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互聯網反壟斷再落一刀。
4月30日,市場監管總局對互聯網領域九起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其中3起案件涉及騰訊,3起案件涉及滴滴,阿里、美團、蘇寧也在列。
具體來看,騰訊相關的3個案件中,有2個涉及汽車領域。2019年11月,汽車養護電商平臺途虎養車獲得騰訊注資,途虎養車屬于上海闌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交易完成后騰訊持有途虎18.34%股權,獲得控股權,交易金額9.8億元。
另一個汽車平臺則是Bitauto Holdings Limited (“易車”,此前在紐交所上市)為易鑫集團控股股東,2020年6月12日,易車宣布公司董事會批準并正式與騰訊控股及Hammer Capital組成的買方團簽署協議,以75.9億元聯合購買易車股權,分別持股68.18%、15.15%。
林芝騰訊的最終控制人為騰訊。2018年6月8日,林芝騰訊、大連萬達、深圳高燈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簽署協議,擬設立合營企業上海丙晟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提供線上零售領域軟件服務。交易后,大連萬達、林芝騰訊、深圳高燈分別持有上海丙晟51%、42.48%和6.52%的股權。合營企業由林芝騰訊和大連萬達共同控制。
與滴滴相關的3個案件,涉事主體均為滴滴旗下企業。其中,嘉興創業為滴滴旗下從事海外投資業務的公司。該公司于2019年3月,通過全資子公司與豐田設立合營企業Destiny Mobility Investments Limited并實施共同控制;于2018年3月,通過全資子公司收購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的贏時通的11.77%股權,并取得對贏時通的控制權。
另一個是滴滴智慧交通,2019年8月,其與從事信息技術開發的浪潮智投簽訂《關于組建山東浪潮滴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并開展業務合作的合作協議》,共同出資在山東省濟南市設立合營企業,分別持股42%和58%。
余下的幾起案件中,上海漢濤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由美團通過協議方式單獨控制;蘇寧潤東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是蘇寧控股集團的控股子公司;弘云久康數據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為阿里健康子公司。
市場監管總局表示,經查,九起案件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同時,市場監管總局也評估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也就是說還未構成事實上的“壟斷”。
鈦媒體APP查詢這些案件發現,九起案件發生在2018年-2020年,均是在設立合營企業或對外投資過程中,未及時事前申報經營者集中事項。
那么,什么是“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并;(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而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要求,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一)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二)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此次,市場監管總局對涉事企業分別處以50萬元人民幣罰款。在外界看來,對騰訊、滴滴和蘇寧這種經營規模大和知名度高的大企業,僅僅50萬元的罰款似乎如毛毛雨一般。
然事實上,不同于已經發生的“二選一”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在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方面,50萬元罰款已經是根據相關法律能給予的最高數額罰款。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新京報,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先林稱,這些案件的情況并不算復雜,都屬于達到了我國經營者集中需要申報反壟斷審查的門檻而沒有申報。
“本案有三個關鍵點需要明確:一是這三起案件都屬于相關經營者違反法定申報程序受到行政處罰,而不涉及實體上的違法;二是此次處罰進一步明確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范圍;三是案件的罰款額和罰款幅度合法合理。”
此外,三起案件被處罰企業中有兩起采用協議控制(VIE)結構。資料顯示,VIE結構指境外上市實體與境內運營實體相分離,境外上市實體在境內設立全資子公司,該全資子公司并不實際開展主營業務,而是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運營實體的業務和財務,使該運營實體成為上市實體的可變利益實體。這進一步明確了,涉及協議控制結構(VIE)的經營者集中,屬于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范圍。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競爭法中心主任黃勇在接受經濟日報采訪時指出,此次處罰案件帶給企業最重要的啟示是:今后不管什么樣的企業,是否涉及VIE結構,只要達到了《反壟斷法》和國務院的申報標準,一個是營業額的標準,再一個是控制權的標準,就一律要依法合規進行申報。企業(本身)的合規很重要,還要依法合規地去申報。
值得注意的是,從2020年底阿里、閱文、豐巢被罰以來,這已經是第三輪集中針對申報問題的罰單,涉及行業范圍較廣,包括互聯網、地產、報業媒體、汽車等,合計被處罰企業已近20家。
(鈦媒體App編輯劉萌萌綜合自中國證券報、券商中國、新京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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