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期我們為大家介紹了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對象,《投資者關系管理100問 |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對象都是誰?》今天我們就來繼續下一節,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礎——充分信息披露。
投資者關系管理旨在采用多種渠道、方式向投資人傳遞信息,并與投資人達成即時、便捷的溝通,從而形成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而要達到這一目的,必須建立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礎上。
如何理解“充分”這一要求呢?主要在于這三個方面:
一、作為強制信息披露的補充,上市公司采取自愿的方式,披露更多的與公司生產經營和戰略經營相關的信息。即企業的信息披露不應只局限于政策所規定的年報之類的官方文件,也可以將公司近況、動向一一披露,加深投資人對公司的了解。
二、既要公布好的消息,也不應刻意回避壞的消息。有的公司存在一種認識誤區,覺得投資者關系管理就是試圖利用各種工具和形式將公司正面的消息傳達給公眾,甚至于討好股東,而對于那些負面消息卻避而不談或避重就輕,以免損害公司形象。
事實上,所有的公司在經營活動中都會有喜有憂,這一點大多數投資者也心中有數,主動披露壞的消息,并進行調查,給出解決方案更有助于建立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
三、充分的含義還包括長期、持續。上市公司與投資者的溝通是長期工作,不能等到公司需要再融資時才找投資者溝通,而是要在持續的信息披露過程中建立與投資者的理解與相互信任,形成投資者對公司的忠誠度,進而樹立公司獨特的股權文化。
管理者應重視信息披露的時間持續性以及信息范圍的廣度,切勿為政策規定所禁錮,走入被動披露的誤區。
研究員 ?趙心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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