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法院曝光ofo 2.5億元訴訟無可執行財產一事引發熱議。6月19日,ofo公關部相關負責人針對此事作出回應……
6月1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執行裁定書,執行裁定書顯示,ofo被供應商天津富士達追債2.5億元,法院認定ofo運營主體東峽大通(北京)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已“無財產”。
針對法院曝光ofo 2.5億元訴訟無可執行財產一事,ofo公關部相關負責人回應:“尊重判決,全力退還押金,全力自我造血。”
對于ofo是否已經資金枯竭,ofo公關部相關負責人僅表示:“目前商城業務和城市代理業務均在有條不紊運行中,新的單車運營模式也在積極實驗。”
近日,一份來自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裁定書顯示,天津富士達自行車工業有限公司(天津富士達)因買賣合同糾紛向 ofo 的運營主體東峽大通(北京)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近2.5億的執行標的。

不過,執行裁定書顯示,ofo 的運營主體名下無房產及土地使用權、無對外投資、無車輛,雖開設了銀行賬戶,但已被其他法院凍結或賬戶無余額。
該裁定書還顯示,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進行了查詢,系統反饋查詢信息為“無財產”。
到被執行人住所地的不動產登記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安車輛管理部門進行傳統查控,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
ofo 的“家底”,被法院徹底曝光了。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向北京商報記者解釋,“東峽大通無可執行的財產,看起來沒錢了,但東峽大通的關聯公司可能有錢,但是在法律訴訟上,東峽大通和關聯公司是獨立的主體”。
ofo 沒錢了,是否意味著押金要不回來?ofo 用戶還能如何維權?聽說用戶的押金應該被優先償還,這是真的嗎?
對此,記者采訪了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胡超文,從法律角度為消費者解答這些疑問。
1.ofo 消費者維權困難在哪
胡超文認為,ofo 用戶維權難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通過 ofo 平臺申請退費難。ofo 制定的退費規則系按申請退費的順序進行押金的退還,這就導致用戶的押金退還面臨漫長的等待。
二、遵循司法途徑維權難。ofo 與用戶的使用協議約定,用戶與 ofo 發生爭議時只能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這就意味著用戶面臨預支高額的仲裁費、交通費等維權成本,若用戶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也可能面臨被法院駁回的結果。
三、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的分配難。如果 ofo 的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申請企業破產的,企業進入破產程序,需要經歷重整、破產清算、破產和解等程序,用戶的押金退還仍需要經歷漫長等待,并且當企業正式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清償順序也成為能否退還押金的難題。
2. 消費者還能通過什么途徑維權
胡超文稱,在企業已經資不抵債的情況下,ofo 用戶可以尋求行政途徑的救濟,向當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行政機關進行舉報投訴,通過行政介入調查的方式督促 ofo 企業及時向用戶退還押金。
3.ofo 償還資金時是否該優先用戶
胡超文認為,首先應明確押金的性質,即用戶向 ofo 平臺交納押金的行為是債權債務關系還是擔保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基于押金擔保的屬性,我認為用戶所交納的押金不同于普通債權,而是具有擔保屬性的“物權”。
如果將押金視為擔保物權,則用戶可以直接要求企業優先返還。但如將用戶押金視為普通債權,則用戶只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參與分配。
來源:中國青年報(ID:zqbcyol),作者:羅伊璠。綜合瀟湘晨報、北京商報、浙江公共頻道等