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個中國人,在加拿大,應美國要求,被“扣留”了。
北京時間12月6日早間,據加拿大媒體The Globe and Mail報道,華為公司CFO孟晚舟已被加拿大逮捕,將被引渡到美國,原因是涉嫌違反了美國對伊朗的貿易制裁規定。
孟晚舟系華為公司創始人任正非之女。報道稱,孟晚舟于當地時間12月1日在溫哥華被捕,美國正在尋求實施引渡程序,計劃于當地時間周五(12月7日)舉行保釋聽證會。
盡管網上對于孟晚舟的國籍有諸多猜測,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加拿大大使館在其官方網站上表示,加拿大警方應美方要求逮捕一個沒有違反任何美、加法律的中國公民,對這一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中方表示堅決反對并強烈抗議。中方已向美、加兩國進行了嚴正交涉,要求它們立即糾正錯誤做法,恢復孟晚舟女士的人身自由。
那么,加拿大為什么能替美國逮捕/扣留中國公民?
虎嗅查詢了加拿大與美國簽署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Treaty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Canad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on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發現締約雙方應提供的協助包括交換信息與證物、定位或識別相關人員、取證、提供書證、轉移在押人員、執行搜查與扣押請求(指物品)等。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加拿大簽署的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中劃定的協助范圍則包括如下九條(其中,“扣押”指對物品的扣押,非公民):

整體上,兩份條約劃定范圍相當,但考慮到地緣政治因素,美國與加拿大肯定會在包括外交事務、司法協助、貿易往來等方面擁有更高的協作程度。
但以上協助條約中均不涉及對公民的逮捕等類似表述。一位法律從業人士告訴虎嗅,逮捕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這種權力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制,輕易不可能授權給另一國家,否則可能造成對國家司法管轄權的侵犯。
接下來看看美國正在尋求的“引渡”。
引渡是一國將處于本國境內的被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經判刑的人,應該外國的請求,送交該外國審判或處罰的一種制度。這并非是一個國家在國際法中天然具備的權利,而是兩個國家簽訂條約后,給予對方的一種特別優待。目的是克服刑法的地域性或各國刑法的差異造成的法律漏洞,防止某種犯罪行為逍遙法外。
知乎用戶@王瑞恩?在問題“如何看待任正非之女華為 CFO 孟晚舟在溫哥華被逮捕一事?”下回答表示,濫用引渡機制是對國際法公信力的嚴重傷害。引渡必然伴隨著對其他國家司法主權的侵蝕,需要通過國家之間的協議,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加以實現。
目前,美國和世界上 100 個以上的國家有引渡協議,下圖中藍色部分即為與美國簽訂引渡協議的國家。

王瑞恩在答案中這樣寫道:
(從圖上)不難發現其中國際政治傳統和意識形態影響的因素。在該起事件中,美國已經向加拿大提出了引渡申請,但還需要經過加拿大的批準才能移交人員,后續進展值得關注。
國際法上有個概念,叫做 comity,直譯過來是“禮讓”。而 comity 正是引渡制度的重要基礎:各國出于對他國的良好愿景,自愿在一定程度上讓渡了司法主權。如果這種禮讓變成了意識形態站隊的工具,國際法的尊嚴難免會受到打擊。
而據美國與加拿大簽訂的引渡條約,第十條規定:“只有在當地法律找到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才可以對此人執行引渡程序。具體來說,當地法律必須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確是在該地犯下的罪行;或者至少能證明,此人與提出引渡申請的國家所要找的人確系同一人。”
微博法律博主@唐有訟?則表示,根據加拿大1999年6月17日頒布的《引渡法》,可引渡犯罪的標準是:根據加拿大法律可能判處2年以上監禁,或更為嚴重的刑法,加拿大才會予以引渡。外國的引渡請求應當向加拿大司法部長提出,外國為引渡而實施的逮捕請求也應當由該國家,或者國際刑警組織向加拿大司法部長提出。但是批準或者不批準,由司法部長決定。
影響加拿大最終是否批準引渡的因素有很多,但如上文所言,引渡的本意是“禮讓”,而非“站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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