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容摘要: | 對于中小企業而言同業競爭和關聯方交易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無法避免的一大問題,而股轉系統明令禁止掛牌企業有同業競爭關系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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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緒論
從新三板發展狀況來看,股轉系統從2013年上線至今,掛牌企業呈直線增長的趨勢。掛牌企業的日益增加,推動了股轉系統審核制度的規范化和嚴格化。這就導致了掛牌新三板門檻的逐步提高,使得擬掛牌企業在掛牌前不得不根據自身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作出相應的整改。
對于中小企業而言同業競爭和關聯方交易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無法避免的一大問題。而股轉系統明令禁止掛牌企業有同業競爭關系的存在。而股轉系統對于關聯交易的發生雖未禁止,但由于關聯方交易易于被企業內部操縱粉飾財務報表,因此股轉系統對于關聯交易的審核異常嚴格。
本文就針對擬掛牌的中小企業在經營中存在的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進行分析,并對此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
二、同業競爭與解決方案
本文針對同業競爭的相關內容和解決方案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通過新三板掛牌案例的分析,以及針對出現的情況提出的方案,了解方案的可行性。
2.1?同業競爭
通常情況下導致企業同業競爭的因素來源于企業的大股東。企業大股東在企業掛牌前,自身經營著與公司經營業務相似或一致的業務,導致兩個公司之間存在著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而對于同業競爭的構成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1)從法律主體上來講,擬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擬上市公司的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業才能構成同業競爭的法律主體。
2)從客觀要件上來將,法律主體的業務應當是相同或者相似的,即存在“同業”的情形;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即存在“競爭”的事實或可能。
股轉系統禁止同業競爭關系的存在是基于市場競爭秩序的角度出發的。這主要是為了避免控股股東利用其同業公司與掛牌公司進行各種內部交易和不正當的內部安排,損壞公眾的利益,侵害國家利益。因此股轉系統對于同業競爭的情況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明文規定禁止掛牌企業同業競爭的情況存在。
2.2?相關案例
普華科技(430238)是一家以項目管理軟件研發、銷售和技術服務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信息服務管理公司,公司主要產品為普華工程項目管理集成軟件和普華項目管理信息平臺軟件。公司自1992年9月23日成立,于2013年7月4日正式登陸新三板。
公司掛牌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對普華科技的整體經營狀況做了調查,注冊會計師認為普華科技符合股轉系中企業經營具有可持續性的要求。但主審注冊會計師在對其關聯方的狀況進行梳理時,發現企業可能存在同業競爭的情況:注冊會計師發現普華科技控股股東石淑珍持有普華科技2.7%的股權為公司的第6大股東,且擔任普華科技董事會秘書一職,同時石淑珍以個人名義設立了一家軟件信息服務和管理公司——長沙普興。盡管長沙普興與普華科技之間并不存在相關的關聯交易,但其由于石淑珍持有普華科技2.7%的股份,為普華科技的控股股東,同時其名下的公司長沙普興與普華科技經營業務類似,已經形成了競爭關系。因此掛牌中介機構認為該情況構成了同業競爭關系,如果想順利掛牌新三板,應在掛牌前將該問題解決。
普華科技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在掛牌前公司通過股東大會的決議,要求控股股份石淑珍作出相關的承諾:“變更長沙普興的經營范圍,不在與普華科技經營同業業務,若在6個月內未變更則將長沙普興的控制權轉移至第三人。”
2.3?解決方案
根據以上案例和對同業競爭產生的原因分析,本文針對同業競爭的情況給出了幾點解決方案,企業在解決該情況時可根據自身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相應的解決方案:
1)在新三板企業掛牌前讓造成同業競爭的控股股東作出承諾,不再從事掛牌企業的競爭性業務。控股股東做出承諾后,可以在承諾的期限內變更同業競爭企業的營業范圍,消除同業競爭的關系。
2)也可以注銷造成同業競爭的公司,或者將該公司轉讓至第三人。
3)對于同業競爭公司的業務可能與掛牌公司業務存在一些差異,或者實際意義上并未形成同業競爭,因此可對該情況作出相似領域內不存在同業競爭的情況說明,并劃分其專屬的經營范圍和行業范圍。
4)控股股東還可以出具承諾函承諾企業成功掛牌后將其所有的同業競爭公司的類似資產以合理、公允的價格轉入掛牌公司,避免同業競爭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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