至今沒有下線與迅雷商標相關的宣傳文案,同時也發了一個公告,除了回應迅雷所說的商標問題,更是直接曝出猛料:玩客幣為變相ICO、非法集資騙局。
"網傳謠言來源是迅雷旗下網心公司負責人陳磊,是陳磊以其同時擔任迅雷CEO之身份便利,打擊報復迅雷大數據公司不愿在陳磊開展的玩客幣違法違規活動中同流合污的單方面行為,并不是迅雷集團按照公司治理規程審慎決策后的違約表示。"公告中還稱,"陳磊開展的非法發行玩客幣活動,沒有使用任何區塊鏈技術,是個頂風違反7部委文件,利用非法交易所,非法群體傳銷,變相ICO,非法集資的騙局。"詳見下圖:
圖片來源:迅雷蜂鳥金融
面對這么重大的指控,迅雷不干了,于是緊急回應:對于迅雷大數據公司聲明中對迅雷CEO陳磊和迅雷集團毫無事實根據的誹謗和詆毀,我們會堅決通過法律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行政和刑事途徑進行訴訟。詳見下圖:

這場迅雷與"迅雷"的戰爭注定是沒有贏家。不過誰承擔的后果會更嚴重呢?
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表示:普通的假冒別人的商標,屬于民事侵權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等,一般不會上升到刑事犯罪。情節嚴重的,才構成刑事犯罪。
上海九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朱敬律師對獨角金融表示,根據央行等7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和銀監會的《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內容和要求,如果還有企業以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代幣發行)方式進行融資,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甚至集資詐騙罪。
不過,業內人士多認為,陳磊及迅雷通過玩客幣變現ICO的可能性不大,畢竟作為上市公司和知名CEO,在監管明確禁止的情況下,頂風作案,成本較大。
但相對于迅雷大數據這類非上市公司,一連串消息對迅雷的影響明顯更大,數據顯示,迅雷股價盤前跌逾20%。
在此獨角金融(uni-fin)做一個與"迅雷"相關的法律小科普。
關于非法使用商標: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關于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