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頭條消息? 11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官網顯示,為預防和制止互聯網平臺經濟領域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市場監管總局起草的《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針對互聯網平臺多次曝出的“二選一”爭議,意見稿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意見稿提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對交易相對人進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分析是否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要求交易相對人在競爭性平臺間進行“二選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為;
二,限定交易相對人與其進行獨家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四,限定交易相對人不得與特定經營者進行交易。
上述限定可能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實現,也可能通過電話、口頭方式與交易相對人商定的方式實現,還可能通過平臺規則、數據、算法、技術等方面的實際設置限制或者障礙的方式實現。
分析是否構成限定交易,可重點考慮以下兩種情形:一是平臺經營者通過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扣取保證金等懲罰性措施實施的限制,因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產生直接損害,一般可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二是平臺經營者通過補貼、折扣、優惠、流量資源支持等激勵性方式實施的限制,可能對平臺內經營者、消費者利益和社會整體福利具有一定積極效果,但如果對市場競爭產生明顯的排除、限制影響,也可能被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此外,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限定交易可能具有以下正當理由:
一,為保護交易相對人和消費者利益所必須;
二,為保護知識產權或者數據安全所必須;
三,為保護針對交易進行的特定資源投入所必須;
四,為維護平臺合理的經營模式所必須;
五,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書面、口頭均可形成壟斷協議
意見稿提出,平臺經濟,是指由互聯網平臺協調組織資源配置的一種經濟形態。
征求意見提出,平臺經濟領域壟斷協議主要是指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協議、決定可以是書面、口頭等形式。其他協同行為是指經營者雖未明確訂立協議或者決定,但實質上存在協調一致的行為。
反壟斷執法機構一般將綜合考慮平臺經營者的市場力量、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對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阻礙程度等因素,分析該協議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以下情況可視為“不公平”價格
《反壟斷法》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而何種情況下,能夠認定互聯網平臺具備市場支配地位呢?
意見稿提出,可以具體考慮經營者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競爭狀況、經營者控制市場的能力、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等因素來進行判定。
分析是否構成不公平的高價或者不公平的低價,可考慮以下因素:
一,該價格是否明顯高于或者明顯低于其他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在相同或相似市場條件下同種商品或者可比較商品的價格;
二,該價格是否明顯高于或明顯低于該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在其他相同或相似市場條件區域同種商品或者可比較商品的價格;
三,在成本基本穩定的情況下,該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是否超過正常幅度提高銷售價格或降低購買價格;
四,該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銷售商品提價幅度是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或者采購商品降價幅度是否明顯低于成本降低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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